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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法律咨询专栏(2008-07-1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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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
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16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421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总第235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试行阶段,请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诉讼保全担保主要是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诉讼行为担保,即指一方申请保全或解除保全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或解除,一般都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并且是实质性财产担保。近年来,信用担保机构逐渐参与诉讼保全担保领域。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接受该种方式是否能加强诉讼保全工作,从而提高促进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本文以镇海法院试行的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制度后获取的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通过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与司法实践中所要求的实质性财产担保风险因素相比较,对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制度进行探讨。
  一、诉讼保全担保对诉讼保全制度运行的意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行为,使其处于人民法院有效监控下的司法行为。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够被履行。一般认为,设立诉讼保全制度的意义,
  (一)风险分析
  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制度在实践中本身是被各级法院接受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的诉讼保全申请中,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一般不要求金融机构另行提供担保,而由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信用及资产作担保。但各个法院在是否接纳及如何接纳第三方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领域的问题上不统一,关键在于担心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责任是否会落空,从而给法院带来国家赔偿的风险。我们认为:
  第一、传统的担保方式并不能确保被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完全的保障。在传统的担保方式中,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交纳保证金或将担保财产置于司法监控之下。我们习惯的思维认为一旦申请不当须赔偿被申请人损失时,处于法院监管下的财产可以保证被申请人的损失得到补偿。但就如上文所说,我国目前的诉讼保全担保适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立被申请人对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如果因申请人的不当申请导致损失,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完全有可能因申请人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被告不适格,结果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问题常纠缠于程序处理和实体处理之间犹豫不决的状况,因理解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出现不同结果,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在此有必要对两者的区分和适用加以辨析阐明。
  所谓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具有胜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各自具有独立性同时又是紧密结合的,一个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5项之规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参加诉讼。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没有疑义。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对分公司能否作被告,实践中存有争议,一是否认分公司的被告资格,涉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只以分公司为被告,却判决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操作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加诉讼。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笔者认为,不能以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为由,一概否认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能力。分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财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有的分公司(如金融、证券、电信等)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很强,相关司法解释也确认分公司有责任承担能力,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

要求:

1、法律本科专业;

2、品行良好;

3、法律文笔好,对法律理论有较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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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请将个人简历发至邮箱:viplawyer@yahoo.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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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知情权/利润分配/诉讼
内容提要: 股东知情权诉讼及利润分配诉讼是新《公司法》颁布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平衡公司与股东的利益,股东知情权及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都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以避免股东滥用权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要求分配公司利润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分红。在股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原股东能否再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则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前公司是否决议分配利润来分别处理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