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博客”,是我们办案之余,与网友交流思想,分享心得的地方,不涉及我们办理案件的信息。
1.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辩
护。
2.争议标的300万以上的金融房
地产,合同纠纷及大型企业法律
顾问。
3.婚姻继承方面重大法律事务。
4.政府、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创建、维护及相关培训。
◎“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中心、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合伙人首席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
◎多所名校MBA、EMBA、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刑辩大律师
◎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第一人
◎资深房地产经纪人
◎金牙大状律师联合会会长
◎金牙大状论坛负责人
◎2003年度行业十大新闻人物
◎2006年度网络行业十大风云人物
◎1998年办理“中国涉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第一案”──马X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
◎2001年办理“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诉佛山经委行政侵权案
◎2005年办理“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香港谢X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2006年办理"中国交通系统十大案件"──陈奕洪状告X市X区交通局交通违法批准案
◎2009年度办理"中国最牛民告官农民企业家"廖水旺七告省市质监局行政违法纠纷案
◎以毒品犯罪辩护成名,继以刑事犯罪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综合服务领先法律服务市场
◎近著《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被誉为“律师行业入门教科书,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导航明灯”,并被评为2008年度十大法律畅销书之冠,获律协2008年度理论成果奖一等奖
◎1994年参与政法院校统编教材《中国刑法学》编写
◎近期获奖实务论文有《小议刑事诉讼中对扣押、冻结款物处分的非正当性问题》(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等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020)89804313
传真:(020)89804313、83857100
手机:(0)13802736027
网址:www.jylawyer.com
E-mail:slwang@jylawyer.com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权的行使问题
(王思鲁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人大在2009年7月17日举办的“有关我市《律师法》贯彻落实调研工作律师代表座谈会”的主题发言提纲)
广州市人大举办“有关我市《律师法》贯彻
落实调研工作律师代表座谈会”的邀请函
相关文章:
王思鲁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人大在2009年7月17日举办的“有关我市《律师法》贯彻落实调研工作律师代表座谈会”的主题发言提纲——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
(摘自王思鲁著《赢之道──法律风险管理实战启示录》)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
(摘自王思鲁著《赢之道──法律风险管理实战启示录》)
【一】就职业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是与法治社会相伴而生。在专制社会,徒有虚名、为虎作伥的“律师”大行“邪”道。但越是非法治环境就越需要律师能铁肩担道义,为法治鼓与呼,为民生言与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生活或工作感悟。想听听您的心声。
【二】《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资关系时较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这种“保护性”立法合理否?能否贯彻?我们的体会是,如果倾斜保护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而是破产;如果各方违法成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32)
|
标签:杂谈 |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31)
如果您匿名调查企业员工上班时候可不可以上网聊天,保证大部分员工是由衷地认为“可以”甚至“应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特征决定着企业不能民主管理,企业只要求守法经营管理。当然,企业之经营管理之法得符合市场经济特点及合理处理好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关系,否则没有企业去守法(守法会立即死,不守法慢慢死)。
|
标签:杂谈 |
中国行政第一案13年诉讼调查:原告未获分文赔偿
(博主王思鲁律师曾代理“中国行政第一案”的有关新闻报道)
2009年7月3日南方日报

◎当他准备大干一场时,一纸行政命令让他一无所有,由此走上13年的漫漫诉讼路
又一位省级女干部被双规了!
网络陪审团追求的是最大戏剧效果(转载)
薛兆丰
2009年6月24日
读了若干围绕我的“邓玉娇案的重点和盲点”所展开的讨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由于情况非常“特殊”,所以应该放过“重点”(即防卫是否过当和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同时放大“盲点”(即谁是强者谁是弱者的问题)。这恰恰就是我感到忧虑而作出批评的现象。
舆论应该监督侦讯以公正的方式进行,但不应该主导甚至代替侦讯。舆论诉求的应该是公正的处理,而不是未审先判的权力。有些人说他们认为网络陪审团就是更理性,他们就是有资格判断谁是谁非,他们要的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