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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某(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某号某某大厦10XX-10XX室

    负责人:商XX,职务:经理。

    电话:010—64948XXX,64948XXX

 

    被申请人: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电话:010—68731XXX、68452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海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王秀全、郭万华律师答复: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副本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某某某刑诉[2008]AAA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一九六六年三月十日生,身份证号码是

1 32226196603AAAAAAAA,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AA省AA

市AA县AA乡南位村2 06号。现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二0 o七

年十月十一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三十日

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

猥亵儿童罪,于二o 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二o 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于二o 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尖民初字第557

    原告刘某某,男,一九四二年八月.--I-四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某某号院51门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宝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22 97 2-1

    法定代表人陈宝德,董事长。

    被告陈宝德,男,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出

  工伤事故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王秀全、郭万华律师答复: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

200341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11日起施行,将1996 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升格为法律效力更高一级的行政法规,劳动者人身伤害补偿有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下列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办案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王秀全律师工作照片
 

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