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wangshilulawyer[订阅]
个人资料
博客公告

“金牙大状律师博客”,是我们办案之余,与网友交流思想,分享心得的地方,不涉及我们办理案件的信息。

我们深知,没有以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基础的飞扬文字,是在糊弄读者。我们一直秉承“以经典辩成就品牌,以满腔热血推动法治”的理念,用心践行着“穷尽一切力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天职,欲了解我们的办案风格、经典案例,请移步我们的原创网站——“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

分类
    内容读取中…
图片幻灯
电视机
友情链接
赢之道圈

深度披露现实中国经典辩例

金牙大状读书俱乐部

中外经典文化传播的基地

法治中國圈

传播民主法治的思想者乐园

胜者为王

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的博客

法治中国

弘扬法治精神的前沿阵地

九袋长老的博客

用质疑精神推动公民社会

zhongsclawyer的博客

视野开阔、思想尖锐的博客

良人堂主·无知之书

鼎鼎有名的诗人浪子

金牙大状律师网

金牙大状律师团队的网站

好友
读取中...
访客
读取中...
评论
读取中...
首席律师简介

       金牙大状律师网由著名律师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要案辩护实录架构,被誉为“中国律师原创网站第一品牌”。我们不做“万金油”,不能“万事通”,而是术有专攻:

1.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辩
护。
2.争议标的300万以上的金融房
地产,合同纠纷及大型企业法律
顾问。
3.婚姻继承方面重大法律事务。
4.政府、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创建、维护及相关培训。

   附: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简介

  王思鲁:著名律师,法学硕士,多所名校MBA、EMBA、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第一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中心、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合伙人首席律师

◎“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中心、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合伙人首席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

◎多所名校MBA、EMBA、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刑辩大律师

◎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第一人

◎资深房地产经纪人

◎金牙大状律师联合会会长

◎金牙大状论坛负责人

◎2003年度行业十大新闻人物

◎2006年度网络行业十大风云人物

◎1998年办理“中国涉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第一案”──马X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

◎2001年办理“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诉佛山经委行政侵权案

◎2005年办理“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香港谢X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2006年办理"中国交通系统十大案件"──陈奕洪状告X市X区交通局交通违法批准案

◎2009年度办理"中国最牛民告官农民企业家"廖水旺七告省市质监局行政违法纠纷案

◎以毒品犯罪辩护成名,继以刑事犯罪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综合服务领先法律服务市场

◎近著《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被誉为“律师行业入门教科书,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导航明灯”,并被评为2008年度十大法律畅销书之冠,获律协2008年度理论成果奖一等奖

◎1994年参与政法院校统编教材《中国刑法学》编写

◎近期获奖实务论文有《小议刑事诉讼中对扣押、冻结款物处分的非正当性问题》(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等

   拳道最高的境界是:迷踪拳。
   剑道最高的境界是:无形剑。
   杀敌最厉害的手段是:杀敌于无形。
   做律师,最高的水准是: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作后盾,跳出法律看法律;运用超常规的手段,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和化解法律危机。
   这是我从事大要案辩护的深切感受。
           ───王思鲁律师

 
   王思鲁著名律师,法学硕士,多所名校MBA、EMBA、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第一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中心、金牙大状律师网(
www.jylawyer.com)合伙人首席律师,金牙大状律师联合会会长,以“金牙大状”闻名于内地、港澳台。
   王思鲁著名律师,法学硕士,多所名校MBA、EMBA、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第一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中心、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合伙人首席律师,金牙大状律师联合会会长,以“金牙大状”闻名于内地、港澳台。

   王律师法律研习、实践二十多年,专业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王律师以毒品犯罪辩护成名,继以刑事犯罪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综合服务领先法律服务市场。

   王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近千件,其中名要案数十件:如广州某指挥学校就韶关“奸淫卖花女”事件诉某报社名誉侵权案、“国内第一起房改房产权纠纷案”、2001年度中国检察系统成功监督案件范例──广州市某电子厂诉某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诉案、“巨贪”原广州市交警支队队长张某串案原某交警大队队长王某涉嫌重大受贿等五项指控罪案、马某“涉嫌共同巨额贩卖一万多克海洛因被判无罪的第一案”、前三水市委副秘书长陈某涉嫌共同巨额贪污案、“粤西反黑第一案”、陈某诉某市经委行政侵权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之香港谢某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全国新闻聚焦──陈某洪状告某交通局交通违法批准案、福建黄某等涉嫌妨害公务的“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龚某涉嫌巨额虚假注资及合同诈骗被判无罪案、雷某贪污受贿案(庭后控方申请撤回起诉无罪释放)、现代“陈嘉庚”王某涉嫌巨额挪用资金及合同诈骗案、“中国最牛民告官农民企业家”七告省市质监局行政违法纠纷案等。上述案件及对王律师进行专访的文章曾被《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人民日报》《文汇报》《羊城晚报》《东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等海内外众多权威媒体广泛报道,在海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

   王律师曾任职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七年,期间从事翻译、中外谈判代表、管理等工作,熟悉现代企业运作。从事律师工作后,曾(现)任科龙、广州地铁、南方日报集团、广州日报集团、广东电视台、广州市政府等100多个单位法律顾问,从法律风险管理角度作大型培训演讲和具体法律服务。

   王律师信奉实干创未来,以经典辩例成就品牌,被誉为“实战派大律师”;同时,他善于从办案中反思司法现实,并提升成理论精品,所以又被誉为“思想型、反思型律师”。他教学、科研成果也相当丰硕,曾参与政法院校统编教材《中国刑法学》编写,在《现代法学》《法学与实践》等权威学术刊物发表《不当口供──刑事控制概念的提出》《谈受刑事追诉者的沉默权规则》等学术论文20多篇,近20万字;在《中国律师》《检察日报》《律师与法制》等权威实务刊物发表《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再论财产刑的存废》《入世与法院改革──来自律师界的呼声》《跨世纪的中国律师断想》《司法公正──中国老百姓的世纪梦想》等司法实践总结作品100多篇;著作有《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动人的篇章──庭辩艺术鉴赏》《刑讯逼供系统控制论》《新劳动立法下写给老板的金玉良言(企业应用版)》《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赢之道──法律风险管理实战启示录》等,共400多万字。其中《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被誉为“律师行业入门教科书,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导航明灯”,获2008年度律协理论成果一等奖,并被评为2008年度十大法律畅销书之冠。

   由于王律师在法律事业上的卓越表现,《新华社》《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南方人才》等媒介对其卓越业绩有过专题报道:如2001年《广州日报》《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2002年新华社专访《魅力不仅仅在于雄辩──解读学者型律师王思鲁》(《梦想与辉煌──来自广东律师界的报告》);2002年《律师与法制》第4期以王律师作为封面人物并题为《跨世纪的“金牙大状”──解读学者型律师王思鲁》的专题报道;2007年6月《清风》第9期《“马拉松式”官司仍在上演──专访“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代理律师王思鲁》等众多专题报道。详细介绍请上金牙大状律师网http://www.jylawyer.com/ShowArticle.aspx?ArtId=1129&&uid=23)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020)89804313
传真:(020)89804313、83857100
手机:(0)13802736027
网址:www.jylawyer.com
E-mail:
slwang@jylawyer.com

 

博文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权的行使问题

 

(王思鲁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人大在2009年7月17日举办的“有关我市《律师法》贯彻落实调研工作律师代表座谈会”的主题发言提纲)

 

    被誉为剑指律师执业“三难”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正式实施一年多,尽管新法第33条对律师的会见权赋予更加实在的内容,但是,立法上赋予的权利并不能当然地改变实践中律师会见面临的困境。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的限制

    尽管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有权会见犯

广州市人大举办“有关我市《律师法》贯彻

落实调研工作律师代表座谈会”的邀请函

 

 

 

 

相关文章:

王思鲁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人大在2009年7月17日举办的“有关我市《律师法》贯彻落实调研工作律师代表座谈会”的主题发言提纲——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

(摘自王思鲁著《赢之道──法律风险管理实战启示录》)

 

 

    【三十四】激情是律师应有的,但激情多于理性则不符合律师“专业”特点;自信是律师应有的,但傲慢使人耳塞;表达是律师应有的,但口才或文字强于法律则为一枝罂粟花。

 

    【三十五】如果证人不用出庭,控方仍然会做假的证人证言;

     如果审讯时律师没有在场权,没有要求控方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没有排除非法所取之证的效力(即毒树之果),看守所没有交付中立方管理,非看守所所取之口供仍承认效力,刑讯逼供始终是侦控部门的常规;

 &n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

(摘自王思鲁著《赢之道──法律风险管理实战启示录》)

 

【一】就职业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是与法治社会相伴而生。在专制社会,徒有虚名、为虎作伥的“律师”大行“邪”道。但越是非法治环境就越需要律师能铁肩担道义,为法治鼓与呼,为民生言与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生活或工作感悟。想听听您的心声。

 

【二】《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资关系时较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这种“保护性”立法合理否?能否贯彻?我们的体会是,如果倾斜保护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而是破产;如果各方违法成

   中国家长必须知道的29个真相

 

 

    本博博主读后感言: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32)

(摘自王思鲁著《赢之道──法律风险管理实战启示录》)

 

    现代政府的本质是服务型政府,其与国民之间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当然得由民作主。而企业,不管在何时代何国度,要立于不败之地,要发展壮大,其必须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样,企业的主人自然是投资者,企业之员工自然是被管理者,其主人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框架内由市场调节。否则,就无所谓企业,员工也将大量失业。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31)

(摘自王思鲁著《赢之道──法律风险管理实战启示录》)

 

如果您匿名调查企业员工上班时候可不可以上网聊天,保证大部分员工是由衷地认为“可以”甚至“应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特征决定着企业不能民主管理,企业只要求守法经营管理。当然,企业之经营管理之法得符合市场经济特点及合理处理好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关系,否则没有企业去守法(守法会立即死,不守法慢慢死)。

 

 

中国行政第一案13年诉讼调查:原告未获分文赔偿

 

(博主王思鲁律师曾代理“中国行政第一案”的有关新闻报道)

 

2009年7月3日南方日报

 

废弃十多年的电梯生产厂房已荒草丛生,面对此情此景,陈锦洪无限凄凉。杨大正摄

 

   ◎在改革仍问“姓社姓资”的年代,他挂靠国营单位创业,成为身价千万的“电梯大王”

  ◎当他准备大干一场时,一纸行政命令让他一无所有,由此走上13年的漫漫诉讼路

刑辩律师视角中的邓玉娇案

 

              主讲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又一位省级女干部被双规了!

 

    前天又“双规”了一位省级女干部(前最高领导人密友)。实际上,不断抓人只是打击对手的手段而已,对平息民愤、清除腐败并无多少帮助,只是治标不治本。

 

    规模性的打击贪腐,实际上令到不少官员惶惶不可终日,而使在工作上处于半瘫痪状态,如遇突发群体性事件,因担心事件牵涉到自己,就一反常态地息事宁人,要么动用国库的钱“补偿”无理取闹的“弱者”,要么就是重罪轻罚,甚至免罚。

 

    真正解决问题,应重点放在两方面:

    集中解决申诉、上访。有理则听,无理则拒。干脆利落。

    立即着手政改。

网络陪审团追求的是最大戏剧效果(转载)

 

薛兆丰
2009年6月24日

 

读了若干围绕我的“邓玉娇案的重点和盲点”所展开的讨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由于情况非常“特殊”,所以应该放过“重点”(即防卫是否过当和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同时放大“盲点”(即谁是强者谁是弱者的问题)。这恰恰就是我感到忧虑而作出批评的现象。

 

舆论应该监督侦讯以公正的方式进行,但不应该主导甚至代替侦讯。舆论诉求的应该是公正的处理,而不是未审先判的权力。有些人说他们认为网络陪审团就是更理性,他们就是有资格判断谁是谁非,他们要的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