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春景,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劳动法和公司法律师,劳动人事业务部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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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应用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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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办法》的出台,与《物权法》第228条“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相呼应,明确和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范围、机构、程序,为银行业创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提供了平台,必将对银行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一、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
办法主要依据物权法制定,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应收账款的含义和范围是什么;二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机构是谁;三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异议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权限如何。
(二)
一是明确了应收账款的范围,为银行业发展业务指明了方向。
《物权法》第223条第六项将“应收账款”列为可以出质的权利,但对应收账款的含义和范围没有作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基本要求是,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条例》规定,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如劳动报酬等9大制度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并明确了“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9必须与本企业职工集体协商后确定的大事项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而有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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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colabourlaw.com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是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还是按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来确定,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公司法第43条与44条对此并没有清晰界定。对此,上海市高院在审判中主要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
可以说的秘密
摘要: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公开是公正最有力的保障,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本文旨在对 “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这一审判方式的变革的现实状况和利弊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
2001年9月,广州海事法院对一起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记载了公开合议庭成员中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最后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判。这一判决书的出炉标志着我国司法界开始尝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这一审判方式改革。
2005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的判决书中一改以往的“本院审理后认为”,而是载明了合议庭三名法官之间存在的两种意见,最终的判决则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时,尝试表述合议庭的“内部消息”———将合议庭成员评议该案的不同意见也一并写进判决书,使法院裁判结论的产生过程明明白白。这在上海法院尚属首次。
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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