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碰到一个案子,仔细琢磨发现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在衔接中存在着不严密的问题,即: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可能使得劳动争议案件从实体处理上跳开“先仲裁后诉讼”的仲裁前置程序,使得法院直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部分,这就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产生冲突。具体情况详述如下: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为注册地址在湖南甲市的一家公司,B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曾被派往北京短暂工作,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B员工至北京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收到劳动仲裁通知书后,A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和公司住所地均为湖南甲市,遂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由湖南甲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
后北京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受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出具了《决定书》,驳回了B员工的仲裁申请。该《决定书》同时指出:若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乙区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随后,B员工向北京乙区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坚持原有
之前在这个博客上写过一些东西,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姑且称之为“懒”)吧,很久没来了,久得差点忘记了登陆密码,今天上来,跟自己以及一切相关的人和事道一声“久违了”,决定重新开始我的博客生涯,希望掀开一个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