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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教育 |
| 作者:安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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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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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杂谈 |
人懒,心散。久未动笔。然今见报道广元柑橘事件,颇有感触。遂以食品问题为基础聊了聊所谓政府的救市。我不是愤青,言辞不激烈;我不是学者,见解不深刻;我不是评论员,入木未三分。一篇小文章,观点不新鲜,传播不广泛,竟然也被删?!新浪啊,难道只能写初恋、初吻、初夜让你看?我不禁心寒。《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咱不谈,但我有起码的著作权!权利保障不靠你,时刻提醒我自己,防御文章被你删,我文章留个草稿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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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杂谈 |
生活真的只剩下了两个主题论文和工作。
缺少了激情,我们把这种生活称作“现实”。
2008年,于中国,于自己都是颇有纪念意义的一年。
回头想想,成功的捷径也许真的只是“坚持”两字。
然而做到,真的很难。
其实生活真的不平淡,等我缓过神来,把你们一一记下来!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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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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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可以从一部电影讲起——《爱情呼叫转移》。影片中的男主人公徐朗因为厌倦了与妻子平淡的生活(所谓“七年之痒”)而离婚。试图寻找第二春的徐朗无意中得到了一部能够给他带来艳遇的神奇手机。于是他经历了八位不同品性的女性,在一连串离奇的遭遇后,终于获得了所谓“爱情”。影片的圆满结局无疑是为了迎合观众的口味。其实,这又是一个“鸡生蛋生鸡”似的循环问题。徐朗可以和新的妻子(姑且认为他们能够结合)幸福地生活么?婚后七年的徐朗是否还会觉得“痒不可耐”而提出离婚呢?
会么?不会么?我说不好。但是,既然影片从“失败”的婚姻讲起以“甜美”的爱情结束,我们的讨论不妨也从这两者开始。
导致徐朗离婚的,在他而言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妻子在家里永远穿紫色的毛衣而徐朗最烦紫色;妻子喜欢每天看肥皂剧、做四次单调的炸酱面;丈夫的洗漱用具摆放的永远不符合妻子的要求。仅此而已!?我猜,是丈夫过腻了周而复始的单调的夫妻生活。徐朗大概是觉得他和妻子的爱情已经被凝脂般的平淡生活熄灭了。没了爱情,他们的婚姻就没有了维系的基础。
果真如此么?难道婚姻
本命年啊,我得了三次感冒,偶尔伴随发烧。
10月28日
有人说,身体很好的人才会有这种频率的感冒。于是,我幸福地吃着感冒药。
10月31日
病中。鼻塞鼻音重,喷嚏鼻涕流。忽然接到学工处老师的电话,让我代表学校参加一个演讲,我本能的拒绝遭到委婉的说服。结果我应了差事,拿到通知才知道,题目是“深圳大学生畅谈十七大精神”演讲汇报会。要求“以学生的视角畅谈如何坚定理想信念、爱国、爱党,表达学生的真情实感。”时间,11月1日上午交稿子,11月2日现场汇报。晕。火速约了个演讲很强的老师,商量了一下觉得作为学生谈十七大报告中有关教育的内容比较好,一来学生有资格谈,二来有切实感受。
回到宿舍憋了一整天,写了个半成品。谈了教育与创新,教育与民生,教育与文化建设。
11月1日
上午交了稿子。随后接到通知,汇报改到11月6号。如释重负。
11月2日
下午接到老师电话,说稿子要大改,要重点谈个人感受。困惑。啥叫
交通法第76条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所以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几个概念。
归则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们需要依据下面所述的原则来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规则原则,即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故意、过失。
二、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主观无过错,但根据法律仍然承担责任。其理论背景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无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常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十分困难,所以一味坚持过错责任不利于社会公平。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等。其免责事由只有加害人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自己故意为之(即自损、自残行为),否则即承担责任。由于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所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原则即为无过错原则,即不问司机是否有过错,都承担责任,除非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比如某人想撞车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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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人文/历史 |
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