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个人资料
慧剑修罗
慧剑修罗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276
  • 博客访问:1,715
  • 关注人气:1
公告
该博客是“社会理论之法”小组的工作博客。主要张贴社会理论小组的一些成果以及有关“法治、现代性与中国语境”这一大主题之下的优秀文章,以供欣赏、讨论与交流。。
评论
加载中…
留言
加载中…
学术不老阁

修罗之剑庐

修罗的学术空间

老鹤博唠阁

贺卫方:法学界的剑侠师叔

法学与人文网站

清华法学网

学术天下公器,法律明理己任

世界法律家协会

WJA,一个据说交会费就可以加入的组织

23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

于2007年8月1-6日在波兰克拉科夫(Cracow)加格罗林(Jagiellonian)大学召开

欧尼亚提国际法社会学研究所

一个与法律文化和法律社会学有关的研究机构

学术中国

世纪中国的前世今生

访客
加载中…
博文

上天待我厚矣

 ——幸能跻身法理学研究的前前后后

许章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现如今,我也算是一个“搞法理学的”了。两肩上架一个脑袋,以琢磨法理为业;黑板前研磨粉笔,靠贩授法理谋生。如我辈平凡学人,虽朝夕怵惕,一生勤勉,终究资质平平,学术生命有限,通常花甲即解甲,因此,倘无天灾人祸,此生来去,恐怕概乎于此。法理即人情,也就是世道,人情世道合为人生。起居于人情世道,职业就是人生,人生就是职业,而见闻不出校园,校园即家园。此生此世,做个这样的教书匠,守昏待晓,总把流年,付与晚生,真是惬意。

 

    上天厚我多矣!

 

 

    不过,想来“搞”这法理学,还真不容易呢!这不,西元两千年春,回国后不久,清华大学法学院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文化

分类: 社会理论

哈贝马斯沟通费用与公共选择
 

主讲人:罗小朋

评议人:张曙光 
            丁建峰       
     马剑银
     鲁  
     程 
     刘 
 &nb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文化

分类: 社会理论

哈贝马斯沟通费用与公共选择
 

主讲人:罗小朋

评议人:张曙光 
            丁建峰       
     马剑银
     鲁  
     程 
     刘 
     胡 

主持人:茅于轼

茅于轼:欢迎大家参加天则所第373次双周。我们非常荣幸请到了浙江大学罗小朋教授给我们讲哈贝马斯沟通费用和公共选择的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文化

分类: 时评杂谈

醉心梦语《不差钱》

海伦民

这个春节,生活就如时下许多影视剧和正确的废话,出奇的无聊。一年一台的“春晚”,自然不会错过。不抱希望,自然也就无所谓失望。纵然节目大都无聊,毕竟可以以毒攻毒。没想到网民事后对“春晚”非议不少,对小品《不差钱》颇多微词,并开始对老赵说三道四,其中以“巴蜀鬼才”魏明伦的“炮轰”最具杀伤力。这不禁使我一惊。作为东北那疙瘩的老乡,不免有些不平,于是就有了这些醉心梦语。无知者无畏。

有人说它荒诞,脱离生活。我看它虽然荒诞,却十分贴近生活。因为生活远比小品的情节更加荒诞。不信,你问问老赵。从走街串巷的梨园丐帮,到成为家喻户晓的超级明星;从缺娘少爹(注:娘死爹嫁人)的赵氏孤儿,到当下争着抢着被叫爹;从当年几乎打光棍,到今日怀中拥着梅开二度的娇妻及其一箭双雕的龙凤胎;从小时候穷得叮铛响的窘境,到今天钱多花不出去的烦恼¼¼这一切是否都显得不可思议?然而,这就是他的生活。他用不着猛掐自己的大腿来检验真假,也用不着误以为置身梦中并连连祷告不要醒来,因为掐多了会影响健康(注:他在某小品中的腿瘸不是掐出来的而是装出来的),因为生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文化

分类: 文化复兴

 

许章润

19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伊始,对于十年“文革”政治遗产的清算及其意识形态的清理,逐步引导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其产生原因上来,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难辞其咎。究其内里,其实是正面清算和清理受阻,于是演变为侧翼挺进,文化出面代政治受过,历史为当下担责,道出的是“五四”以来老故事的新版本。

经此推导,19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关于东西文化的大规模论战,引发了一场涉及各个学科的思想讨论和文化反思运动。当其时,激烈反传统主义和讴歌“蓝色文明”的全面西化论重新登台,作为二者的反动,新一波传统文化复兴热潮与新权威主义上场。其情其形,一如上世纪初年的文化论战,将中国文明灵魂分裂的尴尬与精神自强的活力,再度呈现于中国大地,并于1980年代末走到僵局。

1990年代初期,以对于人文精神的探讨,重启思想进程。于是,中国文化思想图景中,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翩然登场,新左派和新权威主义等等亦喧哗上台。牵连跌宕中,中国文化本位的中道立场,似乎于竭力吸取和协调各种文化资源的努力中逐渐成为多数心智的思考重心。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基于“市场强化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分类: 文化复兴

沟口雄三:中国思想与中国思想史研究的视角

李云雷 译

 


一、 二十世纪后半叶的研究视角

  关于十九世纪后半叶至二十世纪前半叶,也即从明治以后至昭和前期的日本汉学与支那学的研究的状况,户川芳郎教授很早以前就从开阔的视野出发做出了说明(《汉学支那学的沿革及其问题点》,载《理想》396号,1966年6月)。我想在此承接他的思路,以考虑到二十一世纪应有的视角为前提,讲述一下二十世纪后半叶,也即从战后到现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概略。
  说到从视角的角度考虑问题,我可以举一个亚洲观念变化的例子来说明战后的巨大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束之后,即以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独立宣言(但荷兰予以主权是在1949年12月27日)为开端,此后一直到六十年代覆盖亚、非的民族独立与新国家建设的波浪,在当时青年学生的意识和无意识中发生了极大的影响。他们认识到不能仅以欧洲的目光来看待亚洲了。换言之,他们认为,亚洲并非是欧洲意识中的东方,而是自立于、或者至少是应该自立于欧洲的另一个世界。在他们的观念中,亚洲也并非“遵从以大东亚共荣圈为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http://easilife.fyfz.cn/blog/easilife/index.aspx?blogid=422912

这里由于字数限制,只能贴链接

【推荐】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修罗按语】本文是高师近几年来研究哈贝马斯社会理论之法的一篇阶段性成果,也是从宏观上把握哈贝马斯法律与政治理论的一篇鸿文,全文接近10w字,几乎是一本小书了。全文分两次在《政法论坛》上刊出,征得高师同意,在“智识@IdeoBook(TM)”网上刊出,同时也贴在此处,以供学界同仁讨论、批判。

  摘要: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最具原创力和建构性的学者之一。他借助于语言学转向所提供的哲学革命契机,从语用学的视角提出并论证了交往行为理论,回应了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挑战,超越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理性悖论,批判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http://easilife.fyfz.cn/blog/easilife/index.aspx?blogid=425648

 

这里发文字数都有限制。那只能贴链接了。。。

 

摘要 权利是现代法律的核心内容。哈贝马斯批判了权利天赋论和权利国赋论以及其他各种观点,从交往行为理论和商谈论的视角出发认为,权利源于主体间商谈,权利的正当性基于民主协商的立法过程与令人信服的论证理由,基本权利与宪法和其他法律是同构的关系,道德向度的普适权利与伦理向度的特殊权利关联互动,前者包容后者。为了强化世界范围的人权保护,有必要在全球化的时代建构世界大同政治共同体,把处于国际关系状态的人权保护转变成“世界内政”。哈贝马斯的权利理论既具有值得借鉴之处,也存在某些局限。对这种理论扬长避短,有助于我们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权利理论与实践,也有助于推动世界范围人权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权利 法律 民主 全球化 国际人权 哈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文化

分类: 历史之维

周锡瑞 著;戚学民 译

 

  二十多年前曾在哈佛大学以“中共农村根据地(1922-1949)”为主题举办过一次著名的会议。那次会上,霍夫海因茨(Roy Hofheinz)尖锐地批评了对他的观点进行质疑的众多年轻学者。 他遭到质疑的观点是“革命或反革命之成功的条件基本是人们行动的产物,而不是社会结构、经济或人口学的确定不移的事实。”(霍夫海因茨,1977年著作,序言)。在此次会议的开幕式上,几种研究革命的社会史方法被提出来,但是霍氏在其发言中把这些方法作为“退步”而摈弃。当时,这场争论中“进步”的一方认为社会—经济结构才是重要的,且形成了革命运动的前提条件(或原因)。
  我以这个例子启始是因为有必要告诉更年轻的同行们,曾经有过那么一个时代,为社会史进行辩护是一种进步的立场。虽然我不相信那时我们中的任何人会相信社会结构、经济或人口学是“确定不移的事实”,但我们深信社会和经济是重要的。我明白社会史现在已经从其原来的进步地位上挪开,但我还是执著地回忆其过去的角色,希望我现在对于那些时髦的文化研究的回应姿态,能被理解为对于一个进步过去的留恋,而不是一个正在经历人生中年危机的、渐入老境的社会历史学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法律现代化

民法

分类: 法理青衿

民法现代化的时间向度与逻辑向度

——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问题说起

马剑银*

    经过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买卖,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试图以新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对法律现代化尤其是民法现代化的基本理论进行一次重新勾勒。

一、问题的提出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后可以永久使用并随房屋转移而转移,所有有关事项受法律保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现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