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贷款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对于一方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形式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问题,一直以来是离婚争议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亦是难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精神,本律师认为对该种情况下的房屋分割问题应当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新房)或出卖方(二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了首付款,同时银行根据购房人的申请已经向开发商或出卖方发放了贷款。从该买卖过程上看,开发商或出卖方已经收取了全部买房款,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不过是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了,由银行享有他项权,但该他项权并不影响购房人的所有权。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婚前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纯属个人财产,该贷款所购房屋在双方离婚时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银行贷款的分担问题,及房屋升值部分的分配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购房方归还的银行贷款应当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债务,对此部分在双方离婚时应当将共同偿还的部分贷款,划分一半偿还对方。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银行购房贷款20万元,那么在离婚时购房人应当归还对方10万,以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在存续期间升值,对升值部分应归谁享有,本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购房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自然应当独享该房屋所带的升值收益,作为配偶方应无权享有该升值收益。尽管该情形在道理上有些不公平,但法律就是这样,讲法不讲理。
在实践中,对于离婚时贷款房屋的分割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对此本律师仅提出一家之言以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