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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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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丹律师

法学学士

服务领域:企事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

执业律所: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9312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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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愿花钱,人博主分析得很明确了,是要看省下的钱都花在哪儿了。

木木:

我的男朋友,非常省钱,自己用的东西很省,连和我一起出去吃饭他也要挑最省钱的,大部分去吃饭都不会超过四十块钱的,吃饭前他会先打印优惠券,然后用打印的优惠券买套餐给我吃,吃过饭走一走就回家了,也不会去做其他消费,连他第一次去我家做客也就是买了 9块钱的水果。这种人我不知道能不能交往下去?

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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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属于官场常态的现象也更容易引发媒体的关注。在万众瞩目之下,自然不好藏污纳垢。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老子的这句话,在下面的这则新闻中,可以得到最好的印证。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0月10日,湖南衡阳市司法局召开党委会,局长万春生与副局长廖曜中在“进人”问题上发生争执,两位局长因此大打出手。据率先披露此事的网友称,“万局长众手下一拥而上,抱住廖副局长。可怜的法学博士,瞬间鼻青脸肿。”
    此事于衡阳市司法局及当事人而言,肯定是一桩丑闻。司法局是政府的一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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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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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是谁在让你不开心

每一个人都希望拥有快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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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17:17)

一个清闲的下午,阳光暖暖地铺满了房间,边吃零食边看片,后来,渐渐泪流成行。影片有个较温暖的结尾,算是安慰了一下我伤感至深的小心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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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山东部分医院被曝向病人收取3元的输液椅费用,而这一收费项目是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正当收费。医院的工作人员称依据的是山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并不是乱收费。山东省物价局表示收费是为了给患者更好的保障。(2月28日新华网)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输液椅费”这样的收费项目用雷人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救死扶伤的医院都要收取这样离谱的费用,推理下去,老百姓以后出门恐怕只有站着的份儿了,到饭店吃饭、去商场购物,所有的椅子都收起费来,我们消费者可是吃不消。更加让人纠结的是,医院工作人员说,医院小票模板都是提前做好的,交费后打印出来,上面就有输液椅一项,即使你自带板凳,还是要交这项费用。天呐,就是说,在这家医院的地盘上,你坐着抑或站着输液,都逃脱不开这“输液椅费”的板子。唉,真真是让人“坐立不安”啊!

    质问医院为何这样,医院方面理直气壮,抬出了尚方宝剑——这是经物价局核准的正当收费!可如今是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见到尚方宝剑,更需要考察尚方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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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五周年

我的博客今天1202天啦!

2009年03月09日,在新浪博客安家。

2009年03月09日,写下了第一篇博文:《地铁报错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03月09日,上传了第一张图片到相册。

这些年来,新浪博客,陪伴着我一点一点谱写生活。

文 章  6篇
图 片  35张
访问人数 9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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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公司、企事业单位对待员工的加班问题很不慎重,甚至采取随便的态度,要求员工不合理的加班,或者没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加以记录和约束,以致由加班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下面,本律师对我国有关加班的法律法规做一番简要分析。

一、关于加班工资如果计算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加班情况是做出明确规定和限制的。例如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在09年8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对劳动时间也做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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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34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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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裁定生效下达后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是执行程序中较为头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些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加大了执行保障力度的同时又对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那么做为执行申请人,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保障执行顺利进行下去?或者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产生心理压力,以期主动履行债务?笔者将试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

一、财产报告制度

1、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2、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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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内一处房屋待售,买卖双方已签定协议,并已付定金。约定一个月后正式办理过户手续,三个月之后把房屋清理干净交房。然而,该房屋因燃气管道泄漏,引起爆炸,造成房内人员受伤及房屋结构受损。买方遂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在原价200万降至150万的情况下仍不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称此房不是“吉房”。卖方向燃气公司索赔,除要求赔偿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房屋装修费等等之外,另向其主张由于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此案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买方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拒绝履行买卖合同?第二,由于合同的履行不能所造成的损失向燃气公司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房屋是由于燃气爆炸受到一定的损坏,但是并不涉及主体结构,也不是不能修复。在交房之前如果能够恢复原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那么买方是不可以擅自解除合同的。另外,法院也不会支持“吉屋”这一说法。《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要想解除已经生效的合同,有两种情形: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买卖双方不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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