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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的调整:考研最大的竞争对手就是自己

 

主持人:觉得你复习专业课调理得非常清楚,这是一个良好的心态。像有一

些同学在初步复习心态不太好,请您讲一下复习的心态。

  吴本文:心态的问题是任何一个考研的学生都遇到的,哪怕未来考这个

专业的第一,甚至历史上从来没有过高分的第一,在他准备考的阶段也遇到

心态的问题。心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心态不稳定、比较焦

虑、没有自信、诚惶诚恐等等的问题,担心自己考不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

源头在哪儿?为什么考研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考研是属于选拔性的考试,和

我们平时遇到的考试不一样,平时考试能够找到旁边的人进行对比,能够看

到别人的成绩怎么样。考研来讲,因为时间太长,第一需要你的耐心,第二

你找到对比的伙伴,您同等竞争的对手不知道在

访谈:李仁玉解读06年司考大纲和命题趋势

一、06年司法考试大纲的革命性变化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搜狐教育很荣幸请到了咱们司法考试民法泰斗李仁玉老师,李仁玉老师一直是名师独家授课老师,在司法考试辅导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欢迎李老师。
     李仁玉:正讲之前,说明一点,刚才主持人是民法泰斗,这个词我们说用的不恰当,虽然有人这么说,但是我多次说明,没有什么泰斗。我就是一个普通的民法教员,有人可能对我是尊称或者对我这几年讲课的认可,但是我自己判断,这种说法是一种抹杀。所以我不希望有这种称呼。我就是一名普通的民法教员。
06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主持人:您已经拿到司法考试的大纲了,现在很多考友也已经拿到司法考试的大纲了,对考友而言,可能是今年大纲有什么变化,请李老师谈谈。
     李仁玉:我们的司法考试大纲与05年相比确实
 

我国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出版发行

李鹏出席首发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共同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首发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出席并讲话。他指出,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核心,以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李鹏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的正式出版发行表示祝贺。他说,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多年辛勤劳动的结晶。

  李鹏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宪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基础。改

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06-23 17:4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建院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其前身是吉林大学法律系。

  吉林大学法学院现有法学理论、刑法学和民商法学3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有与经济学院联合培养的法经济

学博士学位专业,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中法学理论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刑法学为吉林省重点学科,在国内拥有广泛影响;民商法学是学院具有多年学术积淀和特色的优势学科,拥有一批发展潜力大、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和中青年学者。此外,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也是学院深具发展潜力的学科。学院设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律硕士10个学位授权专业。学院现设六个教研部、《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以及英美法律研究中心、欧盟法律研究中心、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德国民商法研究中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研究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中心、WT

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时间不长,因此,对于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是一件自然的事。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国际

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及通行规则的一种反映或描述。因此,本文拟从国际经济这一角度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法律部门问题谈一点看法。


    国际经济是最古老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关系,甚至可以说最初的商品经济就是“国际”经济。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经济的起源时曾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1]这里所说的“共同体”就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国家”。在原始社会里,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但在不同的共同体及其成员之间则存在交换,而且正是这种交换带来了现代意义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生。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又称为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离婚案的审判后开始深入研究的。在该案中,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分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

法国行政法的两大原则

    法国的行政法院通过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而庞大的行政法体系,支撑这一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原则,这使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

规模宏大却井然有序,范围广博却和谐统一。

   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是法国行政法的两项重要原则。这两项原则以伴随法国大革命而出现的法治国思想为基础,是法国独立行政法院制度发展的结果。法治国思想的基本精神在于使国家公权力从属于法律,这种精神体现在行政法领域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即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应当受法律的支配。法治国思想不仅要求公权力服从法律尤其是制定法(形式法治国),而且进一步要求公权力的行使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实质法治国)。二战后,经济自由主义日益向国家干预主义发展,行政权愈加广泛地深入到法国社会中。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体现形式法治

美国的“法院之友”制度

    美国的“法院之友”制度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以影响法院判决的一项制度。在美国,不但绝大多数的案件有“法院之友”介入,而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援引了“法院之友”书状意见的也占很大比例。“法院之友”书状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因为书状能够提供被当事人诉状中所忽略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这些信息往往对判决书的说理分析举足轻重。“法院之友”是美国法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通常,在美国法院系统中,以“法院之友”介入诉讼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联邦或者州政府;二是私人、社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他们介入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递交“法院之友”书状,在书状中详细载明自己的主张以及事实、理由;而是直接参与法庭辩论、质证和交叉询问。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法》第44条第7款的规定,如果是律师代替“法院之友”撰写书状的,在征得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律师可以站在该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以言辞的方式直接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范围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根据该项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任何人,无论他是本案

的被追诉人还是证人,司法机关不得强迫其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testimony)。但是,不经被告同意,从被告身上抽取血液是否违反该项规定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施墨伯一案,对此做出了否定性回答。

   在施墨伯一案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该项原则适用的“证据(testimony)”范围,是仅限于言词性证据,还是包括其他证据?施墨伯因一起交通事故在医院接受检查。其间,医生根据一名警官的命令,不顾施墨伯的反对从他身上抽取了血样。血样化验表明施墨伯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于是,洛杉矶市法院根据该证据判施墨伯有罪。施墨伯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并认为强制性血样检测并未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禁止强迫自证

罗马法的特质(2006-06-23 17:34)

罗马法的特质
 

    大陆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了解罗马法的特质,即可从源头上把握大陆法的特色。

   罗马法的发展极为庞大复杂。在时

间上,从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后6世纪为止,历时1300年。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代表各时代的法律:十二铜表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皇帝敕谕、法学提要、学说汇纂等。从如此复杂的法体系中,可以把罗马法思想的特质总结为如下几点。


   一、罗马法为成文法


   罗马人以制定成文法来维持国家秩序。罗马帝国领土横跨欧、亚、非三大洲,领域内的种族复杂无比,国家组织与行政机构庞大。有鉴于此,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以维护国家秩序为第一要务,也就力求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在于:第一,国家以成文制定法律,并公告以使周知;第二,法的内容力求简明,避免多义性;第三,法的存在要有持续性,其修改受到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