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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个人行为能否成为逃避国家赔偿的理由?

 

据新京报

律师简介(2008-12-09 14:14)

    彭逸轩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8610-62684688
    手机:13811570709
    传真:8610-62684288
    Email:
pyx321@126.com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商事法律领域有深入研究,通过潜心钻研和大量实践,建立健全一整套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合作、劳动关系、知识产权战略以及风险控制方面引入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能够有效防患公司法律风险,为公司业务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曾供职于北京一家大型汽车俱乐部,稔熟有关汽车行业的买卖、维修、保险等相关事宜,并办理了大量有关涉及汽

 

有关人身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发生在不同生活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做出统一规定,目前在医疗事故、工伤保险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三种既相似又存在较大区别的法律规定。

 

 

许霆案改判:应当检讨的是刑事法律制度

 

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1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就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日趋完善的时候,因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却举步维艰。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重要批复,该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告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阻断了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途径。

  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本意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正是为了弥补因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毫无疑问,因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一般都会远远大于因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在民事侵权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般只涉及到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利等等,而对于刑事侵权来讲,刑事侵权所涉及的直接为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因此,相对于民事侵权来说,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多少为宜?

 

 1995年3月8日,一女孩在餐厅用餐,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其面部、双手烧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通过鉴定认为气罐不具备盛装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卡式炉爆炸是气罐与炉具连接部漏气所致。
  1997年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女孩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了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伤痛,甚至可能导致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精神受到损害显而易见。因此法院判决,餐厅除进行物质损失赔偿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立即在全国法律界掀起了巨大波澜。八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有了更加确切的具体规定。

 

 

企业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最早出现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它是指民事主体因为受到侵权人的不法侵害而导致受害人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的损失,因而要求侵权人承当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其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很显然在这一规定中并没有出现“精神损害赔偿”一词,而只隐含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之中,并且明确指出享有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公民,而非企业。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一次使用“精神损害赔偿”一词。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

官场三爷(2006-08-10 07:53)

官场三爷

 

郭沫若参加高考?

―――我来监考!

前一阶段,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讲台上的几位中国大学校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