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举示的上列证据中除对证据1、2、3、4、6、7、8、13、14没有异议外,对其余证据均提出异议,主要观点为: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是在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取得,取证程序违法,不具备证据效力;公安民警、医生的证言及在押人员身体检查情况与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的内容存在矛盾;龚刚模专案组民警参与李庄案的侦办,没有回避,程序违法。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锋尚国际公寓
(2010-01-08 15:49)
律师,虽然是一个卑微的职业,但是,律师通过为企业调处纠纷、建章立制、规避风险、增加利润;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调取证据、法庭辩论,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减轻刑罚、洗刷冤屈、重获自由......在公权力面前,律师不再是沉默的羔羊,也不再是民主的花瓶,而是据理以争,唇枪舌战;在垄断集团和部门利益之间,律师是一个敢较真、敢认真的法律人,面对公益诉讼,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但是为了治疗法治创伤,自己总是很受伤。

(2010-01-08 14:35)
博主按:2010年1月8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庄案由于其特殊性,自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以来,不仅震惊了律师界、学术界,也震惊了传媒界和网络界。
尽管李庄案一审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承蒙网民厚爱,各方唇枪舌战,热闹非凡,你来我往,规模空前。拍手称快者有之,打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提高通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交通律师,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据京衡网透露:“李庄辩护律师今日接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8日上午9:30分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2009年12月31日休庭时,本案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李庄案1月8日宣判,虽然大家已无悬念,但是,在判决没有最终下来之前,我们不妨耐心等待。
李庄案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能否排除干扰、公正判决。如果判决李庄有罪的话,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足矣。
如果李庄确实有罪,我们鼓掌欢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为律师界清除了一个害群之马;如果是迫于某种压力,作出不负责任的、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判决,我相信伤害的不仅仅是李庄律师,而是中国16万律师和对民主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各位法官:
针对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辩如下:
一、委托代理经过
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到北京找我,咨询龚案。龚刚华只是简单叙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没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与黑社会无关。同时声称弟妹也在京,明天过来详谈。
期间经过6至11月的近半年时间,杳无音讯。我也将此事淡忘。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庆龚刚华来电,催促我尽快赴渝,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并说龚妻也在京,由她与我们所签订委托协议。
与龚妻会晤后,她也只是向我介绍了龚只有涉嫌一把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情,同案共抓了三个人,公安报检察院要挂到其他黑社会组织中,但两次报检察院都没有批。龚没有其他罪行,只是因购买资产包得罪了人,初步达成委托意向后,我即赴渝。
自从在渝一中院领取起诉书和部分卷宗资料以及会见龚刚模本人以后,
注:本判决书是根据媒体的报道的情况整理而成,代表着北京律师群体对于本案最低的期待,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中草拟的版本,特此说明。
公诉机关: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庄,男,49岁,河北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羁押于江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律师。
(略)
起诉书指控: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
作别2009年,无语
本想多说几句
但是,都成了多余
作为律师
作为中国律师
作为有良知的中国律师
面对李庄案
面对中国的程序正义
面对中国的法治建设
我只能
眉头紧锁
心如刀割
台湾陈水扁案
我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