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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享有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这三项权利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下面以计算机软件为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这三者之间的区别进行分析: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由此可知,发行,就是通过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方式,将软件提供给公众。对于公众来说,他通过获得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方式获得了软件。

 

    这里所谓的“原件”和 “复制件”,说明发行应当是有载体的,公众通过获得存有软件的载体的方式获得了软件。比方说获得了刻有软件的光盘或者存有软件的U盘。需要说明的,这里的软件不一定是软件的源程序,也可以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软件的目标程序。

 

 

感恩伯乐(2008-09-14 13:36)

    我从法学院毕业的时候,研究生的就业形势已经非常严峻,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亦不例外。临近毕业的半年,我就到大连、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四处找工作。找了好久,最后深圳的一家软件企业的人事部经理收留了我,从此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后来我又换了两家工作单位,都是这些单位主动找到我、面试我并让我入职的。老实说,工作三年,在找工作上除了第一家工作单位比较艰辛一点外,其他的还不是很艰辛。在这里,我要感谢招聘我入职的三位领导,他们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伯乐。

 

    熟话说:“出门遇贵人。”这些领导,就是我生命当中的贵人。真是他们,给予了我工作的机会、职业的舞台,教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工作的思路,使从一名刚出校门的、不谙世事的应届毕业生慢慢成长为职场上的职业人。无论从哪个角度,我都应当感恩。

 

    有人讲,一个人的职业

    社会上存在一些专门从事盗窃他人QQ号码并加以贩卖的犯罪团伙。如果是到盗窃手机、笔记本电脑或者刻有软件的光盘等这样的实物,我们很容易理解这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QQ号码只不过是一串数字而已,谁都可以用,谁也不能也无法禁止别人使用。

 

    这样一种贩卖QQ号码或者说是一串数字的行为,怎么可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呢?要理解贩卖QQ号码的行为构成违法,必须深入地分析QQ号码的法律性质。

 

    (一)QQ号码的交付:卖家告诉买家QQ密码、买家修改QQ密码。

 

    QQ号码本身并没有任何价值,它只有被连同对应的QQ密码一起用来登录、使用QQ即时通讯软件时才具有价值。换句话说,其实贩卖QQ号码并不是仅仅贩卖QQ号码,而是必须知晓对应的QQ密码时才能贩卖。贩卖QQ号码其实是贩卖QQ号码及对应的QQ密码的简略说法。

    前段时间我的电脑总是中毒,我就去电脑维修店里买了一套正版的瑞星杀毒软件,老板娘给了我一张光盘和一本《用户手册》。《用户手册》第一页抬头醒目地写了两串号码,一串是产品序列号,一串是用户ID,都用涂层覆盖着,交了钱后老板娘才让我刮开看。

 

    老板娘说:“其他的都不重要,就这两串号码才是最重要的,你买的就是这两串号码。”我一听,老板娘这话好像有道理,又好像没道理。

 

    有道理的是,正版的瑞星杀毒软件与盗版的杀毒软件不同的地方就是这两串号码,正版的这两串号码肯定好用;盗版的则要么没有这样的号码,要么就是有,也不好用。没道理的是,这两串号码无非是一堆阿拉伯数字、英文大写字母和一些特殊字符的组合,并不是财产,谁都可以用,而且谁都不能禁止别人去。

 

    那么,老板娘为什么说我买的就是这两串号码呢?

 

    很显

    人类为自己非凡的创造力感到骄傲,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人类创造出了自己的语言。地球上无论是哪一个民族,即便是没有自己的文字,也最起码会有自己的口头语言——这是人类与动物之间最显著的区别之一,因为动物没有语言。
 
    语言对于人类的意义是巨大的,因为有了语言,人与人之间就可以沟通有无、相互学习;因为有了语言,特别是有了文字,这一代的经验教训就可以传授给下一代,甚至下下一代,乃至穿越历史长河,一致流传至今。如农谚(举例“冬天麦盖三层被,来年枕着馒头睡”)作为古代农业经验,至今以谚语的形式流传下来。
 
    但是,当我们感悟于语言的巨大魅力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它的局限性——意义的不确定与模糊。比如“秃头”,到底是完全没有头发叫“秃头”,还是只是“秃顶”就可以叫秃头,恐怕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尺寸。
 
    作品一完成,作者就死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语言意义群,同样一个词语、一句话、一篇文章,不同的人看了都产生不同的理
法律的运作层面(2007-12-13 01:20)
    我们在法学院的学习,仅仅是了解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以及为何要这样规定,至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社会实际生活当中是如何发挥作用、什么时候发挥作用、所发挥的作用是什么则全然不知。
 
    我们认为,这样的法学教育固然让学生系统地全面地了解法律的规定,但却只抓住了法律的表象,而忽略了法律的运作层面。比如,法律规定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即便是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守约方基于各种考虑并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守约方一定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情况下又不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实是一个比法律怎么规定更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守约方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方来说这条法律规定就形同虚设。
 
    要判断守约方是否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则要综合考虑两者的关系以及各自所处的法治环境。因此,法律实践工作者在评估法律风险时不仅仅要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还要全面仔细了解双方的情况及关系。
请你不要抱怨(2007-12-10 00:22)
    我曾经碰到过一位非常喜欢抱怨的老妇人。她是一位都将近60岁的老太太了,仍然还在抱怨她的丈夫不好,甚至至今仍还对当初在她十几岁的时候给介绍这位丈夫的媒人恨之入骨。但非常奇怪的是,她至今没有跟她的这位丈夫离婚。
 
    既然是这样,我相信,这位老太太身上绝对有不可饶恕的性格缺点。我至少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质问她:
 
    其一,我相信你是一位对自己的婚姻非常有主见的人,既然这么有主见,那么当初媒人在给你介绍对象的时候你为什么没有拒绝。只要你当初没有拒绝,那么至少说明你当初对他还是比较满意的。
 
    其二,你既然对你的丈夫这么不满意,那么这么多年来你为什么没有想过离婚,你可能会想出很多理由为你自己辩护,比方有小孩了或者你丈夫不愿意离,但我想要说的是,如果你想离,恐怕没有离不成的。
 
    其三,你说你丈夫不好,那么假如真的是不好,你采取过什么补救措施,只有抱怨,对吗?我相信,你丈夫在你刚刚跟他结婚的时候并没有你
    在法学院读了三年的法律,现在又工作了这么久,我能够感受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所存在的差距。在我看来,法学院所学的法律很多都是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一种理论解释,学到的都是法律的理想状态。
 
    那么,法律实践呢?尤其是法律实施的实际状况与社会整体状况之间的互动关系呢?法学院对此的研究和教学一片空白,没有给我们任何回答(或许在法律社会学的课程当中略有涉及,但我们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至今是何等的苍白)。
 
    一个重要的例子或者研究课题)就是,司法实践中有多少犯罪活动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被绳之以法的呢?无论哪一个国家,都会有一部分犯罪活动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司法制裁。现在我问你,那么这种情况大概占了多少比例呢?恐怕没有哪一个法学家能够准确回答,甚至几乎没有法学家去关心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都是死的,法律实施才是活的。无论你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法律最后没有得到真正实施,那就是一张废纸、一纸
假如真相可以还原(2007-09-02 22:27)
    大家可能看过科幻电影《时间机器》,讲人们通过时间机器可以回到过去或者到达未来。类似的影片还有《大话西游》,剧中至君宝穿梭时空救紫霞仙子的那个片段堪称经典。
 
    假如时间机器果真能够被发明出来,或者人们果真能够穿梭时空回到过去,那么困扰当前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那就是“查清事实真相”的问题。法官只要通过时间机器回到过去,当时的情况就一目了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得以恰当适用的前提是查清事实真相。
 
    然而,事实真相是永远都无法查清楚的,至少在时间机器被发明出来之前是这样。那么当前的司法制度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的呢?当前,各国无一例外地采用了证据制度。过去,我们无法全部还原,但现在是过去的延续,我们总能从过去留下的蛛丝马迹或者生活的片段推断过去的情况,大致的还原过去的真相。
 
    比如,公安机关通过地上的足印,可以大致推断出足印主人的性别和大致的年轻;法官通过双方签订
    你在公路上走着,一辆摩托车呼啸着从你身边扬长而过,给你留下刺耳的呼啸声和刺鼻的尾气,让你有点恶心的感觉。摩托车手为了满足他开飞车的快感,却让你承受了噪音和废气。这个时候,你是否想过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作为法律人,我们自然会想到有什么法律来对上述这种情况进行规制。传统的民法没有提供规制这种情况的法律依据,因为民法要求是你首先要证明摩托车手侵害你的什么权利并要举证证明。
 
    然而,在上述情况下,你根本说不出摩托车手侵害了你什么权利,健康权?安宁权?都不是。摩托车手早就跑远了,你没办法也没有准备举证证明说当时从你身边跑过的时候分贝有多高、尾气有多浓。因此,民法对于此类情况时无能为力。
 
    那么,是什么法律来处理此类情况的呢?是经济法。事实上,此类情况非常常见,上面的例子只不过是千百例子中的一个。
   
    比如,某个商家为谋取垄断地位而低价倾销,进价10元钱一件的东西它只买6元。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