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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杂谈 分类:轉載
武冈自杀副市长妻子进京喊冤被驻京办控制
作者:兰天  来源:环球在线网  发布时间:2010-1-7 0:46:19

标签:杂谈 分类:我的論文

 

公民法学家评《法律人士评李庄庭上举止:恃才自傲缺乏尊重》

2010年01月03日08:38重庆晨报杨野我要评论(23)

字号:T|T

 

李庄庭上语录

■多次要求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

■质问公诉人“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时,李庄一方称对方是在“读大众电影”

2009年12月31日凌晨1时,审理持续16小时的李庄案终于休庭。庭外,一位旁听全过程的资深法律界人士称,不可否认李庄有才,但他走偏了,恃才自傲,藐视法庭,对人缺少起码尊重。

公民法学家评:

李庄多次要求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 可能是因为审判长多次不按法律规定办,李庄要求的有理;李庄质问公诉人“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是因为公诉人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应该受到质问;公诉人宣读证人

标签:杂谈 分类:我的論文

 

 

驳潘金良教授“李庄根本没有资格提出异议”等

 

对于李庄及辩护律师要求本案到重庆以外的地方审理,最好是移送北京,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说:在刑诉中不存在管辖权异议。李庄根本没有资格提出异议……

潘是刑诉法教授,但首先应该是法律或法学教授吧?而法律之本又是宪法。这个道理,我想潘教授该没有异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难道潘教授已经把李庄的公民资格剥夺了吗?

 

对于李庄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让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说:对于回避,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针对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不针对机关,李庄提出集体回避,是典型的于法无据。我

(2010-01-01 11:52)
标签:杂谈 分类:我的論文

 

 

          “指鹿为马”的最高境界

     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因龚刚模举报李庄“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而被定为教唆被告龚刚模作伪证的依据。2009年12月30日下午,4位律师身着黑色律师袍,用黑胶布粘住眼皮睁大眼睛,表演了一出“眨眼无罪”的行为艺术,对此予以讽刺。

     秦二世时权臣赵高故意将鹿说成是马,逼迫大臣们承认。事后,还通过各种手段把那些不顺从自己的正直大臣纷纷治罪,甚至满门抄斩。这就是“指鹿为马”典故的来历。但创造这个典故的丞相赵高,不过将那些直言事实真相的人给治了,而对李庄治罪的重庆公权方,凭他眨眼的不能确定其意的表示,就要给予治罪,若赵高再世,看到“指鹿为马”这个典故如今的新发展,该自愧不如啊!

 

                战士未上战场,被友军拿下

    《中华人民共和

标签:杂谈 分类:我的回复帖

回复于建嵘《保护唐福珍,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必须时,选择杨佳之路!

 

中国历史上除了宋朝的“杨家将”威名震华夏之外,在维护权利的路上,还有三条杨家路:杨白劳路、杨三姐路、杨佳路。杨白劳路是不可取的,当年他喝农药自杀并没有阻挡住黄世仁把他的女儿抢走;广东省肇庆四会市一对老夫妇在他人持刀威逼下亲笔写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后遭人起诉,遭法官枉判,这对老夫妇在法院正门外喝农药自杀,但法官莫兆军最终被判无罪!唐福珍及其丈夫是同时走了杨三姐路(丈夫到北京上访)和杨白劳路的,也未能阻止他们的房屋被强拆。杨佳虽然至死也未能让他的权益受到保护,但他的行为对社会的震撼无疑要比另外两条杨家路强烈得多,也就是比起另外的两条路来是死得其所。所以笔者认为,这三条杨家路都是不可取的,但如果某个公民在维权时一定要在这三条路中选择一条的话,我建议还是选择杨佳之路!!!

标签:杂谈 分类:我的杂文

 

马克思:媒体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

 

标签:杂谈 分类:我的杂文

为何年近七旬来北漂?

 

    因为我代理和辩护的案件中有七个按程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所谓按程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已经有了省高级法院的裁判,当事人还要继续伸冤):王孟兰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赔偿案、韩荣德诉吕聚才、苏宏奎、鄢陵县公路管理局人身伤害案、高火军被一房二卖建筑公司诉侵权案、臧金秀被控受贿案、金玉娥诉马建国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王金土诉贺德臣借款纠纷案。为此,楼主于2009年8月1 日离开战斗了八年的郑州法治战场而转战到了北京,在年近古稀之年北漂。现为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办事处主任。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525号。距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立案庭所在的红寺村一站路。电话13718002074。欢迎来北京申诉的冤民来访,从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北京站均有直达公交车到达城外诚或肖村桥西,电话联系有人接你。

(2009-11-27 13:47)
标签:杂谈 分类:我的杂文

和法治论坛诗二首

 

北京上访者之赞

上访同胞有铁骨,
胳膊敢扭大腿粗,
只因大腿血肉质。
你的胳膊钢铁铸!

得道多助神鬼护,
失道寡助天地诛!
千锤百炼不屈服,
留取丹心照国都!


 和《北京上访者之赞》
('和'的是内容,也许不符合和的形式,向网友致歉.)

上访同胞有铁骨,
胳膊敢扭大腿粗,
只因大腿连粗腰,
仗势把我胳膊侮。
虽然胳膊近大脑,
一举一动精神柱。
可恨大腿耍蛮横,
不听指挥只论粗。
逼我众人臂膀齐,
抗击大腿施暴力。
可喜胳膊血肉健,
所谓大腿已变腐!
坚持维护司令部,(正确的理论方向)
扭得大腿随我步!
(政府要按照人民的心愿办事!)


感言:
众家欢笑几家愁,
我的冤案几时休?
虽然中央政策好,
唯我水深火热中!
    ---钢骨

和刚骨《感言》

几家欢笑众家愁,万千冤案几时休?
纸里字里念好经,几时解民倒悬中?!

(刘治成,2009,11,27.北京)


(2009-11-19 15:06)
标签:杂谈

李国民诉新蔡县水利局、洪河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个坚持错误的违法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本案上诉人李国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李国民诉新蔡县水利局、新蔡县洪河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补偿原告64030元。原告李国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李国民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该裁定。再权威的官方法学家和政府律师,都不可能为该事实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一审判决被告补偿原告64030元,被告没有上诉,应视为接受判决,愿意履行补偿义务。原告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重审怎么能够驳回起诉?二审又怎么能够维持该裁定?

原告李国民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12月7日作出裁定:

1、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驻民三终字第263号民事裁定;(即重

(2009-11-17 14:56)
标签:杂谈 分类:轉載

上访诗三首

 

作者凌春伟

(一)

关山道遥远,减负路漫漫,何日见归期,村民苦相盼.

(二)

府衙门坎高,面官告状难.小鬼批报告,解决竟渺茫.

(三)

上访路艰难,官官竟相帮,冤冤向谁诉,声声乞上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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