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保证法律知识还缺乏一定的深入了解,使得在设定保证时往往忽略了一些重要问题,从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此,将设定保证时应注意的一部分典型问题分析如下,以引起重视。
担保法颁布实施后,对保证做了若干规定,因此人们在设定保证时,应根据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1、某些主体是不能担任保证人的。
首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这里需要指出,保证合同并非只有双方协议书的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的担保书,债权人接受而且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即成立。另外,有时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同样成立。
3、应明确保证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