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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小桥塞翁

 

手机:13997143128

邮箱:muzi1970317@163.com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0号(运政大厦3楼)

服务范围

一、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三、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四、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五、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诗歌创作简介

七十年代初生。1991年开始发表诗歌,作品散见于报刊及诗选集。著有诗集《我在高原行走》。

我的诗观

诗歌是我内心的一种拯救赦免和释放,它不是干粮却关系我生活的适宜,甚至“救赎”也常蕴含于此。诗是心灵的花朵在现实中的绽放;是在欲望的沃土上深耕细作后收获的充满灵气的硕果。诗歌是洒落在人间的神性种子。

郑重声明
   塞翁博客中的文章均属本人原创,如转载或另作他用请注意版权所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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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的原则:

1、同居期间所得按共有处理

2、重婚期间的财产须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即先分出其共有份额后,再由非法同居双方共有

3、如有证据证明不是共有(如同居前所得、约定各自所有),则共有不成立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说的是“双方”,也即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时,对方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归双方共有。否则,为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

 

原告: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诗歌]今天八月初八(2009-09-26 22:27)

今天生物园区的十字路口干干净净

没有哭声  昨天的悲伤

 

    报案材料

 

    报案人:谢xx,男, 19xx3

[法律]离婚代理词(2009-09-13 21:10)

尊敬的审判员:

   西宁城西中心法律服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X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采纳。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

[法律]小心——重婚(2009-08-31 21:18)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的形式:(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七月的最后一天

在路边  一个幼儿

叫她妈妈给她摘树叶玩

摘了两片  幼儿还要

她妈妈说  再摘树会痛的

 

七月的疼痛潜伏在疾驰的车中

窗外  一片片的麦子又黄了

去年我也是这样望着黄了的麦子

明年  车就是停下来 

幼儿也不触动树叶

麦子还是会黄的

 

七月的最后一天躲进黑夜里

去享受千篇一律的睡眠

我也在美梦里与爱戏耍

来滋养我的秉性和恋情

 

黄色的七月  秀发闪闪

就在最后一天

 

                           2009年8月3日

 

首先,对遗弃配偶者可提起自诉追究其遗弃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

    原告:马xx,男,x族,1984年xxxx出生,住青海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青海xxxx经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湟中县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原告不服 劳仲 裁  庭(案)字[ 2009 ]第 xx 号仲裁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33000元;

2、判令每月支付伤残津贴1275元;

3、判令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1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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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翁

那匹塞翁失而复得的马 一路跑来

还带来了三千美文妙语

欲望的陷阱遍布 我手持犁杖 

 

所到之处荒草野花纷纷倒下

深耕细作的沃野上 杀一千得一句

一粒粒被我埋入土地里的种子

 

让安居于西宁的我就像一位智者

有马的日子 我领悟了骑术

以狼毫之笔为剑 进退自如

 

我的剑吸取着山川的灵气沾满了恶文霸词的鲜血

在被我踏过的大街小巷总有奇迹蠢蠢欲动

闻塞翁的马又在西宁的小桥丢失

 

我想到在温暖湿润的土地里的种子 

莞尔而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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