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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以为,法学乃为救世之学,定分止争,平衡利弊.正所谓"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窃还以为,目前人文科学中唯法学可谓真科学,因其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客观参照.而非抽象谈历史,谈哲学.

    愿与诸君共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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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一梦,借梦出题(2009-07-10 10:39)
昨夜做梦,梦见在一酒店吃饭.我是和一同学2人一起吃饭.我们点了大概百元左右的饭菜. 桌子很大,还有其他一群人在同桌吃饭.席间,和我一起吃的同学似乎和同桌的人打了招呼.结果最后吃着吃着,其他人都走了,剩我一个了.我去结帐,一刷卡,发现1100多块钱.我说怎么可能?酒店的说,你们那一桌不是和你一起的么?我当时有苦说不出啊.这亏吃大了.早上起来想想,是个梦. 请问这什么预兆  ?

但假若此非梦,而是事实的话,如何处理?

问:一个人做生意欠了别人大笔钱财,家里有房产和其它财产,如果变卖了够还清欠款。由于害怕还不清债务,想给老婆孩子留住房子和财产,于是跟老婆离婚,把房产和所有财产都给了老婆,自已净身出户。请问这种情况讨债的人还能要回自己的钱吗?如果打官司能否从他前妻那儿要回所欠财物?谢了!

我的回答: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家庭债务还是独立的法人的债务.如果是 一  三,那和家庭根本就没关系,不管他采取离婚还是不离婚,都无关债务的清尝.如果是第2情形,则需要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但是还是要保留必要的生活财产的,不会把全部家庭财产拿来偿还债务.记住,生存权永远高于任何财产权,何况这个财产权只是一个债权呢.
如果是第2情形,理论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因而可能引起事与愿违的法律后果,但是这需要相关债权人举证,估计难度较大.

问题:老王买了一套房,房产证在老刘名下.实际居住是老王儿子小王.后来小王儿子小小王要求把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于是办理了变更.后来小王夫妇要离婚,媳妇要求房产共有.老刘想收回房子,是否能得到主张.

 

我的回答:1,房子开始是老王刘的共同财产,尽管是登记在刘的名下.由于不动产属于需要登记的物权,因此即使是给儿子住,也是老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2,办理变更以后,这似乎可以理解为老王两口将房子赠与给小王.因为赠与关系发生在小王和他媳妇婚姻期间,若非明示此房只是赠与给小王,那这肯定是对小王全家的赠与.
3,从小王的角度理解,这套房是小王获得的财产.虽然是他个人获得的,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基于身份的关系,该财产得成为家庭共有财产.
3,至于老刘想收回,这似乎只有一个途径:赠与合同解除. 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赠与物一经交付,合同履行完毕.无赠与合同约定的可撤销情形出现,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此房并非为小王结婚而赠与,因此无论小王俩口离婚--复婚--以及发昏,均不是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此乃是为维护财产流传关系的稳定性之必需.所以按已知的情形,老刘无法要回房产.
4,至于小王和他媳妇离婚时候财产的处理,自然有离

 随州“苗条政府”看起来很美,实则也很“累”。原来这个“苗条政府”并不是政府大规模精简机构、人员才“苗条”的,而是因级别升级、财政无力负担多余人员供养,不得不控制人员增长下的“对比性苗条”,这种“苗条”本身就没有多少“光环”可言。对于随州的所谓大部制改革,我们也应该保持审慎的态度,不应高估随州改革的借鉴意义。

 

  随州的改革没有历史包袱,随州的行政机构与其说是改革,还不如说是设计。改革是针对原有的旧体制进行的重组、变革和创新,而随州2000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地级市,它于2000年开始的改革相当于重新设计市级政府的组织架构,这客观上为改革创造了条件。设计与改革更容易,设计的阻力较少,它意味着没有输家,而改革总是意味着一些部门获得利益,另一些部门要损失利益,因此,在进行机构改革时总会遇到阻力。随州进一步改革的阻力越来越大,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部门总会有扩大机构和数量的冲动

红颜一怒嫖客惊(2009-06-16 15:08)

 

今日,邓案件终于以可以预见的结局收场,我们的政府又一次以'正大光明'的形式维护了尊严

:对那几个小吏,以反腐败的方式自我纠正---党纪国法惩之;对玉娇,以法律的名义绳之---出故意杀人入伤害,且免罚---只是在刑法上谴责。这次的唯一最划不来的,就是贵大君了。可能天妒英才,到另一个世界为人民更好地服务去了。

无论玉娇是否为罪,我看这似乎都不重要了。这个“巴山蜀水凄凉地”长大的姑娘,已经被冠以列女的尊荣,有人以列传体记之:

我不知道该怎么继续这件事.看一下我叔叔选定的建房地址.图中红色点表示叔叔建房地址,而蓝色点附近目前已经有很多人家盖了房,蓝色区域靠近公路,并且都是本村最好的土地,就是村民所谓的'平地',就是平整离河流近,方便灌溉的.

    我的一个叔叔,在本村一处偏僻的地方盖个房子(该地址实际上是没人愿意盖的地方,因为家困难哪敢申请在公路两侧的农田上盖呢?),请示村,乡政府,叔叔和我说,他们要他交5000.后来,找了个'人',降为3000,最后实际把2900元交给了那位'人'.

    我查阅了一个文件,是辽宁省政府文件《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民建房
乱收费问题报告的通知》(辽政发〔2002〕49号)。该文件对农民建房收费有明确规定,文件中说,“省级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房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征收”。并列举了取消的收费项目25项。于是,我发起了一个投诉,把此事投诉在省纪委主办的民心网上(WWW.MXWZ.COM)。

    我采取了实名投诉,结果我的叔叔认为我给他闯了个大祸,因为他的房子盖不成了.要我撤消投诉.我真的非常后悔这么草率地投诉.其他的不说了,看下面的一个文件和一个答复:

         1,关于宅基地审批费用的文件:辽

本人 正当防卫VS防卫过当&强迫异性洗浴VS强奸行为 一文有一则他人评论,叫有纪律无组织支持活动,今天上来一看被删除了.

对这种做法,我可以配合,但是不通知就删除,可耻.

正当防卫VS防卫过当&强迫异性洗浴VS强奸行为

-----这是个问题,关键的问题

 

    我想用我有限的刑法学知识和一个普通人的视角,来考虑一下这个关乎邓玉娇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

在这里,我不想引用任何律师对案件事实调查的结论、律师转述的邓玉娇的话以及任何知情人或网友的话,我下面所有的分析都依据巴东县官方公布的正式通报。以免有失公允之嫌,免糟口诛笔伐,特别是擅长文字辩论如如教授高一民者。以巴东县官方公布的正式通报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第20条第2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