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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学家评《法律人士评李庄庭上举止:恃才自傲缺乏尊重》
2010年01月03日08:38重庆晨报杨野我要评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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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庭上语录
■多次要求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
■质问公诉人“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时,李庄一方称对方是在“读大众电影”
2009年12月31日凌晨1时,审理持续16小时的李庄案终于休庭。庭外,一位旁听全过程的资深法律界人士称,不可否认李庄有才,但他走偏了,恃才自傲,藐视法庭,对人缺少起码尊重。
公民法学家评:
李庄多次要求审判长“休庭自己去翻翻书查一下” 可能是因为审判长多次不按法律规定办,李庄要求的有理;李庄质问公诉人“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公诉人的文凭应该比小学生高吧”是因为公诉人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应该受到质问;公诉人宣读证人
驳潘金良教授“李庄根本没有资格提出异议”等
对于李庄及辩护律师要求本案到重庆以外的地方审理,最好是移送北京,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说:在刑诉中不存在管辖权异议。李庄根本没有资格提出异议……
潘是刑诉法教授,但首先应该是法律或法学教授吧?而法律之本又是宪法。这个道理,我想潘教授该没有异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难道潘教授已经把李庄的公民资格剥夺了吗?
对于李庄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让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说:对于回避,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针对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不针对机关,李庄提出集体回避,是典型的于法无据。我
回复于建嵘《保护唐福珍,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必须时,选择杨佳之路!
中国历史上除了宋朝的“杨家将”威名震华夏之外,在维护权利的路上,还有三条杨家路:杨白劳路、杨三姐路、杨佳路。杨白劳路是不可取的,当年他喝农药自杀并没有阻挡住黄世仁把他的女儿抢走;广东省肇庆四会市一对老夫妇在他人持刀威逼下亲笔写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后遭人起诉,遭法官枉判,这对老夫妇在法院正门外喝农药自杀,但法官莫兆军最终被判无罪!唐福珍及其丈夫是同时走了杨三姐路(丈夫到北京上访)和杨白劳路的,也未能阻止他们的房屋被强拆。杨佳虽然至死也未能让他的权益受到保护,但他的行为对社会的震撼无疑要比另外两条杨家路强烈得多,也就是比起另外的两条路来是死得其所。所以笔者认为,这三条杨家路都是不可取的,但如果某个公民在维权时一定要在这三条路中选择一条的话,我建议还是选择杨佳之路!!!
马克思:媒体“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
为何年近七旬来北漂?
和法治论坛诗二首
北京上访者之赞
上访同胞有铁骨,
胳膊敢扭大腿粗,
只因大腿血肉质。
你的胳膊钢铁铸!
得道多助神鬼护,
失道寡助天地诛!
千锤百炼不屈服,
留取丹心照国都!
和《北京上访者之赞》
('和'的是内容,也许不符合和的形式,向网友致歉.)
上访同胞有铁骨,
胳膊敢扭大腿粗,
只因大腿连粗腰,
仗势把我胳膊侮。
虽然胳膊近大脑,
一举一动精神柱。
可恨大腿耍蛮横,
不听指挥只论粗。
逼我众人臂膀齐,
抗击大腿施暴力。
可喜胳膊血肉健,
所谓大腿已变腐!
坚持维护司令部,(正确的理论方向)
扭得大腿随我步!
(政府要按照人民的心愿办事!)
感言:
众家欢笑几家愁,
我的冤案几时休?
虽然中央政策好,
唯我水深火热中!
和刚骨《感言》
几家欢笑众家愁,万千冤案几时休?
纸里字里念好经,几时解民倒悬中?!
(刘治成,2009,11,27.北京)
| 标签:杂谈 |
李国民诉新蔡县水利局、洪河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个坚持错误的违法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本案上诉人李国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李国民诉新蔡县水利局、新蔡县洪河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补偿原告64030元。原告李国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李国民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该裁定。再权威的官方法学家和政府律师,都不可能为该事实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一审判决被告补偿原告64030元,被告没有上诉,应视为接受判决,愿意履行补偿义务。原告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重审怎么能够驳回起诉?二审又怎么能够维持该裁定?
原告李国民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12月7日作出裁定:
1、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驻民三终字第263号民事裁定;(即重
上访诗三首
作者凌春伟
(一)
关山道遥远,减负路漫漫,何日见归期,村民苦相盼.
(二)
府衙门坎高,面官告状难.小鬼批报告,解决竟渺茫.
(三)
上访路艰难,官官竟相帮,冤冤向谁诉,声声乞上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