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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人-老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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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XX外贸公司简介及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是山西省外经贸厅直属国有外贸企业。主要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出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品、焦炭、洗精煤的运销。
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尚可。然而国有公司单一的投资主体决定了其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公司经营机制难以彻底转换,也难以聚集公司发展所需的社会力量,同时,长期困扰国有公司的职工积极性和对公司发展关切度不高等问题本公司尤为明显,公司内部难以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机结合,国有资产也无法充分地保值增值,这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和出口总额连续几年处于徘徊局面,因此,在公司制度上进行创新,吸收本公司职工入股,有效地发挥职工
杨克元、陈洁因被窃车辆失而复得而引出的一宗保险合同纠纷近日由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上海爱联电器厂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诉请。
1997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属型材厂现改称为上海爱联电器厂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
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窃、抢险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申通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3.696万元。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
嗣后,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马桥汽车修理厂维修,申通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69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窃车的所有权已随支付理赔款而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权益转让书,对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益民制革厂
1995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被上诉人上海益民制革厂(下简称制革厂)分别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简称太保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单号分别为3058、95F77,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保费每年分别分四次支付,合计总保费为212475.90元。在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背面附有《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该条款第十四条规定投保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该条款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应付保险费)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合同签订后,制革厂仅支付1995年第一、第二季度的保险费68368.32元,尚欠144107.58元未交。嗣后,制革厂在太保公司出具的1995年第3季度、第4季度以及1996年第1至第4季度共计六份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其单位财务专用章,对上述每一季度应付保险费予以确认。另,1996年1月1日,制革厂与太保公司又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由制革厂投保12辆机动车,保单号为95B562,保险费32476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人出具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