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u/1243016383[订阅]
个人资料
公告
博客初建,资料尚不全,如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向我提出来,在此先行谢过。如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可以直接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或者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我的QQ是419903310
法律咨询电话:139-5971-8271(福建晋江)
二战风云
暂无内容。
分类
    内容读取中…
评论
读取中...
音乐播放器
图片幻灯
欢迎各位的光临,
欢迎各位的光临,期待着您的再次光临
博客初建,资料尚不全,如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向我提出来,在此先行谢过。如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可以直接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或者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我的QQ是419903310
法律咨询电话:139-5971-8271(福建晋江)
访客
读取中...
好友
读取中...
博文
 
  2004-11-30 14:00:50

 

  本报讯 由于银行未认真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窃贼利用异地银行上班的时间差,将金女士存折中的储蓄存款13万余元取走,金女士索赔不果,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

  2001年7月17日19时许,金女士在福鼎商城楼下其经营的鞋店内营业时,其放有储蓄卡、身份证、电话号码本(内记有储蓄卡的密码)和几本存折等物的挎包被到其店内借口买鞋的五位男青年盗走。当晚,金女士向福鼎市公安机关报案。

  金女士因不知建行ATM中心电话可办理24小时挂失服务,所以当晚未向福鼎建行挂失。偷盗者通过金女士的电话号码本破译其储蓄密码后,当晚立即赶往浙江,用金女士储蓄卡在浙江苍南建行龙港分理处的自动柜员机上分三次取走3000元。次日上午7时38分又在浙江省平阳县建行查询并取走13万元,平阳建行从金女士的存折中扣取了650元的取款手续费。次日上午福鼎建行一上班,金女士即到福鼎建行口头申请挂失,此时金女士发现其帐户余额只剩下4455.8元。金女士在与福鼎建行和平阳建行进行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一纸诉状将福鼎建行和平阳建行告上法庭,要求两建行

 
 

今天一个网友咨询了一个银行存折被人冒领的事情,现在把网上相关的材料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闫晓光 陆丹  2006-08-22 11:26:16

  储户取钱

 

  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多少岁?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对子女的抚养,最重要的是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2、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但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子女的医疗费、零用钱等等。


    3、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

 

    问: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编辑同志:

  我与张某于1995年结婚并生一女儿,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1998年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前不久,因我所在的塑料厂宣告破产,我加入了

下岗工人之列,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出现困难。而张某单位效益很好。请问:我能否诉请将女儿变更由张某抚养?

素荣

  素荣同志:

  人民法院审理抚养纠纷案件,是依据有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因下岗失去经济来源与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一样,均将导致“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这一不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后果。因此你可以按上述《意见》第16条精神,与张某协商

 

张来柱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

 

    问: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答: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

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