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yuecheng[订阅][手机订阅]
个人资料
1
 
依法辩曲直
 
仗义论是非
 
个人档案
个人档案
1980年从事律师工作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
国家一级律师
1995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十佳律师
1998年,北京知名度最高的律师
2001年,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
2002年,获刑事辩护突出贡献奖
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中国十大诚信英才"
2006年,被聘为北京市评标专家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法硕研究生兼职导师,东北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兼职教授
2
友情提醒
凡在本博客进行法律咨询,我们将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网站(www.yuecheng.com)在线咨询系统安排律师进行解答;或免费电话咨询
电话:010-84417799
评论
读取中...
友情链接
王鹏越

超媒体观察

橘洲主人

酒盈杯书满架名利不将心挂

盛学友

一笔走天下 正义凝笔锋

王京忠

用“情”铺设胶片路的摄影家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岳成创办

访客
读取中...
好友
读取中...
博文
国家兴 律师兴(2009-12-30 09:31)

国家兴 律师兴

   ——纪念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也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三十年来,伴随着国家的繁荣强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律师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律师队伍越来越壮大,充分展现了“国家兴 律师兴”这个论断。

    律师制度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它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律师行业职能凸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方面,律师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正如我所第一会议室的对联那样:

    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是法治的产物,没有民主与法治,哪来律师;

    律师是民主的象征,律师是法治的象征,没有律师,哪

    我所律师编写《私人律师》系列法律丛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共计八本。我为该丛书写了如下的序:
     

律师兴 国家兴

                                             ——《私人律师》系列丛书序

    2008年春,北京大学出版社曾健编辑来我所商谈,邀请我所出一套系列丛书,丛书名字定为《私人律师》,共计十几册。
    他说,之所以选择岳成律师事务所,一是岳成所知名度高,二是岳成所律师专业化分工,三是岳成所实行团队服务,最主要的还是出书后的后续法律服务工作,岳成所能够完成。因此,他们经开会研究后决定选择岳成所。
    我当时说:“你的选择不会错的,书我们写的水平不一定很高,但后续服务的水平不会有问题。”

    “法律白条”的出现是件很可悲的事情。法院的判决都成为“白条子”,法律的权威何在?人们还怎样信仰法律!敬畏法律!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白条”问题既复杂又简单:复杂是因为出现“法律白条”有多种原因,也是我国的一个特色。说简单也简单,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无条件执行。

    就经济案件而言,被执行人无力执行的,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走破产程序,这样就不会存在“法律白条”。对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老赖”,不但要强制执行,而且要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现“法律白条”现象,大部分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应该痛下决心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这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不然,人们无视法律、漠视法律,甚至于敢以身试法,既不是法治社会,也不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需要用法治来保护。

    “执行难”不是一天两天才出现的事情,要想杜绝“执行难”和“法律白条”现象,就应该从立法、司法的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贯彻于法治社会的始终。解铃还需系铃人,“执行

罪刑相适应原则(2009-11-03 09:03)
    两名派出所协警因强奸一名醉酒女子,被浙江南浔法院一审判处各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三年有期徒刑”,引起网上热议,对“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判决是否公正以及会引起怎样的社会效果提出了质疑。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说,量刑是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有关情况综合考虑定罪处罚的。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涵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该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要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本案如果没有构成轮奸罪,因两被告有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从轻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未尝不可。须知一念之差获刑三年,其代价是沉重的;如果构成轮奸罪,起刑就是十年以上,本案这样判决就罚不当罪了,当然,法院并没有认定二被告犯轮奸罪。

 

余秋雨的幸运和智慧(2009-11-03 09:01)
    请看今天的余秋雨,8年前购买的股权,由于企业上市增值近亿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诸多质疑。如果当时余秋雨在购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之处,真的就要出问题了。
    我们现在评论余秋雨8年前购买股权之事,只能以当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看是否有违法违规之处。如果余秋雨购买股权确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别说他即将获得近亿元利益,就是十亿,也只能说明余秋雨幸运和智慧。须知,这样的投资也是存在风险的。
    从上海徐家汇商城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出,余秋雨等人是在经过徐家汇商城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同意,并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才取得徐家汇商城的股权的,同时该股权是溢价转让。应该说,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徐家汇商城在转让职工持股会持有股权时,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话,余秋雨购买股权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他就有权利享受因公司上市增值而带来的财富。
    群众监督是允许的。正常的群众监督,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对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是对名人、明星,还是对普通百姓,对任何人都不
    黑车非法营运严重破坏了交通运输秩序,不打击,不可以。打击,又取证难。因此,引出了钓鱼式执法。
    我认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的方法有三点:
    一是给出路。把黑车组织起来,给一个合法形式来经营,引导他们走正途,这是最好的治理方式。
    二是重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人们知道在我们法治社会里守法者会得到实惠,违法者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是严肃的,是有权威的,让人人都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大家都知荣辱、明是非、守法律、爱和谐,政府和执法者要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尊重法律,要为百姓作出榜样。须知,钓鱼式执法对社会的危害,远比非法营运的黑车要大。
    三是严惩罚。加大惩罚力度。非法营运的黑车一旦被捉住,使其在经济上受到严重的损失,让其不敢铤而走险。
    关于是否设立专门的打击非法营运的机构,这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执法都有其重点和特殊性。各城市要依据自己城市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立专门机构。就当前而言,一般情况
    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 “钓鱼式执法”,张军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张军属于“民告官”。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要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就应该证据充分,而不是打起官司来再去取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而且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相对人则可以提供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相对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如果确实遭遇到“钓鱼式执法”,那么执法机关必然要对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钓鱼式执法”显然属于引诱、欺骗的取证方法,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09年10月17日,我所建所十六周年招待酒会在北京辉煌净雅大酒店隆重举行,共450余位社会各界朋友出席了本次酒会。
    本次酒会由我所三亚分所和美国纽约代表处负责人岳屾山律师主持,岳运生主任致祝酒辞。多位来宾向我所赠送数十幅书画作品以表祝贺。
    酒会中播放了我所建所十五周年宣传片《聚峰始为岳  忠信业竟成》,得到了与会来宾的一致好评。
    这是我所今年举办的第八次招待酒会。今年我所总计举办了八次招待酒会,参会来宾总人数达3200余人。通过这八次招待酒会,我们向社会各届朋友展示了我所这些年来取得的成就,并对朋友们多年来的支持和帮助表达了感激之情。
关于刑讯逼供(2009-10-17 19:44)
    去年发生在江西警察因刑讯逼供打死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今年已被法院刑事判决。

    刑讯逼供自古有之。但在封建社会实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刑讯逼供是非法的。

    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就反对刑讯逼供。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法》就规定了刑讯逼供是犯罪。1997年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只要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只要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就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刑讯逼供罪是严厉打击的。

    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