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设置“最终解释权”条款,目的在于赋予“最终解释权”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达到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目的。“最终解释权”一直是商家“忽悠”消费者的利器,《办法》被认为是“最终解释权”的终结者,既然如此,为什么非要拖到2006年10月15日起才施行呢?笔者对此深感困惑。
其一,国庆黄金周马上就要到来,而这一期间是商家施展各种手段、大搞促销的良机,也是商家在商促广告上玩花样最厉害、“最终解释权”最为泛滥的时候,《办法》倘若从即日执行,将能大展身手。等拖到10月15日《办法》开始施行时,商家早已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安心清点钞票了。并且,消费者被“忽悠”的情况可能会更加严重,因为商家们很容易将这段时间作为实施“最终解释权”的最后机会,上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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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前锋/前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