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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李卿律师
    女,199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第二学士学位。1996年考取律师资格。现为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0119962112532
    业务领域:
    擅长民事、刑事、经济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尤其在融资、劳动保护、证券、知识产权、公司改制、资产重组、股东股保护等方面有专长。自执业以来,共办理诉讼案件近500起,非诉讼案件近200起。目前担任北京华夏联科通信公司、北京华夏联合传媒有限公司、华商世界广告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电话:010-85418152
    传真:010-6496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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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9 17:02:52
        今天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一则新闻即"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遭掏肠案"作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掏肠”案也告一段落了,与"杀人恶魔"邱兴华下场不同,罪大恶极的"掏肠恶魔"在终审判决中并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改判为死缓,理由是什么呢?据某媒体报道"之所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该媒体的报道属实,我不尽要问:"乔建国到底有没有犯罪?"既然没有证据又是怎样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刑法"疑罪从无"的立法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或推定公民有犯罪行为.两级法院是如何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的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
        法律是严肃的,而刑法处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能够直接决定人的生与死.我估计甘肃高院之所以没有判处乔建国死刑立即执行是怕杀错了,但是不知道甘肃高院判处该犯死缓时是否考虑过该判决理由能不能服众.前段时间邱兴华被判处死刑被炒的沸沸扬扬,但是"邱案"与"乔案"比起来真是小巫见大巫,起码邱兴华杀人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而且是否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法院也有裁量权,而"乔案"连犯罪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居然就定罪了,令人汗颜啊!
        据该媒体报道"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我就更疑惑了,该判决是对"掏肠案"的判决呢还是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的其他罪行的判决?如果是因为自首行为而在审理"掏肠案"时作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那么前提又是不成立的,因为"掏肠案"的定罪是没有犯罪事实证据的.面对糊涂判决,我糊涂了!相信很多人也糊涂了!
        原来法院也可以这样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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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5 13:56:47

        2006年,政府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采取了多方措施,成效有目共睹。但总体上,当前劳动关系依然紧张,劳动争议发案数量多、处理难度大,少数个案甚至还引发了社会不稳定。
        从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角度看,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社会转型加速的特殊历史阶段,社会成员分属的社会阶层、从事的职业都变化很快,许多矛盾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或影响到劳动关系,导致现阶段劳动关系整体上呈现出不稳定的特点;同时,持续加大的就业压力,使劳动力市场长期维持“买方市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一些劳动者如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进城求职的农民工等,其合法权益更是经常遭到侵害。此外还应当看到,在资方管理与劳方维权方面,目前我国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政府职能缺位和定位不准确并存、相关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的状况,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有效的规制,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有赖于法律的完善。但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协调处理相当困难的现实,又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构成挑战。例如,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侵害农民工权益、大学毕业生因就业难“自愿”接受低工资甚至“零工资”、外资企业劳资纠纷明显增多,就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护、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认可以及劳资双方权责均衡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构成的挑战在于:法律和政府如何合理、有效地规制一个层次分明、多元并存的劳动力市场?如何向不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救济而同时又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均衡?今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了企业界的异议而受到劳动者的欢迎,这种截然不同反应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所面临的困境。
        摆脱这一困境的关键是合理界定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应当致主力追求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中立的态度处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在立法还是执法中,政府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公平,而要努力实现实质公平。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通过法律给适当的倾斜性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使双方真正做到权责均衡,劳动者才能有效对抗企业方有可能施加的不法侵害。同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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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8 16:05:45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成为保障社会成员生存、促进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载体。然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完善,特别表现在社会保障基金统筹上还局限于"县级统筹"、"市级统筹"、"省级统筹"与"行业统筹",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势必形成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出现了有些地区、行业社会保障基金结余较多、支付水平较高,有些地区、行业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且支付的水平较低,难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
      (一)社会经济非均衡发展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水平上产生差别。
      1.地区间经济非均衡发展使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水平产生差别。一是地区间的人均纳税能力不同,人均财政收入差距拉大。1991年最富裕的上海市与最穷的贵州省人均财政收入之比为7.3:1,1994年则为9.9:1,财政收入富裕与贫乏直接影响到财政预算中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多少;二是地区间人均收入差距拉大,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收入之比由1995年的2.24:1,扩大到1997年的2.47:1,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是以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地区间人均收入差别,必然使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收入发生差别。由于这两种结果,使越是富有的地区,财政越能安排更多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部门越能征收到越多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大于支出,出现大量结余,且社会保障支付水平较高;而越是贫困地区,财政收入难以维持地方行政事业正常运转的需要,更谈不上投入到社会保障事业之中,而人均收入较低,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部门能够收取的社会保障基金较少,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且支付水平较低,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2.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影响其社会保障水平。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有些是实行行业统筹,而行业间的经济效益及人均收入水平有很大差距,影响到行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能力;有一些行业,例如:邮电通讯、电力、金融保险、民航等,行业效益较好,职工平均收入较高,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能力较强;而有些行业效益较差,亏损面广、亏损额大,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低,如煤炭、石油等行业,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困难大、数量少,行业保障水平较低。
      (二)社会保障负担水平不平衡。
      一是表现在新老城镇,老城镇经济发展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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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5 15:13:48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步入了社会经济转型期,社会政治制度逐渐发生日益深刻的变革。其中尤为引人瞩目的,是行政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转轨时期行政法制的建设发展,在既有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和与政府职能转变的互动过程中,呈现出鲜明的“本土”特色。作为一个学期学习的总结,本文拟对近20年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进行简单回顾,并对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作一展望。
        一、转型时期的行政环境与政府改革
        1978年以来,中国实施了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被逐渐破除,封闭的国门逐渐向世界开放,并由此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管理制度的变迁。上世纪社会90年代以来,受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以及信息化、网络化的影响,中国政府面临的行政环境发生了广泛而深入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市场体制逐渐形成。市场交易成为基本和主要的社会资源流动方式,政府对社会资源流动的影响和控制程度极大地弱化了。
        2.社会更加开放,日益汇入世界潮流。各项社会管理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与其他国家的人员、科技、文化交流频繁,本土文化在与外来文化的冲撞中逐渐汇入国际主流文化。
        3.人员流动范围加大,速度加快。社会成员对政府、土地的依附程度大大下降,地域流动范围扩大,流动速度明显加快。
        4.公共权力日趋分散。出现了规模庞大的由法律授权的或以契约、资本为基础组成的非公有部门、非政府公共机构,社会权力结构由一元不断向多元。
        5.社会结构发生新的变化。社会成员和社会阶层的纵向流动出现了新动因、途径,形成了新的社会阶层,改变了既有的社会阶层结构。
        6.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内涵发生变动。主要表现是通过法定方式反映或通过其他各种途径表达的民意正在成为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国家法律授权成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有依据。
        7.社会信息流动更加迅速和自由。信息化、网络化使得社会信息流动更加快捷和几乎不受限制,极大地改变着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态,而且这种趋势还将持续下去。
    为了适应行政环境的发展变化,提高行政效率,中国政府不断加强自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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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3 09:06:58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依法参与行政诉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靠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确定、诉权行使、诉讼代理人等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一、 原告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其权益受损;(2)其权益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职权的直接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非行使职权行为;(3)对于其权益的损害,法院可以提供救济,即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资格可以发生转移,其条件为:(1)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2)诉权没有灭失,包括被告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未过等;(3)存在法定权利承受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或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以及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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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0 14:46:05

     

    山西方山县网瘾少年写求助信给县委书记,引发县委整治网吧风暴。经过三轮罚款整治,仍不能杜绝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下委书记张国彪下令:不关网吧就换局长。之后工商局职工亲属带头自动关闭网吧,减小网吧整治阻力。目前县城所有网吧被全部取缔。
    网吧的设立要遵循《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当然还有地方的一些具体规定,设立网吧,本来是想在现今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能解决一部分人的上网问题,也给一部分人带来商机。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网吧主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把未成年人上网当作是一条来钱的主要途径,这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经受不住诱惑,陷入网瘾的深渊,而最终影响到一代人、几代人、甚至一个民族的素质。

    很多专家都讲过,对于如今的信息时代,上网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的一件密不可分的事情。离开网络,也可能意味着将来与社会的脱节,与时代的不融合。

    整个社会都已经认识到了如果放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危害,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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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30 23:14:41

     

    想在商场一搏,增加经济收入固然是好事,但一定要小心各种陷阱!现在,利用各种所谓的“加盟”骗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等到问题发生以后,才会发现,其实有很多细节可以在事发前发现,但由于自己太大意,对方太狡诈,往往陷入事先设好的圈套中!

    圈套一:依托知名大学,树立大“品牌”。

    一些特许者假称依托国内的知名大学,号称是该大学的协助单位或直属企业,教学、实验、科研、贸易为一体,让加盟者感觉可信度极高。

    圈套二:大广告、大制作。

    由于现代通讯的发展,网络的宣传作用日益显著,一些特许者在早期会花大手笔制作广告,利用网络、电视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让大家只要找开网络一看投资机遇就有,打开电视总能在某个频道上看见,形成宣传功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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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30 23:13:48

     

     

    现在,因“加盟”受骗的案例越来越多,受骗经过也大同小异,无外乎是缴纳小量的保证金,最终却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经营下去,使很多的受害者陷于无休止的维权之中,即又不能切实得到法律保护,使许多受害者血本无归!

    这些受害者在经历受骗之后,常常发出痛心的呐喊:谁来保护我们!

    是啊,谁来保护这些受骗的“加盟”商呢?

    许多特许经营商在设计好陷井后,圈了一大部分资金,来个“人间蒸发”,找不着了,身份证是假的、名字是假的、住址也是假的,可到工商部门查验该公司注册情况,即还是正常状态,令人不解。

    有的“加盟”商被骗后,找到该公司,公司态度倒是挺好,表示会妥善解决问题,可是,今天是主管不在,明天是老总不在,反正是不能及时解决,你就拖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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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04 14:19:11

    中午,我在写字楼的顶层六层,老楼,坐在椅子中工作,觉得有人摇我,又是面前的桌子揺,东西方向的。刚意识到非人为因素,可能是地震,震感已没有,听满楼道的人喊地震了!!再出门看看,人都跑下楼了。看来在地震来的时候,我们能有一个好的的自我保护意识才是关键,而不是匆忙往楼下跑。还好,只是小震。震中在河北文安,不知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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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9 09:06:25
        世界杯上意大利对澳大利亚的生死战已尘埃落定,可对央视解说员黄健翔最后的解说却风去突起,销烟不灭。其实仔细看看他的解说词,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在足球场上,需要的就是激情,足球给全世界这么多的球迷带来的也是无法抗拒的激情,如果一个体育解说员连点激情都没有,他如果能给观众带来更多的足球魅力!他很平静地对着话筒,很中庸地对观众说:意大利队以一个点球在最后时刻淘汰了澳大利亚,晋级八强。观众能要这样的语言吗?观众想听到这样的解说吗?观众能容忍央视派出这样的解说员吗?
        足球就是足球,不是政治,不是敌我,别对健翔的激情流露给予太多政治色彩,相信在比赛的最后一刻有太多的球迷为意大利的胜利而激动,也有很多球迷为澳大利亚的失利而惋惜,这就是足球,这就是足球魅力,就够了。不要揪着健翔不放,该为有这样样一位充满激情的解说员而高兴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