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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让我们做点什么吧!律师。(2009-05-07 10:11)

为什么要援助?为什么不是公益?

 

数日前,我们公义法律援助小组援助了一个接受了捐赠的外来民工,很多同行认为不该援助。这个观点也没错,他接受了近10万元的赠与,拿出部分来请律师,当然,没问题,事实上,他当时也是愿意拿出几千块钱来给律师。只不过,多位律师愿意提供援助,我以君子之心度之,无外乎几种考虑。一种是,对他当初没有寄予回报而对老人的多年付出精神的肯定,对社会上背弃老人而见钱眼开的子孙的痛恨。第二种,可能是愿意付出爱心,去帮助别人,回报社会。

 

其实,现在我们在做援助案件的时候,一言难尽。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确实穷,但是,如果以去借钱请律师,或者竭力付千八块请律师,不是说他们付不出,你要他们付,他们也会付。有的说穷,也只是嘴上说说,无法核实,我们无法像政府的援助一样,低保户证拿来才能提供,或者是残疾人。我们只是拾遗补缺的,目前尚没有能力去做制度性的事情。我们只是想付出一点给社会底层的人,他们平素远离法律,危急时又无处寻找合适的律师。况且,对律师的信任不是一天就能建立起来的。

 

目前律师和医生一样,存在信任危机,然而,社会缺不了医生和

凑上去,未必好!(2009-07-05 21:35)

闻说,律协为倒楼业主主动提供了74名律师名单,让他们咨询,因为律协很关心倒楼。

 

我理解应该是上面有指示,不然,这种倒楼的受害者可以到市场上去请自己相信的律师,律协背书了74名房地产律师,要是别人请了不满意,连累了行业协会的声誉。

 

要是律师真的接了业务,也会被其他律师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毕竟协会收了大家的钱,只给74名律师介绍业务,似乎也不好。

 

最后,这种主动凑上去的律师,又不是白求恩,在目前这个世道上,往往反而被人认为有点赵本山范伟的味道。

 

不过,我讲的是应然的事情,真的站到了律协立场看看,这种命题作文,也没有办法,在目前体制下,换谁都只能这样。

 

只是,这种命题作文能不能,不可无一,不可有二。

 

 

市律协推荐74名专业律师为业主服务
党旗在律师业高高飘扬
人民网  2009-07-01 11:12:58  王比学 
 
  

  今天是
另一条法律死路!(2009-07-03 09:52)

今天秦皇岛任春娥打电话来,秦皇岛中院刘法官说驳回她的再审申请,没法再委托司法鉴定。一个去体检误诊无辜被割除卵巢子宫的女子就这么无奈地继续她的多年上访路。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死路是,医院主张做医疗事故鉴定,患者主张做司法鉴定的,法院支持医院主张。

 

如果你鉴定不是医疗事故,那么法院可能帮你去司法鉴定。如果你鉴定为医疗事故,但是,如任春娥般的,说患者成主要责任。法院就永远无法去做司法鉴定。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公信力之差和工信部的绿坝差不多。

 

这又是一条死路。搞人民司法的王院长也无法搞个司法解释,因为是众多医院的利益和患者的博弈问题,患者总归是弱者,尽管你我都可能是患者。

 

故事:任春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cb36b0100clih.html

又一条法律死路!(2009-07-02 12:32)

今天一当事人来,谈一案,发现,原来有又一条法律死路。

 

工伤认定,必须在一年之内,超过期间,就不作认定。

 

法院对人身损害的案件的审理,是不管《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当一个劳动工人(非雇佣关系),过了工伤认

本文落笔前,笔者查了所有的法规,发现,其实牵动千万父母考生心的高考,在我们国家没有清晰的立法来规制高考,高考加分制度等均不入法律行政法规的法眼,导致各地不公平的现象比比皆是。全国高考实际已经沦为地方对全国资源的不当配置。最后还能查到一个教育部制订的规章,从规章第二条看,高考在本规章规定范围内。第七条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取消各科成绩。

 

问题是,如何理解这个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伪造民族档案获得加分是否属于此类情况。从条文本身看,应当指伪造后参加考试,并获得成绩。而狭义来说,重庆这个高考状元在考场没有作弊,作弊的是在场外,场外作弊,是否也属于这个范围?从这个考试办法规定看,披卷作弊等整个程序中作弊也是规定之内,问题是加分并没有出现在其中。加分不属于披卷等流程中,更多的是国家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照顾倾斜,这不算考试,只能算违反政策。

 

当然,如果此事仅仅处罚考生家长而不对考生进行处罚,是无法服众和惩戒以后的作假者。考生自己是清楚自己的民族成分和作假行为的。这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规定,如

各位同仁:

 

本周六晚六点半开始,在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1702开始第二组学习。教材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3)页1471-1597。请大家看完书带问题再来参加。这是研习,不是讲座。期待和大家见面。没接到邮件通知的请和我联系。或许有遗漏。

 

法律援助第1组第一阶段学习初步完成,已经接受援助项目并开展工作。

 

                                                  公义法律援助小组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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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来虽是西天来,但是已经很中国化了,看看长相就是了。中国佛教已经和中国儒家一起是中国文化的基本元素,以前的知识分子,不入于儒,则入于释。在面对新的西来希腊基督教文化,其面临的挑战和重生是非常巨大的,但是,佛教的慈悲,博爱,缘起缘灭,无一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台湾,佛教的新生就令人欣羡。

青年法律人沙龙特邀请复旦大学佛学博士,苏州大学老师王新水来作讲座交流。题目是:

 

佛教的基本知识、流传、及当下面临的挑战!

 

律师报名请点击下面东方律师网的报名页:时间周六下午2点。地点,律师协会。

 

http://www.lawyers.org.cn/info/1222fa1a3231e5aeb18733c7eae1291a

上海,各方面都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似乎是不容置疑的。甚至可以说,这种认识是先天性的。上海政府法治简报2009年第4期记载了一件纠错的典型案例,纠正了一起商业拆迁。这一案例,并上报了国务院法制办,张帖于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

商业拆迁,是导致许多尖锐矛盾,甚至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重要原因。看来,上海又走在了全国最前面。这样的案例,即使在国际上,恐怕也不会漠然视之。而经过学者的研究,传之于后世,同样是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笔者是这起案件被拆迁人代理人。让我们从头说起。

当事人自己进行的维权努力

施东杰是我中学同学。在我的印象中,他好像四、五之前就隐隐约约地提起过这起案件,说是在上海嘉定的厂房可能要面临拆迁,可能要打官司,标的是八、九千万。

在中学,我们之间接触不多。中学时,他的学习成绩很一般。高中毕业以后,没有考上大学,就直接开始做生意了。

韩寒的中指一竖的价钱是罚款1万元。律师中指的价格是:拘留!加上律师协会处罚。成本超过1万元。所以啊,还是玩汽车好!类似这种判决不公的事情,在司法界比比皆是。今日我同事给我看一个判决书,当事人都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医院所用血是非法来源的,当事人家属就是输血后死的,仍然不能改变结果。噫!

 

司法体制改革算是不指望了。剩下的,只能祝中国好运了!

 

 

必须竖中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