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严肃的,而刑法处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能够直接决定人的生与死.我估计甘肃高院之所以没有判处乔建国死刑立即执行是怕杀错了,但是不知道甘肃高院判处该犯死缓时是否考虑过该判决理由能不能服众.前段时间邱兴华被判处死刑被炒的沸沸扬扬,但是"邱案"与"乔案"比起来真是小巫见大巫,起码邱兴华杀人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而且是否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法院也有裁量权,而"乔案"连犯罪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居然就定罪了,令人汗颜啊!
据该媒体报道"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我就更疑惑了,该判决是对"掏肠案"的判决呢还是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的其他罪行的判决?如果是因为自首行为而在审理"掏肠案"时作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那么前提又是不成立的,因为"掏肠案"的定罪是没有犯罪事实证据的.面对糊涂判决,我糊涂了!相信很多人也糊涂了!
原来法院也可以这样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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