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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白

我这里

没有华丽的词藻,

没有华美的语句,

只想与大家分享

一个平凡的理想

    

一个真实的我!

自介

 娄秋琴,江西上饶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侦查学学士,现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邮箱链接--louqiuqin@163.com

 电话链接--010-58137296

本人著作

 《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娄秋琴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娄秋琴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

 

 《这样做HR最有效——最新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全书》(娄秋琴、徐小媛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

 

 《从政警示——国家公务人员不可忽视的66种刑事法律风险》(娄秋琴、赵运恒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乔路、娄秋琴等编写,法律出版社,2009年)

《最新企业合同范本及风险规避大全》(王风和、娄秋琴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

业务领域

第一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主要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经办的典型案例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助理巡视员何某某受贿案;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受贿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检验站单位受贿案江苏赣榆县反贪局刑讯逼供致该县供电局副局长梁某某死亡案;北京市首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

第二执业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涉及刑事、劳动及合同等法律服务。曾为海尔集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服务。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从事与企业相关领域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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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千奇百怪之“信用卡案件”

 

——《法制文萃报》2009年10月31日第14版“法桥.互动”栏目

 

当下生活,谁离得开银行卡?我不行,恐怕你和他也不行。银行卡被如此广泛使用,与银行卡相关的事例、案件更是千奇百怪。不妨就几个小案例来探讨一下:

 

事例一:银行擅调信用卡额度遭客户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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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2009年11月10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纪敏和娄秋琴等律师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团委邀请,参加了由该院学生会组织的“律师沙龙”活动,与法大学子亲切交谈,并就律师业务、律师执业、法律从业规划与发展等学生们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和指导。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律师的讲解深受学生喜爱。院团委及学生会对大成律师积极参与高校学生社团活动表示了感谢,并祝愿大成的明天更美好。

 

——沙龙海报

 

拍摄时间:2009年11月1日 周日

拍摄背景:冬之“白雪” 

 

 

    2009年10月22日,一部帮助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挑战的法律实务全书——《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在京举行首发仪式。该书是由我所乔路主编,庄子安、陈晖、冷雪峰、娄秋琴、曹阳、黄勇副主编,并携大成律师团队组成的编委会共同编著而成,从企业设立、运营、变更、解散等整个流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参考。该书是目前国内首部企业法津顾问实务全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与众多法律丛书不同的是,该书是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根据多年实战经验编写而成,并非理论性专著。其内容涉及企业设立辅导、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产权转让、产权界定、房地产开发、知识产权事务处理、公司治理、薪酬设计、私募策划、信托运用、经济纠纷处理、专项谈判、专项尽职调查、专项法律风险防控、税收筹划、解散清算、诉讼风险防范、企业领导人法律风险防控等,服务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及相应罪名的确定

 

(《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自2009年10月16日施行)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好、植物制品罪)

 

案情回放: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溪口村的村主任廖良兴为参加新一届村委班子竞选,前往当地照相馆拍摄了一段“竞选演说录像”。就在竞选前一晚6时,廖良兴让村有线电视站的管理员在闭路电视室对全村播放了自制的录像。对此,樟湖镇对廖良兴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擅自播放录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将其制作的录像带没收。延平区广播电视事业局(以下简称延平区广电局)对廖良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廖良兴擅自制作电视节目为由,决定没收其“个人竞选演说节目带”,并处罚款10000元。

  廖良兴不服延平区广电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当即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延平区广电局辩称,原告擅自制作并在村闭路电视网上播放个人竞选演说录像节目,其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法院审理认为:《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但

博主按语:下面是《法律与生活》第402期(2009年9月下半月)“经营铁律”栏目中的一则案例,本人受邀为之做点评,分析了企业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应当如何控制和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但就案件本身而言,本人认为其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所折射出的法律课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如案件中的FS医院是否应当为自己和他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维护和保障非法集资等案件中受害人的利益?等等。(后话:欢迎有兴趣的人士共同参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