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老师,您好!
这几天我比较系统地看了一下您著作权诉讼的始末。我为您积一生辛劳坎坷、历无数岁月风霜对民族文化事业和舞蹈艺术所做的贡献表示由衷的钦敬,也为您的辛勤成果未得到尊重和公正对待感到不平。
尽管我对您、对这件事有着这样的感情和感觉,但基于职业习惯,我还是冷静地、理性地从法律规范角度来对这个案子进行审视和思考。因为,“法不容情”表明法和情有时会有矛盾的地方,适用于全社会普遍行为规范的法理和具体案件的情理有时不会完全等同,何况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进步的维护和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有时也会有脱节和疏漏之处。我的审视标准是,就以现行法律衡量,即使它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够的和有疏漏的,您的著作权是否得到了现行法律应有的维护。
通过对事实和法律的审视,我不得不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是件错误判决,我对这一起本来对所有当事人、对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的诉讼最终如此不良结局深感遗憾。
一审判决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质证、采证)和法律适用三大方面都存在错误,都有“硬伤”.
一、 审判程序方面:
1、既不承认原告作品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权益,却又对“侵权”进行实质性审理;
2、重要证据不进行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当庭质证;
3、闭庭后违反法定期限受理一方新证据;
二、事实认定方面:
在侵权事实审查认定中,对于侵权作品和被侵权作品相同相似的比较,置明显的、实质性的(舞蹈形体、动作)相同相似于不顾,而在速度、顺序等非实质性问题上大做文章、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无视法理所要求证明的事实或者说无视已证明的法律事实,带有明显倚偏立场,把实质上的多处相同相似枉裁为实质上的不同。
三、法律适用方面:
原告作为《吉祥天女》的作者,不仅享有署名权,即便是职务作品,也还依法享有演出、改编和利用的准许权、名誉权和其他智力成果权(当然也不是独占权和垄断权)。本案一审判决无视原告的创作劳动成果的依法保护,而对被告并非全部独自创作劳动的成果横加全面保护,这和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公然违背的。对于各个领域、各类艺术家在内的智力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对于文化艺术事业的法律秩序和文明进步都会产生恶劣影响。
这当然是就法说法,如果考虑到本案的审判背景和可能的不公正因素,其恶劣影响还不止于此。
很理解和钦佩你的代理律师雄智先生的卓越工作,目前舞蹈作品侵权界定不明、著作权法中原创权保护不详、法外环境背景因素是这个案子的三大困难。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除遗憾、愤懑之外,倒不令人惊讶。
当然,以我个人愚见,在全案诉讼过程中,您这一方占情、占理、占法律准则,但在现实司法活动实践经验和诉讼策略上略有可斟酌之处。
譬如:1、针对现行著作权法的质量水平(有疏漏),准确选择诉讼请求和诉讼主张;
2、从法律角度(打官司实战角度)而不是从感情角度处理与刘露的关系;(刘露之所以败诉,审判认定为“证据不足”,她恰恰缺乏的是创作的证据,而创作者就是您,这已潜伏法理上顺藤摸瓜,求证原创者的可能,您如果当时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参与诉讼,审理可能会更顺些。而在您诉张继刚的这一案中,您的最有力的“证据”应该是刘露这个大活人,她是证明从您的作品到张的作品之间关系的不可缺少的“桥梁”,而她却没有起到这个作用。)
3、如果在诉讼中恰当时机、恰当火候、恰当方式,有理、有利、有节的利用调解谈判程序达成调解解决,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和体面,说不定会有和平解决的可能。这样最大的好处是:文艺界由此树立一个新老互相尊重、艺术传承发扬的范例,正如您的初衷,开辟一个促进舞蹈事业发展的良好风气。司法界由此树立一个正确处理艺术传承、公平保护原创和改编权益的成功案例,有利于司法实践的丰富发展,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进步。我对本案结果所说的遗憾就在于此。
上述看法是仅就看了您博客里所介绍的大致情况而言的,可能事实远比这复杂和严重。被告人的顽固和刚愎自用;刘露的不明事理、自图侥幸;李福祥等人不顾事实的人格立场;外部自以为是的强大势力和压力;法院的困难和所持态度都会使您原来同样抱有的美好愿望成为不可能。我这里只是作为一种假设姑且一说,远不一定妥当,绝无不尊重雄智律师的意思。
深深理解您放弃上诉的选择,虽然申诉重审的大门依法对您仍然开着。鉴于中国法制进步和社会进步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对于这样的诉讼结局,就象我前边所说的“不必惊讶”一样,也劝您不必过于沉郁。好在公平自在人心,人们是会从这个案子中看清是非曲直的。这个案子即使没有作为一个成功案例鼓舞人、慰勉人;也会作为一个丑陋案例教育人、警示人,对文化艺术事业的法制建设有所推动。
最诚恳地祝愿茅老师精神愉快,生活安康,晚年幸福。
本文作者的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jiangshangqiuweng
后注:非常感谢‘涧秋’的分析与评论,在此,我们可以继续探讨关于本案,所能够给以后的此类案件带来的益处以及方式,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探讨使我们更加尊重法律和学习法律知识;中国在向世界挺进中,尊重真实和逐步完善法制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努力和呼吁的工作;
谈到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因为,本案中有许多的法律盲点需要重视,一、关于刘露的观念,刘露始终认为,她将老师的作品《吉祥天女》经过改动,教授给残疾人艺术团,是一个个人的合理的工作,但是她忽略了著作法中:“未经原作的认可,擅自改编原作作品为侵权行为。”的要点。二、刘露诉张继刚的诉请要求是:“署名权”并非本诉的“侵权”,刘露只是希望得到一个《千手观音》的作者署名权,最终未被认可;
另外关于本案的审理中的种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提交程序,以及采纳方面的盲点,是我们普通人不可能了解至深的,所以,如此的一审判决本人只能无言以对……
本案审理过程的相关资料:
本案一审判决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beccc01000aut.html
《千手观音》侵权案一审。律师质证意见-雄智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beccc01000bpf.html
诉讼回溯-律师致海淀法院信-0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beccc01000avp.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beccc01000b40.html
敬请参考;文章专辑《维权开始》内有大量关于本案的资料,希望得到更多的人对此的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