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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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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婚姻存续期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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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条析意
本条的立法旨在解决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尚未离婚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孩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针对离婚后主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没有太多争议,但未离婚前父母一方拒绝抚养孩子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明确子女拥有诉权。
2、 原告是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
陈华河律师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亲子鉴定,你不配合,算你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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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文析义
本条主要解决两个法律案由“确认亲子关系”与“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中亲子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一般原则,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可能直接导致败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对亲子鉴定的申请,如果另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就无法进行,最终提出亲子鉴
陈华河律师: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之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与撤销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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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第一款主要是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哪些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无效婚姻,即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结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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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8日·厦门商报· 第A11版 · 台商周刊
商报记者
王乃玲
在厦门开咖啡厅的台商吴小姐最近遇到了件恼人的事,让她有些哭笑不得。
她家咖啡厅旁边6月底新开了家面馆,面馆的抽油烟机发出的噪音实在有点大,不仅如此,抽油烟机排出的污染油烟,也影响到了咖啡厅的运营。就此,吴小姐多次与
引言:现在台商林先生担心,厂房会在租约未到期前被收回,先前该县允诺拨给的土地也会成泡影。如此一来,他的LED灯具厂将不知该何去何从。
新主不认旧约,台商咋维权?
厦门商报记者 陈怀安
看好海西经济区的商机,台商
商报记者 陈怀安
厦门台商陈先生私自与妻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却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本来就是我和老婆的共有财产,彼此转让,还必须征得别人同意吗?”
厦门商报记者
台商将自己在大陆公司的股权转给妻子,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吗?日前,厦门台商陈先生私自与妻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却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本来就是我和老婆的共有财产,彼此转让,还必须征得别人同意吗?”陈先生夫妇感到有点不理解,想向法律专家咨询:他们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年前,台商陈先生看中大陆机会,与其他4名股东到厦门投资设立了一家电子公司。作为公司大股东,陈先生共占有公司35%股权,任公司总经理。陈太太对先生的工作非常支持,经常往返于大陆和台湾之间。她还因熟悉财务知识,主动帮助电子公司进行财务规划等工作。
近年来,陈先生因一心工作,积劳成疾,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他便与妻子协商,将其持有的电子公司35%股权全部转让给她,由她管理。陈太太同意了。于是二人在2010年初签订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