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老师的高见我不敢妄评,讲一点拙见.
法应该是有程序性的,司法应该是独立的,但在此案中却都少了一点儿.
法理论上的确定性会使的社会上的每个各个体活的有安全感.因为个体的生活是可以被预期的.我们将知道我们的行为会带来什麽样的结果;一但我们被迫进入司法过程,我们将知道我们会被何样的程式保护或制裁,而且那必须是一定的程式.
应然只是应然,条文徒具象征性.只有司法独立;民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法不完全等于感情;法律制度更完善....法才具有了实然的效力.
我们不希望再看到在群体性的狂热的负仇冲动下,法律又一次的无力;理性又一次的疲软;生命又一次被贱踏.[邱未监定,但应该.][我反对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