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里
没有华丽的词藻,
没有华美的语句,
只想与大家分享
一个平凡的理想
一个真实的我!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娄秋琴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

《最新企业合同范本及风险规避大全》(王风和、娄秋琴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
第一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主要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经办的典型案例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助理巡视员何某某受贿案;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受贿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检验站单位受贿案;江苏赣榆县反贪局刑讯逼供致该县供电局副局长梁某某死亡案;北京市首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
第二执业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涉及刑事、劳动及合同等法律服务。曾为海尔集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服务。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从事与企业相关领域的法律研究。
千奇百怪之“信用卡案件”
——《法制文萃报》2009年10月31日第14版“法桥.互动”栏目
当下生活,谁离得开银行卡?我不行,恐怕你和他也不行。银行卡被如此广泛使用,与银行卡相关的事例、案件更是千奇百怪。不妨就几个小案例来探讨一下:
事例一:银行擅调信用卡额度遭客户质疑
&nbs
|
标签:杂谈 |
(简讯)2009年11月10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纪敏和娄秋琴等律师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团委邀请,参加了由该院学生会组织的“律师沙龙”活动,与法大学子亲切交谈,并就律师业务、律师执业、法律从业规划与发展等学生们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和指导。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律师的讲解深受学生喜爱。院团委及学生会对大成律师积极参与高校学生社团活动表示了感谢,并祝愿大成的明天更美好。
——沙龙海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及相应罪名的确定
(《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自2009年10月16日施行)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好、植物制品罪)
廖良兴不服延平区广电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当即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延平区广电局辩称,原告擅自制作并在村闭路电视网上播放个人竞选演说录像节目,其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法院审理认为:《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但
博主按语:下面是《法律与生活》第402期(2009年9月下半月)“经营铁律”栏目中的一则案例,本人受邀为之做点评,分析了企业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应当如何控制和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但就案件本身而言,本人认为其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所折射出的法律课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如案件中的FS医院是否应当为自己和他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维护和保障非法集资等案件中受害人的利益?等等。(后话:欢迎有兴趣的人士共同参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