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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艾氏9·11”
南方周末 |
□熊培云 一 2006年5月30日,32岁的河南农民艾绪强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死刑。法院判决认为,艾绪强为了报复社会,采用暴力手段,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7名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3万元。 无疑,对于这种肆意剥夺他人幸福自由以排泄自己心头不满的行为,我们必须无条件地加以谴责。以保卫社会的名义,今日世界,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与道德,会宽恕或纵容这种丧失人性与理智的“恐怖行径”。与此同时,我们仍应注意的是,这起被部分媒体谴责为“个人恐怖主义”的真实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