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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主要法律业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纠纷。担任企业和个人法律顾问。

 电子信箱liu6465@gmail.com

  博盟QQ群:高级群号86325355(已满);高级群号86290025(加满);普通群86325501(加满);普通群号38116146(加满)

个人简介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2008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最佳中文博客奖。

采访报道过本人的媒体有: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大家看法》、《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美国国际公众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ABC)、英国电视四台、加拿大广播公司、加拿大环球电视台、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韩国MBC电视台、芬兰电视台、瑞士电视台、印尼电台、德国之声;美联社(AP)、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华尔街日报》、《华盛顿邮报》、日本《读卖新闻》、日本产经新闻社、新加坡《联合早报》、德国《法兰克福评论报》、《法国世界报》、加拿大《多伦多星报》、香港《文汇报》;
   天津电视台、北京电视台、辽宁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福建人民广播电台、广东佛山人民广播电台;
《人民日报》、《新华社每日电讯》、《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政协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农民日报》、《方圆法治》、《瞭望东方周刊》、《南方都市报》、《南都周刊》等媒体。

博文
(2009-11-27 20:57)
标签:杂谈 分类:博客权利保护案
您的文章《杨佳案一周年反思》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
2009-11-27 18:08
标签:杂谈 分类:博客权利保护案
下面两篇文章是2008年11月在博客发表,想不到事过一年了,还会遭到删除。
您的文章《上海蒙冤警察身后的亿元洗钱案怎么就“消失”了?》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
2009-11-12 09:53
您的文章《官员批示进了司法案卷!》已被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2009-11-11 17:18

   (文章转自:老马迷途的博客 http://laomamitu.blog.sohu.com/137858665.html

    行文之前,我首先声明,我的分析建立在以下假设成立的基础之上。第一,我假设严晓玲死于宫外孕妊娠意外的警方结论为真;第二,我假设聂志雄与公检法相关人员无勾结无罪错的警方结论为真;第三,我假设检察机关公诉书所列事实为真。在以上前提下,我仍然认为,范、游、吴三个被告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其一,范、游、吴三人是否捏造了他人犯罪事实?

    从警方材料可以看到,林秀英在女儿严晓玲意外死亡后,受社会传言影响,不相信警方结论,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范等三人,主动为林提供帮助,根据林的口述事实,写成了文字材料,制作了视频,并上传到网上。如果'事实'是捏造的,也是林捏造的,范等人只是'代笔人',不存在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如果

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继11月19日曝光了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后,11月25日《南方周末》再一次曝光了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的离奇案——“一碗稀饭引发的投毒悬案”。三年了案件也没能终结,这样的悬案与办案机关不无关系。

   

    在我的印象中,一起刑案三年无法终结,其实算不了什么新闻。福州市下辖的福清市发生的”纪委爆炸案”八年了还无法终结呢!案件折腾来折腾去,至今没有出一个终审结果,被告人一直在看守所羁押着。象这样的离奇案件,象这样的严重超审限案件,全国其他城市还有多少呢?(
(2009-11-26 09:20)

(刘晓原点评:福建三网民会被治罪,这是很有可能。但治他们罪的,不会是法律,一定是官权。想必司法机关会比我更加清楚,要将三网民“绳之于法”背后的原因吧?

   为游精佑举办庆生会,我不认为自己是在“炒作”。游精佑成了被告人,没有人身自由,在他生日之际,网友举办庆生会,难道就是在“炒作”?网友“炒作”了什么呢?

    这个案件引起了央视、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诸多媒体关注,还需要我再去“炒作”吗?严晓玲之死引发的网民诬告陷害案,之所以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处理事件方式欠妥有很大关系。试问一下,还有多少人记得今年四月发生的陕西《人大代表与公安局长“倒卖”民女》帖案呢?

                        

(2009-11-26 07:40)
标签:杂谈 分类:法治新闻

    去年的今日,一个年轻人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被执行了死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袭警案,也终于划上了句号。

    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之间,已经是一年了。但我还会时常想起这个案件,想起案件中的司法程序,想起案件中的诸多疑点。

   为了讨一个说法,付出了七条生命的代价,这血淋淋的惨痛教训,执法机关是否已忘?这又让我想起了上海钓鱼事件,“所幸”的是孙中界用自残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逝者长已矣,愿七个人的亡灵能在天国得到安息!

附:一封迟发的信件!

(这是金光鸿律师为吴华英所作的辩护)                              

                                  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华英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华英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参与了庭审。本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吴华英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应该无罪释放。
&

(这是检察院的起诉书,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户籍所等信息,我予以了省略。括号内的“注”,也是我所加。)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一审还未作出判决,吴华英辩护律师林洪楠已面临停业一年的处罚。拿五年前的泄密来说事,正如林洪楠律师所讲,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请媒体关注这起离奇的处罚案。下面转发的是林洪楠律师在处罚听证会上的最后陈述。)

                     

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

  

   当事人:林洪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就福州市司法局2009年11月5日宣布,6日送达的榕司听告字(2009)1号《听证告知书》,和今天的听证质证,提出最后陈述意见:

    一、警方为以示负责,装订在侦查卷中,经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律师依法阅卷、复印,经法庭上公示、质证的文件——《会议纪要》,不应是国家秘密。

   听证会之前,当事人提请贵局委托福建省保密局对《会议纪要》作出涉密、解

(2009-11-24 14:05)

(注:游精佑借了郝刚的摄像机,请某电视台编辑帮助录制林秀英谈严晓玲之死的视频。视频拍摄完毕后,郝刚帮助压缩传回给游精佑,因此,他被公安找去谈话,政委法还下文给郝刚单位,要求对他进行纪律处分。)

                     游精佑的基督精神——祝游精佑兄生日快乐!

                             作者:寂寞笙歌(郝刚)



    由于电脑坏掉

刘晓原在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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