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人写博客,头大!
懒人想博客浏览量大,难!
懒人想给其他懒人看本懒人的博客,难上加难!
故对本BLOG定位如下:
一;把写博客的懒人变得不懒;记录吃了啥、喝了啥、玩了啥、学了啥、想了啥;若干年后尚可作为自己存活于世、生命有所“意义”的旁证。
二;不追求浏览量,不打广告,不透露机密,不求上“圈圈”、“论坛”,但求越来越多的兄弟姐妹们通过本博客的平台交流思想,联络感情。
三;其他懒人想本懒人博客的,也请勤快点,有踩的时间多踩点,有板砖的早拍,有口水的看准地方吐。爱来不来,过时不候!
9903是一块奇特的磁石。
在我们一起的三年里,充斥着争吵、面红耳赤的争吵、甚至混乱不堪的打斗;在我们一起的三年里,充斥着斗争、不断升级的斗争、乃至一次又一次挺身而出、英勇就义的师生斗争;在我们一起的三年里,充斥着悲观、蹉跎青春的悲观、直到高考落幕仍难以散去的对前路茫茫无期对高三压抑生活茫茫无助的悲观。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对它久久不能忘怀,对它还是如心灵深处的圣地一样倍加珍惜,对它还是如久违的朋友一样格外思念,对它还是如照亮人生的明灯一样非常感激...
9903是一个凝重的舞台。
从大幕刚启的时候,这儿就没有停止过躁动、不安、呼喊的声音;也许高中生活离我们想象的差别太大,也许青春期的荷尔蒙给我们注入了太多反叛的动力,也许三年的时间太短好多事情不能再悔恨以后重新来过,总之太多复杂的因素让我们充满了遗憾。
2009年1月4日,2009年第1个工作日,领导正式宣布,我由H/S组调至N组,参与最近的TN PART1/PART2采购和谈判工作。
最近两天,我甚至来不及完整总结自己在H/S组期间工作得失,而必须全身心投入到TN准备中。
经过两天的初步了解,我逐渐发现TN组和H/S组面临的局面完全不同,并且知识结构和工作方式也完全不同,感觉挑战巨大,并且压力重重。
且不说今年的KRA我怎么完成,至少现在看来,我得重新开始,从两年半前的原点出发。
希望一切顺利,结果圆满!
我很感谢在H/S组期间师傅对我的帮助和指导;
很感谢JS和LS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
很感谢L科对我一直以来的信任和鼓励!
当然,也很痛心今年的春节可能是回不去了;“自古忠孝难两全”,希望这个借口不至于让外公对我很伤心。
希望一年之后,可以又翻开这一页,厚脸皮的对自己说,我成功了!
“涉世浅,点染亦浅;历事深,机械亦深。故君子与其练达,不若朴鲁;与其曲谨,不若疏狂。”--《菜根谭》
倒不是在这里装深沉,表现自己见解有多深刻,只是站在“不完全”的视角上,感慨一下人生之“度”。
我等皆“牛犊”,愿苦读“汉书”,习“目牛无全”之技,终成“气吞牛斗”之势!
有朝愿为“牛角之歌”,“椎牛歃血”,与“扛鼎抃牛”者盟,必“执牛耳”!
“犇牛军团”期在虎虓之年!
机械开始工作前的准备和保养工作应不应该计入工作台班时间?
根据定额原理,机器工作时间的消耗分为必需消耗的时间和损失时间两大类。其中,必需消耗的时间作为机械纯工作时间,是定额编制过程中确定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础。据此推断,应将作为必需消耗的时间作为工作台班时间计量的对象。
前言:
前两天小玮同学的QQ上看到这篇演讲。读了好几遍,觉得很精彩。
回想自己的大学时代,也蛮精彩。原文贴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也和大家共勉。
关于雄鹰和蜗牛,我以为类似于龟兔赛跑,我曾一直认为:只要兔子和乌龟都在跑,乌龟永远追不上兔子,所以人要做兔子不能做乌龟,如果做不了兔子,也要做一个跑在前面的乌龟。现在,我的想法有些改变,我意识到:这个世界上,就天赋而言,大部分人都是乌龟,就起点而言,大部分乌龟都是比兔子晚起跑,最后能赢过兔子的乌龟靠的是两点:一,它们不停的在跑;二,它们的眼里的终点比兔子眼里的终点更加遥远。
附:老俞演讲全文(版权不属于本博)
修正评标价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
1 评标价确定的方法如何规定?
2 评标价确定的流程如何规定?
3 中标人投标报价发生修正后,如何确定中标价?
第1个问题,涉及计算评标价的方法、算术性差错的修正方法两个方面。对于计算评标价的方法,比较广为认可的是对算术性差错修正后作为评标价,其他的方法,如折算现金流量折算成现值、扣出备用金等,应用范围有限且无法律依据,在此不作讨论。
但个人认为,如评标标准对修正的范围和修正的方法规定的太细,将限制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的权利,并且不完全符合招标人的利益。
第2个问题,涉及评标价确定的流程。根椐上述评标标准,如评标过程中发现算术性差错,应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确认修正结果。如此一来,一方面澄清的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如万一某家投标人对结果不予确认,可能导致评标结果的颠覆性变化。
关于本问题,七部委30号令规定了以下内容:"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个人认为,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如报价需修正,修正的结果必须经投标人书面确认才能视为其
上周工作时和同事就一个问题讨论了许久,回顾起来,值得一记。
问题大概是这个样子,招标方可不可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中标通知书的价格签订合同?
我想这个问题需分几个层次去分析。
第一个层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我理解,发标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即向几家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而收标意味着招标方收到了投标人的要约;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意味着招标方接受了中标人的要约邀请,作出承诺。所以,当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即承诺按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与中标人签订本项目的合同。
第二个层次,进一步分析,该问题预设了如下事实:投标人对本项目出现了多个或多次报价。于是对上述价格调整的可能性进行判断。第一种可能性,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投标人改变报价(如采用突然降价法)。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是以投标截止期以前最后到达的投标报价为准,进行评审;所以如该投标人中标,按第一个层次的分析,不应当出现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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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相关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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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
工程造价管理、工程经济、技术经济学、工程财务、工程项目管理、经济法、工程建设法规、政治经济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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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
工程造价概论、工程造价定额原理、建设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索赔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项目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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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
建筑构造与识图、桥涵构造、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安装工程材料、路面材料、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安装工程施工、施工组织、建筑工程预算、安装工程预算、装饰工程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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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设计上述各门课程的综合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