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挖坑渎职坑民 法院腐败司法坑民 一个案件历经四年 三个判决都是枉法 揭穿法院司法公正的谎言 直击司法腐败 揭露事实真相
——请看沈阳市两审法院是怎样官官相护司法坑民的又一例证--兼答辩状答辩人:王庆立,现针对皇姑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的第三个枉法裁判判决以及三被告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我没有告错被告,沈阳市城建局是真正的适格被告。市城建局的网站自认对崇山路负有养护职责,判决本身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前两个判决的诉讼费依法不应该由我承担。判决关于“以往案件诉讼费损失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判词,纯属是胡说八道。两审法院拿我开玩三年多,各自给我找了一个假被告,共骗取我1220元大洋,你法院现在要么退还我,要么判决被告承担。总之,没有让我承担的道理。判决市城建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意味着我没有告错被告,我没有告错被告就依法不应当承担诉讼费。二、请看市城建局的丑恶嘴脸,丝毫没有公信力,这就是谎称一心执法为民的政府我起诉前去找市城建局,其在录音中声称崇山路按属地化管理归皇姑区城管局,由沈阳市建委建的,而不是归皇姑区园林处管理。然而当我对市城建局、皇姑区城管局、市建委起诉后在开庭时市城建局确又说归皇姑区园林处管理。我当庭就提出追加园林处为被告,法官说不行晚了。于是法院就按市城建局的意见说我告错被告判决我败诉。随后接踵而来的就是,法院又勾结号称喉舌媒体的沈阳日报,法官冒充记者与报社记者共同编制虚假新闻,刀把子和笔杆子一起对我进行栽赃陷害,说我打官司告错被告经法官提醒仍不变更等对我的人格和智慧进行贬低。我上诉,市法院维持原判,又判我败诉。判决考虑到我败诉后要另行起诉皇姑区城管局的儿子皇姑区园林处,可能怕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市法院又给我找一个私有的假被告新东方绿化公司,即在维持1+1=5判决的同时又认为=6。两审法院玩了我三年多,各自给我找了一个假被告,共骗取我1220元大洋,现在又说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我另行起诉皇姑区园林处和沈阳市城建局,市城建局说他和新东方绿化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主张新东方绿化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于是法院就与市城建局共同设套做局,打着“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减少诉累”的幌子违背我的意志,强行追加被告。连我不告都不行,就这样强奸民意,我在诉讼中被强奸了,公安局还不立案。多亏我不是处女。然而法院判决后市城建局上诉又主张,“导致损害发生的树坑不包含在上诉人发包的工程中,该树坑的管理者应该是市建委及施工单位”。我曾经指出市城建局比骗子还狡诈。其先前主张树坑的管理人是皇姑区城管局,后又主张并证明移交给皇姑区园林处,继后又主张是新东方绿化公司并追加其为被告,转了一圈上诉之后又否认是新东方绿化公司而主张是市建委及施工单位。由此可见,市城建局就像一个疯狗一样见谁咬谁而且还反复无常。市城建局的丑恶嘴脸和骗子品行表现得淋漓尽致,这一切都被他自己给充分的证明了。这就是执法为民的政府。三、皇姑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这个判决,是一个明显严重的枉法裁判。判决不仅仅是向市城建局献媚,更是对法院的前两个枉法裁判判决的一种掩盖。这就是一个谎言要用无数个谎言来掩盖。但悲哀的是,市城建局对法院的这种献媚行为并不领情,反而给了法院一个响亮的耳光——上诉,树坑管理人不是新东方公司而是市建委。城建局这个疯狗又狠狠的反咬法院一口,“姘居”结束了,法院司法坑民更无耻。我王庆立借了那英的一双慧眼早就把你们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对第四个判决不报着希望。走了,北京见!我要把事实真相告诉全世界!!!我要控诉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一
王院长今天就有关我的案子,有如下几个问题请告诉我:
一、是我告错被告还是你们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直到现在,在沈河法院开庭时你们法院仍然坚持认为是我告错了被告,我是否真的告错了被告?
二、你们一审法院骗了我610元诉讼费,还给我找了个皇姑区园林处假被告,难道这不是司法坑民吗?
三、你们法院枉法裁判司法坑民后,法官又假冒记者在沈阳日报和各大门户网站对我进行栽赃陷害,制造虚假新闻,把败诉的原因归罪于我告错被告,这是何等的不厚道。
四、这篇虚假文章直接影响了二审的判决。二审判决也认为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又给我选了个新景观公司为假被告,又骗了我610元的诉讼费。
五、对你们故意枉法裁判司法坑民的金铁岩、赵智法官,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我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你们怎么处理?
六、我这次起诉,从立案到现在历时一年多,已经严重的超审限,没有结果。你们法院什么时候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最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的,不要再发生像黄运财、钱文昭,那样的人间悲剧重演!!!
原告人: 王庆立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必须对19.5万法官队伍动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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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学
没有公平和正义就绝对没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在世界上,法官是法律的象征,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是一种非常神圣的职业,具有很高的职业荣誉感!可是,中国目前的19.5万名法官却是声名狼稽,口碑之差触目惊心!试问:19.5万名法官中有多少法官值得人民尊敬?致使地方法院出现了令人痛心的局面:
刑事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家庭肯向法官们花钱,或者虽不花钱但是有权力背景,那么法官就判个已经失去刑罚作用的“管制”或“缓刑”,权力大的甚至不了了之,以至社会上流行着“本事大的在公安局摆平,本事一般的在检察院摆平,本事小的才去法院摆平,没有本事的去监狱坐牢”的说法;如果不花钱又没有权力背景,那么就得老老实实去“坐牢”!总之,肯花钱或者有权力背景,可以以古代的“斩黄袍”、“割发代首”来欺骗人民,并求得“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表象,还美其名曰:“宽严想济”!
民事审判:诉讼过程已经异化成一场金钱、权力、关系的大较量、大比拼!公权已经异化成了私权,许多法官压根而就不信仰法律,背叛法律的成本非常低,法官们游戏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成了随权利和金钱摇摆的“墙头草”,疯狂腐败,践踏法律,制造纠纷,严重践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权力背景,那么法官们在“吃了原告吃被告”后“各打五十大板”;如果行贿不对等(一方比另一方的码子大的多),则谁送的多谁就赢官司;如果一方有权力背景,那么另一方花了钱还得背个“冤大头”!
现在,法院里金钱审判、权利审判、恐吓审判、纠问式审判、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滥用职权等问题大量存在,许多法官根本就不具备独立的办案能力,业务素质差而道德素质更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各个实体法及证据等都只是个摆设,庭审也只是走个过场,就连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向法庭交证据需要给收据、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收到上诉答辩状5日内应该将全部案卷报送到上一级法院、判后答疑等等之类规定的非常明确、非常具体的事项,法官都敢胡作非为,更不要说那些大量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判断的具体问题了!司法审判中,真正左右判决的是大行其道的“潜规则”。素质低劣且无法受到有效制约的19.5万法官队伍给国家、社会、人民造下的孽已经够多了、够深了,已经成了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一大的“软肋”: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在一次会议上说,2005年,政府共收到了3000万份要求纠正冤案的申请。这个数字以前也从未公开过。而在刚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1982年之间,要求平反的申请总数也不过2万份!一位先贤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试问:目前我国法官们造成的冤假错案可以折合多少次犯罪?伪造司法文书、涂改案卷材料之类的卑劣做法已是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在法治国家里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而在当今的中国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我国目前是世界上再审最多的国家,即是如此,再审难的呼声依然高涨!试问:一个案子改来改来,司法的公信力何来?而不再审又行吗?陕西省高级法院竟然出台限制公民诉讼权力的“恶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生效3个月以后才能提出……而作为司法管理的部门目前却对此熟视无睹,消极等待,他们要让那些“渣子法官”继续在岗位上胡作非为下去,直至等到自然退休……一句话:拒绝体制创新,试图绕开制度变革达到“司法为民”的目标!而在今天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试图通过培训、树典型、组织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等等的方法达到“司法为民”的目标那简直就象慈禧太后当年“念经诵佛”退八国联军一样荒唐可笑!继续这样下去,司法腐败只会愈演愈烈,只能从人民的内心深处动摇以至瓦解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原因:司法改革严重滞后。“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创新”只是说在了嘴上,实际工作中则是“以不变应万变,以老方法、老思路来套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通过搞轰轰烈烈的“司法为民”之类的骗人运动来回避司法改革,拒绝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严重的司法腐败使司法机关这个本来是追求正义的机关,结果却成了追求邪恶的机关;本来是化解纠纷的机关,结果却成了制造纠纷的机关;本来是化解民怨的机关,结果却成了积累民怨的机关(贺卫方语)!试问:是19.5万法官队伍的集体腐败、一团和气重要呢,还是13亿人口的社会“和谐”重要?法官队伍已经成了一个“脓包”,是“脓包”就应该下决心挤!否则,社会根本无法和谐,公平和正义永远无法得到保障!16届6中全会确定的到202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目标将会落空!
我国目前支持司法改革的成本已经不成问题,因为外汇储备已经超过10000亿美元了,居世界第一位!至于司法人才,那更是不成问题: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大量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找不到工作,甚至不得不去超市谋个操刀卖肉的职业,象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周龙(河北邯郸人)!武汉大学法学院300多名研究生因为就业困难,不得不去考公务员,能如愿一偿的最后也不过5、6个人而已!以至现在在法学类求学者中流传着这样的一种说法:学法律如果没有背景,将是一条不归路……
根据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际,现在应该立即采取以下三条措施:第一,在10年内对法官队伍采取特别管理制度:中东部发达地区每年按法官人数的5%淘汰,西部落后地区每年按10%的比例淘汰,淘汰的同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新人。至于如何淘汰,则应制定具体的办法。例如,可以对诉讼当事人发放“公正执法回执卡”,年末排名居后的法官则淘汰、辞退;一年办两件错案或者两年内办三件错案的必须立即辞退!。淘汰出来的45岁以上的法官让其退养回家,白拿当地平均工资;45岁以下的按照当地最高卖断工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第二,10年以后进入正常管理阶段,即发现不合格的法官时才淘汰,不再确定硬性的淘汰比例。而且那时也不再需要“退养”、“一次性补偿”之类的措施,因为淘汰出来的法官谋生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同时也会有更加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试问:在近几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单是通过“下岗”等方式就可以剥离掉2800多万兢兢业业、没有任何错误的职工,而在全国的19.5万“脓包”法官中在一定时间内通过一定比例淘汰掉一些劣质“法官”(其中有不少法官是罪恶累累)有什么不可?是“脓包”就得挤,否则“病”根本就治不好!法院这条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将会继续崩溃下去。第三,必须立即着手《法官法》的修改,因为现行的《法官法》存在着立法思路和基准定位这样的严重问题:它回避并否定社会和公众及舆论监督,对法官的所谓监督是各级法院内部设的考评小组!许多法条其实是政策性宣传语言,例如法官“应该”怎样怎样、“不能”怎样怎样等等,这些东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会带来任何法律后果;而且设计了什么“警告”、“记过”等等之类的处分,对法官的道德要求及守法要求过于宽容(说纵容也未尝不可),法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成本很低,导致了法官们肆无忌惮地搞腐败。
虽然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判决中的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的认知总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但是,司法领域的错案严重到今天这样的程度,却是有着深刻的内在原因的,因为腐败的成本很低,所以许多法官为了从律师那里(非常安全,除非律师不想以此为业了)捞钱,把法律和证据放在一边,是故意判错案子!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服,那你再去上诉吧、申请再审吧,你们再去展开新一轮权利和金钱的拼搏吧,再去相互撕杀吧!反正自己“替人办事,收人钱财”是“心安理得”的!上诉也好,再审也罢,都是另外部门的事了,自己已经洗的一干二净了,继续当法官,继续“吃人”!在陕西汉中市的一些法院里,法官办个错案只扣40元钱而已,至于办案时要受贿多少呢?只有天知、地知、法官知了!所以,当地有个说法叫“要发财,办错案”。上述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了律师事务所的异化——成了“托儿”所了:律师是法院的“托儿”和“门子”,是给法官送钱的。许多案子表面上没有委托代理人,而实际上律师在背后遥控着,律师根本用不着出庭,只需要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及时知道是谁办理案子就可以了;上述现象的泛滥还导致了社会风气的严重恶化,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案子进了门,两头都托人;不是打官司,而是打关系”,并最终导致了法院失去了化解纠纷这个最基本的功能,以致人民“信访不信法”、“案结事不了”,酿成了全国性的“信访大潮”!
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道德问题应该“零容忍”。法袍不能披在道德恶劣者的身上,国徽更不能戴在违法乱纪者的头上!凡是道德(违法就更不用说了)一旦出问题时,必须立即无条件退出法官职业,根本用不着什么“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只有这样,才能造就一支将法律精神和自己的使命铭记于心、信仰法律、捍卫法律的法官队伍,国家的法律才能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法律的尊严才能根植人心,司法公正才能得以实现,从而让审判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因为,业务能力是当好法官的前提,而道德则是法官的生命!道德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其他的考试来判定,只能通过人民和舆论的监督来评判。试图通过缴纳“廉正保证金”来保证法官“不被收买”进而遏制住司法腐败无异于痴人说梦,只能使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
《法官法》是保障司法公正、伸张社会正义的“防火墙”,可是目前这面墙根本就防不了“火”!因此,必须立即着手《法官法》的修改,使《法官法》能够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以公众舆论为媒介,能根据社会和人民的感受直接影响法官的进退去留,进而能对社会的需求和公平正义加以调节的社会空间。
各级法官都是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他们能否公正执法以及各自的德行如何人民群众最清楚,因此必须把修改《法官法》提高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200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对法官的录用以及日常管理和考评必须引入民主的新内容,甚至可以引入国外法官的选举模式,通过选举,可以暴露平庸的法官、不称职的法官,乃至坏人和恶人,更可以使优秀的法官涌现出来。
人吃人的中国亟待和谐化 郎咸平
中国国企改革蠹虫肆虐,教育改革成本由穷人负担,医疗改革基本失败,三农问题怵目惊心,弱势群体诉诸司法时又遭遇司法不公等等。中国处于最原始的人吃人的初期资本主义阶段,国内和谐化是当务之急。必须解决政府腐败低效问题,以严刑峻法实行法治。
我仔细研读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今年十月)公报,认为五中全会是*本质转变的开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前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郑必坚所提出的「国际和平化,国内和谐化,两岸和解化」的「三和理论」将主导*未来的执政理念。「国际和平化、两岸和解化」较易了解,我将另外为文讨论。我认为真正对中共执政基础产生冲击的将是「国内和谐化」问题,而这也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今天的中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吗?我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是处在一个以片面理解的经济发展观为唯一导向的、最原始的人吃人的初期资本主义阶段,而这个腐败阶段正是欧洲两百年前社会主义革命的温床。中国经历了那么多年的患难,打倒了西方帝国主义,赶走腐败的蒋介石政权,到头来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导向,又极为讽刺地把中国带回了两百年前以及类同蒋介石政权的腐败窘境。对外而言,这种单纯强调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重蹈日本覆辙──出口激增、以邻为壑──带来了世界各国对中国的贸易与汇率的制裁。对内而言,各地政府放弃了本身职能,变成了个大商贩,招商引资、卖地筹资搞政绩工程,盲目发展经济,造成中国特有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大量浪费现象。
表面上看,中国的GDP每年以百分之九的水平高速增长,但却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说,全国省级统计数据约有四成水分,县级高达八成,如果再扣除环境污染的成分,按照中科院的计算,大幅缩水的GDP还要再缩减七成八,而且还以每年两千亿美元的利润形式流向海外。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这种资源贫穷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所造成的能源浪费是先进国家日本的九倍,欧洲的五倍和美国的二点五倍。其他问题如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低落、四分之一城镇有着严重的政绩工程等更是不胜枚举。
这些经济表面现象的恶化还不能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中国社会在以简单的经济发展为纲的改革开放下,整个土壤变坏了,变成了一个人吃人的社会才是最令人担忧的。举例而言,我在二零零四年提出「国退民进式的国企改革让少数国企老总暴富,而同样贡献的职工却被*价买断工龄」这种社会不公现象时,主流经济学家的答覆令我感到震惊。他们认为民企比国企更有效率,所以应该进行改革,就算改革中出现一些腐败问题也是可以接受的。
国企改革天怒人怨
我在此必须郑重地申明,我谈的绝对不是国企或者民企谁有效率的问题,而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相当多的案例显示,国企收购者*价买断工龄,将下岗职工推向社会,由失去了国企的政府和社会大众来负担,但收购者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铲平工厂就地起高楼图利自己,但是改革成本却由全社会负担,这就是我所批评的天怒人怨的改革。这些收购者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置下岗工人于死地,还能吃得饱、睡得好,甚至在台上口沫横飞地大谈自己「产权改革」的成功经验。我不懂他们怎么还能这样毫无羞耻心,甚至还睡得着觉。
这个坏土壤所孕育出来的既得利益者处理「教改」的手法更是匪夷所思。虽然大学仍是公立大学,由政府补贴,但是政府却允许大学巧立名目、提高收费,让大学教职员中饱私囊,而其成本却由社会最底层的穷人负担,因为大学乱收费的结果阻断了农村子弟唯一脱贫致富的管道。但我们看不到一点既得利益者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同情,反而以市场化为手段,以个人利益为目的,透过教改,大事搜刮,中饱私囊。更有甚者,在这个社会一切往「钱」看时,北大和清华的教职员利用前人苦心经营的校誉,搞了个北大系和清华系的企业集团,在股市上呼风唤雨,操纵股价,利用北大清华的清誉坑害股民,图利自己。
类似的现象在医改问题上也是让人扼腕痛惜。所谓的「市场化」的医改措施,让穷途末路的病人挂急诊病号竟然要先交付保证金,否则放在走廊上等死,难道我们的医院连一点最起码的人性关怀都没有了吗?医改的结果,不止穷人看不起病,甚至连一般人也视去医院为畏途。
此外,腐败的地方政府官员和地产开发商合谋,利用黑道对付手无寸铁的拆迁户的手法更是令人发指。为了逼迫拆迁户接受不公平的补偿,不但利用黑道直接殴打当事人,甚至威胁当事人的子女。在腐败的司法制度下,拆迁户投诉无门,甚至连主动协助拆迁户打官司的律师,竟然也被利益团体利用腐败的司法力量将其入狱,置于死地。中国大地什么时候竟然变成了一个人吃人的社会?
当老百姓投诉无门而转向司法体系寻求正义时,老百姓得到了什么待遇呢?基本上是中午吃原告晚上吃被告的待遇。在很多时候,司法机构包括法院和公安不是故弄玄虚的不受理,就是和利益团体勾结,侵害百姓利益。
当老百姓的权益受损,因投诉无门而上街游行抗议冲击地方政府的时候,地方政府是什么处理态度呢?军警围剿甚而对外宣布是国外恶势力操纵,民众因而被捕下狱。你竟然看不到一点地方父母官解决百姓困难的情怀,那种人吃人的凶狠劲让人感到寒心。
行政暴力侵吞民有资产
更有甚者,目前中国这种人吃人、侵吞弱势群体的水平,还上升到了行政暴力侵吞民有资产、司法暴力审判、行政暴力合法的超高水平。最着名的例子当推港商嘉利来的股权被侵吞案。一九九五年,香港嘉利来与北京市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公司组建公司,共同开发世贸中心项目。二零零零年时,二商集团个别项目负责人垂涎于嘉利来的股权,于是勾结社会恶商,买通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个别公务人员,组成合谋团夥,侵吞嘉利来股权。
二零零一年年底,嘉利来提起行政覆议,商务部其后撤销了北京市商务局的行政批覆,但北京商务局拒不执行。其后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务院法制办查核后,国务院办公厅零三年七月责令商务部等单位督促北京市商务局立即执行中央政府行政覆议决定。八月十四日商务部也明确再次要求北京市商务局立即执行。为遮掩商务局违法行政的错误,北京二商集团依据伪造的复印件合同,在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商务部,北京市二中院竟然判中央政府败诉。北京市政府内部的腐败分子这种操纵司法、暴力判定行政暴力合法的判决将尽失民心,而严重动摇国本。
这些年来农村的衰败也不遑多让。三农问题的严重,让人感到怵目惊心。农村破败的基本原因,还是因为农产品的附加价值远低于工业品的附加价值,因此经济越高速发展,农村就相对地越破败,而其必然结果就是农村资金大量流入城市追求高附加价值。但是农村资金缺乏的结果,是与各种权力高度相关的地方干部亲属和非农经营业主,透过高利贷进一步剥削穷困不堪的农民。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教授的调查,类似于国民党时期的高利贷在很多农村地区就重新泛滥起来,而且情况是极其严重的,与国民党时期的乱象相比,毫不逊色。举例而言,月息在一点五至二分之间的民间高利率借贷占了百分之二十点五;月息二分以上的高利贷约占百分之四十三。其中月息二分至四分的高利贷占了百分之十八点二,月息超过四分的恶性高利贷占近百分之二十五。而且目前农村的农民借款中只有百分之十一的借贷是用于农业再生产,其他百分之八十九的借款都是消费性的借款,而不会投入生产的循环使用,因此就很难想像百分之八十九的借款者用什么来还钱。此外,高利借贷与买卖婚姻、赌博等现象相关,诱发了一系列的民间纠纷,有的债主请黑道讨债,有的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殴打无力还贷的农民、强行拉牛抓猪,影响了基层的政治稳定。
其他少数既得利益者剥削社会大多数人的例子简直不胜枚举,例如上市公司剥削股民、民企老板克扣民工工资等等现象,我们见得少了吗?
这种人吃人的国家还配称作社会主义国家吗?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把中国这个古老传统的国家带到了这个绝境呢?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这块土壤出了问题,我们这块土壤的坏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所仅见。
社会之坏五千年仅见
我分析有三个原因使得我们的土壤变坏了。第一,中国这一代人是五千年来的唯一不敬鬼神的一代,古人「抬头三尺有神明」、做坏事下地狱的简单封建理念,到了这一代荡然无存。我虽不主张迷信,但是当一个民族到了一切向钱看而无所畏惧的时候,人吃人的社会就成形了。
此外,土地改革将地主阶层一扫而空,我绝不否认恶地主的存在,但是地主阶层,也就是以前的乡绅,在中国文化中是中华礼教的维护者。举例而言,以往封建时期的修桥、铺路、建学校、建庙宇都是谁做的呢?都是地主阶级。例如,以往被*所批判的四川地主刘文采,最后也被*实事求是的态度翻案了,原来他是个大善人,他耗尽家产建立了闻名遐迩的文采中学。如此例子不胜枚举,山西几个大地主基本上都是这种类型,包括乔家、王家,到了分土地打土豪的时候,农民不忍心占据地主庄园,所以才将这些古迹保存了下来。可是地主阶级不分好坏地全部清除,其结果却使得广大农民不知何为礼教。
最后,中国从来就是个没有法治的国家,一直到现在依然如此,地方干部和恶霸在历史上一向为所欲为的传统到了新中国没有丝毫的改变。这样一个不敬鬼神、没有礼教束缚、无法治约束的一代就是人吃人的一代人。今天以简单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执政哲学使得中国这一代人更往「钱」看,但是不敬鬼神就无所畏惧,不知礼教就寡廉鲜耻,无法治约束就贪赃枉法,这不就是今天中国人的社会吗?
就是因为这些改革的少数既得利益者侵吞大多数弱势群体的现象太过严重,因此五中全会「国内和谐化」的理念就特别地具有时代意义。从我前面所分析的问题看,目前在这片坏土壤上以简单经济发展为唯一考量的发展观,已经造成了社会的极度不和谐,而国内和谐化将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充分而且必要条件。经济发展停滞的菲律宾、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民进党执政下的台湾就充分说明,一个社会绝无可能在社会极端不和谐的情况下发展经济,而且不和谐的社会将使得政府的执政基础迅速沦丧,造成社会进一步的动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的不稳定、暴动的频仍以及经济的停滞发展,不正说明社会和谐的重要吗?在社会不和谐的危机之下,学者专家却仍然高喊着以经济发展为唯一的目标的理念将会如同菲律宾等国一样,使得中国经济体系迅速瓦解。
以法治挽回政府信誉
宗教信仰是靠历史的传承,礼教的建立要靠文化的积累,绝对无法而且也不需要靠行政命令建立这套系统。透过长期的法治化建设形成法治化的游戏规则,以规范每个个体的行为应当是政府长期努力的目标。但在短期之下,政府必须利用严刑峻法解决老百姓痛恨的国资流失、以强欺弱、治安恶化、行政司法暴力、政府腐败和三农等等问题。可是严刑峻法的推动脱离不了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的执行。但很不幸的是,由香港嘉利来的案例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包括司法机构的嚣张气焰,不但无视中央政府的存在,而且其作为已经开始动摇国本。有这样的地方政府,我们还需要敌人吗?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官商勾结的既得利益者,使得国内和谐化的改革越发艰难。在此我呼吁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以严刑峻法贯彻以民为本的思维,整肃吏治,因为没有一个廉洁有效率的政府就很难彻底解决老百姓痛恨的问题,也无法推动以民为本的法治化建设。
其具体做法应重新定位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首先我们要确立一个理念,何谓正确的政府职能。各级政府的职能不应以经济建设为唯一的目标,更不是像目前各级政府一样的大商贩的身份。协调发展才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只有解决好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才是各级政府的首要施政目标。但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必须要有一个如同香港和新加坡一样的廉洁和高效的政府。中国各级政府的全面腐败与低效率曾经引发了大面积的体制改革的讨论。一些食洋不化的专家学者提出西方式的民意监督包括民主(议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体制改革的唯一良方。但是,西方式的民主和民意监督能否到位还遥遥无期,而以简单经济发展为纲的错误思维已经造成了社会的严重动汤和不和谐。
民主和民意监督根本解决不了中国各级政府的腐败以及低效率。我认为这一切应该归咎于我们对西方资本主义的理解太过肤浅所致。举例而言,一九九七年之前的港英政府不但清廉而且高效率。但是当时的香港有民主吗?有民意监督吗?有舆论监督吗?都没有。五六十年代香港本地媒体胆敢批评港英政府,政治部的官员就上门抓人以「不受欢迎的外国人」递解出境。这种威权体制下的港英政府竟然是最廉洁与最高效率的政府。清廉的新加坡政府也和香港类似。可是,亚洲其他地区包括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台湾等等,在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下引进了民主与舆论监督,但是政府的腐败和低效依然严重而不能解决。而这也是我为何主张单靠民主与舆论监督不能解决腐败与低效的主因,因为民主与舆论监督必须在法治化的框架下才能发挥作用,而这也是为何民主与舆论监督在法治化的西方国家有效而在亚洲大部分国家无效的主因。
以香港和新加坡的案例而言,政府的廉洁和高效来自于英国人建立起来的严格的流程式管理。那么流程式的管理有多重要呢?以土地协议转让为例,如果规定要竞价拍卖,那么竞价拍卖本身就是流程化的管理,而不再由领导拍板决定。以往领导有很充分的空间去讨价还价,由于没有一个价格机制在,因此需求量是无限大的,太多人需要土地。而竞价拍卖就是一个规范的流程,减少了官员腐败的空间,而且由于价格的调整使得需求减少。如香港批地就是流程化的公开竞价,港府官员没有贪污的空间。而如何补偿拆迁户都有一整套的程序,双方都没有议价的空间,因此大幅减少司法暴力和黑道威胁。
最后我想提出,五中全会的「三和理论」将是继「三个代表」之后的重要里程碑,也和「三个代表」一样肩负着不同时代的不同使命。毫无疑问,「国际和平化」及「两岸和解化」的推动,与「国内和谐化」的日益恶化,更显现了北京推行「三和理论」的迫切性,而解决「国内和谐化」是重中之重。在国内法治化的建设还未完成的前提下,我们应以严格流程化的管理解决各级政府的腐败和低效的现实情况,然后以严刑峻法解决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才是各级政府的首要施政目标。
400余树坑空了3年(2006-12-27 09:59)
400余树坑空了3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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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31日07:3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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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闲置的树坑给人们出行造成不便
本报记者 田卫涛 摄
晨报讯(记者 邢世伟)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和西路北侧的人行道上,416个闲置树坑“张口”3年之久,其间“咬人”、“咬车”的事件时有发生……
“沈阳不是刚刚成为森林城市吗?怎么在一级马路旁还会有这样的现象?”70岁老人尹国栋对此有点想不通。
400余树坑“绵延”2公里
昨日,尹国栋老人给本报打来电话:“我家附近人行道上有几百个树坑,3年了没栽过一棵树……”
当日下午,按照他说的地址,记者赶到了皇姑区崇山中路,眼前的景象着实让记者吃了一惊。
以黄河大街为分界线,东侧崇山中路人行道上,一棵棵新栽小树现在已经枝繁叶茂,而西侧的人行道上的景象大相径庭,每隔四五米的距离就会出现一个小树坑,树坑一直向西延伸,放眼望去,300米的距离内看不到一棵树。
随后,记者沿着树坑向西走去,经过了近20分钟的路程,直到记者走到汾河街,才看到前面的小树,而这里距离黄河大街已近2公里。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这段距离中约有400余个树坑。
闲置树坑常“咬车”
尹国栋告诉记者,这些树坑从2002年崇山路改造时就有,至今已有3年了。
记者发现,这些坑最浅的约20厘米深,最深的达到40厘米。坑里面有的已经长满了野草,有的则被垃圾填埋。
而位于所有临街商家门前的树坑都已经被回填。负责街路保洁的环卫工人张女士道出了其中的原委:“这些坑都是商家们自己填平的。”张女士介绍,以前顾客开车去购物时,稍不留神车就陷到了树坑里,根本开不出来,自己在扫街时就看到好几回了。后来,商家干脆自己动手把门前的树坑都填上了。
此外,据一位在附近居住的大婶介绍,她所居住的小区内不少居民晚上出去时都被树坑“咬”过。
坑下有光缆不能栽树
这些树坑为什么存在3年?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皇姑区绿化管理处处长林宝钧。他告诉记者,崇山路是一级马路,早在2002年翻修的时候,沈阳市城建部门就预留了人行道上的树坑用于栽树。尔后,在栽树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树坑的正下方发现了光缆,因此栽树工作一直没有进行。
“为什么没及时回填呢?”记者问。
林处长介绍,“今年6月份,我们和市有关部门对崇山路的绿化工作进行了交接,但由于树坑是在交接前留下的,因此我们现在还未予处理。不过,近期我们就此问题已经向市有关部门作了汇报。”沈阳市城建部门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近期将责成有关部门对崇山路上的树坑回填,确保市民出行安全。(奖励线索提供者尹先生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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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讲诚信 法院枉法裁判司法坑民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庆立, 男 ,1964年5月5日生,
现住址:皇姑区汾河西街9号楼372室 , 联系电话:13998885946 。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地址:皇姑区泰山路69号(邮编 110031) 联系电话:86847370 。法定代表人:金盛一,
局长。
被告:沈阳市城建局,地址:沈河区五爱街58号 邮编 110016,联系电话:23987101 。法定代表人:于沈光,
局长。
被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邮编 110013,联系电话:22565020 。
法定代表人:秦文军,主任。
诉讼请求
一、
赔偿医疗费3000元,异齿镶复费5000元,瘢痕整容费3000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150元,营养费500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庆立于2006年4月21日晚,在皇姑区崇山西路由东向西正常骑自行车。当行至延河街交通岗西100米左右圣芳庭小区附近时,不幸骑自行车跌入马路上的植树深坑内(深0﹒3米,1﹒1米见方。沿路一趟都有,稍有不慎即可掉入树坑里,防不胜防)。由于惯性的作用,致使我迎面磕在地上。造成上下门牙磕掉9颗,松动2颗及面部和口腔内大面积戳裂伤,缝合20余针的严重伤残后果。使我的精神和肉体受到了巨大的痛苦与伤害。
事发后,我于4月24日找到皇故区城管局绿化科,有一姓王的女工作人员承认树坑是由他们管理,但是其绿化科长黄光不在,让我次日去找黄科长解决问题。次日黄光科长在电话中向我询问了很多细节问题后,却说树坑不归其管理,因为区城管局没有接收,而是由沈阳市城建局管理,让我去找市城建局。此时,一被告皇姑区城管局为了逃避责任开始往外推脱。于是下午我又找到二被告沈阳市城建局,市城建局信访办公室王副主任以对我关心负责的口吻说,你不要找被告了,告你也打不赢官司,认倒霉吧,谁让你往树坑里骑了?你实在要非告不可你就把我们都告上吧,我们不怕你告。政府还怕你告吗(这是什么她妈的话)?
27日我又去市城建局找有关领导,信访办葛加主任说:崇山路是由市建委修的,树坑是建委挖的,路和树坑已经验收,按属地化管理,归皇姑区城管局管理。管理单位没有责任。我也不是管理单位你不要找我。现在作为政府机构两被告互相推诿责任,区城管局说归市城建局管,市城建局说归区城管局管。两被告都不承认树坑是由自己单位管理,以此为由想拒不承担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皇姑区城管局此后又以此树坑没有验收为由,推向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委信访办徐晓华却说树坑已经交付验收,应由皇姑区城管局管理。与建委无关。原告向上述三被告索要一个验收管理或者没有验收(接收)管理及不归其管理的书面说明时,均拒绝出据,使得原告上告无门。原告对此表示非常的愤怒和不满,作为政府机构的三个被告没有一个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和道德,道德品质和公信力都不如一个摆地摊的商贩,何谈建立诚信社会?又怎能建立和谐社会?现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一)项规定,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3份,授权委托书1份;
二:(1)CD-ROM光盘1张;(2) 受害人伤势情况及现场照片12张;(3)市四院病历及医药费收据8张,计1182﹒9元; (4)
医大口腔医院病历及医药费收据9张,计372元;(5)
维康大药房购药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换药及打出租车收据共计11张588元。
起诉人:王庆立
2006年5月24日
原告庭审意见
原告王庆立根据10月24日的开庭审理,发表如下书面辩论意见:
本案是一个公益性的诉讼,我不仅仅是为我个人人身权利遭到政府浪费纳税人的钱,修了几公里坑人的树坑而受损才打官司;同时也是为那些因受政府修建的害人树坑而坑害,被政府相关部门无理狡辩拒绝赔偿而打发走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讨一个公益性的说法,也避免公众今后再次受害;同时还有利于唤醒和提高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纳税人意识、公共事务参与监督意识和社会公共责任感,通过诉讼的方式监督政府公权力是否正确行使,是否滥用权力;同时也证明我们老百姓的素质并不低下,比有些政府部门要好的多。至少我们不能瞪着眼睛说瞎话;至少我们不能浪费纳税人的钱去修原本就不能栽树的树坑去危害公众出行安全的事,不会犯这样大的重大过失和错误;至少更不会在几年里多次出现伤人事故后仍然不及时填平还百般抵赖;至少更不会在庄严的法庭上对当初信访的录音百般抵赖死不认账;有的政府部门居然还敢非法剥夺我的举证权利,还威胁恐吓要追究我说真话的责任。真是岂有此理。
一、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被告三个国家机关,三个政府部门在庭审前后如此无理狡辩不负责人的态度和答辩,表示强烈的抗议和愤慨。有你们这样的政府部门真是我们沈阳市纳税人的悲哀。政府部门不诚实信用,为了推卸责任拒不承认自己是路的管理人,政府的公信力哪里去了?政府部门修树坑不能栽树是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政府难道对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政府部门修的坑人的树坑危害公众出行安全不应当负法律责任吗?三年多此路的树坑害了多少人?出了事你们就相互推脱责任,昧着良心撒谎,你们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当一回事吗?你们有人类的同情心吗?居然能说出来“幸亏政府没有栽树,要栽树你不就撞树上了吗”言外之意,我现在能活着还要感谢政府当时没有栽树,要不然我撞树上就摔死了。这是她妈的人话吗?想到这句话就让我们老百姓心寒,不得不深思。我现在也搞不清,你们到底是老百姓的公仆,还是老百姓的主人?不过有一点我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你们挖树坑坑害了我,使我面目全非,失去了11颗牙,使我精神和肉体上深感痛苦。幸亏我已结婚,否则没有11颗牙连媳妇都找不到了,当然也不排除媳妇因此会和我离婚,如果是那样你们真是挖坑,坑我个妻离子散!
二、三被告的开庭答辩观点明显不能成立。
1第一被告皇姑城管局说“管理人是其下属的皇姑区园林管理处,应当由区园林管理处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是明显没有法律根据的,分明是在推脱责任。三个录音证据中另外俩被告已经证明树坑的管理人是一被告。原告一开始去找一被告时,工作人员对此也承认。对树坑的管理这是一被告职责范围,不容推卸责任。至于一被告说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这是无赖行为。
2第一被告对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能否适用人身伤害赔偿提出异议的观点,更不能成立。难道被你们挖的坑人的树坑摔掉了11科牙,不属于人身损害吗?可见你们良知都泯灭到了什么程度?你们简直不是人,不说人话。
3第一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皇姑区园林管理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如果区园林管理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则我们将皇姑区园林管理处追加为被告.
4原告并没有擅自转院,因为四院没有拍照口腔的X光设备,故建议去医大口腔医院病志有记载,
原告为节省医疗费用在医院只进行了检查与清创缝合处置并没有开药而是在药房买的药.
5第二被告市城建局提出的只是一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的复印件且没有提供原件属无效, 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而不是道路绿化管理接收报告.
6第三被告市建委提出的市政府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7你们挖了坑人的树坑都不承担责任,难道我知道你们修建坑人的坑就承担责任吗?这是什么道理?我看这纯粹是歪理邪说,和邪教差不多。反问你们:你们明明知道挖坑,坑人,树坑危害公众安全为什么不及时填平?这只能说你们在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当儿戏。
三、根据“人损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者承担连带责任,市建委是坑人树坑的设计和建设审核批准者,皇姑区城管局是坑人树坑的管理人,因此二被告对我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对此都负有重大过失责任。
四、鉴于三被告在不能栽树的地方修建危害公众出行安全的坑人树坑,浪费了纳税人的钱,给路人造成了损害,我强烈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向受害者和市民公开道歉。以此挽回政府的形象,和所应有的公信力。作这样一件实实在在认错的事,比在自己的“喉舌”上喊一万次空洞的口号,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才能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人民群众的眼睛永远是雪亮的。
原告:王庆立
2006年10月27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