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用
我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后花园里,看到一个巨石上一个古写法的“法”字(很遗憾,那个字不知道如何打出来)下面几行小字是“法平如水
法只有如水那样平,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作为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法应该像水那样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憲法的這些規定只有時時處處贯彻於司法程序之中,真正把法作為“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法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
标签:杂谈 |
|
标签:杂谈 |
1、款未借出,就先讨债,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任何证据不能证明未来的事实。这个借据只能证明: 2004年2月24日(向法院起訴的日子)或者在此之前,当事人约定:贺得臣、贺国营在2004年4月18日向王金土借款32000元,并约定利息一分五厘。原告起诉时,款未借出,原告却向法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法院予以受理并判决支持。
|
标签:杂谈 |
在我的好友杨金柱律师《我的律师梦 》中的回复
(以回复日期为序)
一、回复于序言之后——
衷心祝愿我的好友杨金柱律师迈出新步伐!河南刘治成天天关注你的作家梦。
读好友杨金柱律师《我的律师梦》序言,一开头即把我带入那个疯狂的年代以及与好友极其相似的遭遇的回忆(我的自传《写祸书的人》发表于凯迪社区原创小说和《公民法学家》网站)。
让我们铭记历史对我们的教导,创造新篇章!2009-6-16 6:35:58
二、回复于第一章第一节中间——
登录中国刑事冤案网,大开眼界!
中国律师的第一状
“作为一个律师状告省级律师协会,这在中国律师史上尚无先例。”
作为一个律师,状告律师协会,这不就像一个工人状告工会,一个农民告农民协会(现在的村民委员会不是号称村民的自治组织吗?)一样吗?这本不足于称怪事,但却被
|
标签:杂谈 |
|
标签:杂谈 |
中国律师的第一状
(加帖在好友杨金柱律师的《我的律师梦》中)
“作为一个律师状告省级律师协会,这在中国律师史上尚无先例。”
作为一个律师,状告律师协会,这不就像一个工人状告工会,一个农民告农民协会(现在的村民委员会不是号称村民的自治组织吗?)一样吗?这本不足于称怪事,但却被好友杨金柱律师作为自己的四大怪之一的一个事例写进了《我的律师梦》的巨著中。我丝毫没有不以为然的意思,我只是为中国的律师感到悲哀!不过,杨律师称,这在中国律师史上尚无先例,这是不确切的。仅提供下列资料,供杨律师在修改时参考。(为节省读者时间以及少占好友主帖的空间转载时有大量删节和少许文字上的编辑)
律师为维权状告司法局遇重重难题
大洋网
律师与司法局打官司,就像在老虎头上拍苍蝇,需要莫大的勇气
大洋网讯 李苏滨,是河南省洛阳市的律师。2001年11月10日,他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向他收取2500元年审注册费的行为违法。这一起诉,引起了
|
标签:杂谈 |
有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而不受刑事追究的方法吗?(二)
王法元还有什么法律渠道能够维权?
王法元认为,任汉军所以敢于多次转移被查封的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与他的姐夫,时任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曹宽恩的支持分不开的。他到检察院控告曹宽恩包庇罪,检察院不予立案;他到三门峡市公安局纪委举报他包庇,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给了一个答复。王法元不服,又向省公安厅申请复查。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王法元,男,汉族,1944年生,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娄底村。
申请人不服三门峡市公安局2009年6月2日签发的编号为41120009052770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提出复查请求。
该答复意见书称,“经调查,没有发现曹宽恩包庇任汉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证据。”申请人有以下证据证明该答复意见所称是不符合事实的。
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三法经保字第41号经济裁定书裁定对任汉军的东风汽车和北京2020汽车,对09号坑口现存设备、矿石等价值20多万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后被任汉军转移变卖。任汉军所以敢这样做就是凭借曹的权势,他不经曹同意不敢这样做。因为
|
标签:杂谈 |
|
标签:杂谈 |
|
标签:杂谈 |
巴东公安即法院
贺卫方
关于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巴东县邓玉娇案,除了转载过何三畏先生对于该县公安局的质疑文章外,我在博唠阁里没有发表过其他言论。主要的原因是,自己并非刑法专家,又没有机会近距离了解有关事实情况,贸然议论,难免隔靴搔痒之讥。
不过,正如公众已经广泛质疑、何三畏以及萧瀚诸先生明确批评的那样,巴东县公安局在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