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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首青年上班被砸瘫卧床十年让人忧
 

   湖北石首市是荆州下面的一个县级市,该市的桃花山镇与湖南的岳阳交界,这里还是湖北省的重点风景名胜区。近年来,当地的经济命脉主要是靠特色农业和旅游业。近日,一位名叫黎米桂的妇女向中国经济时报哭诉,他的丈夫罗会元在1999年4月5日这天在镇上办的采石场上班时被山上一块滚下来的石头砸伤了腰部,造成了他丈夫腰部以下完全失去知觉大小便失禁,直至瘫痪卧床长达10年,在这些年间,都是罗会元的妻子在身旁默默无闻地悉心照料着他。为了核实事件的真相,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于2009年2月13日赶赴当地进行调查采访。

 

                                            伤者妻子哭诉丈夫受伤经过

 

    记者赶到当地的桃花山镇街上后,同时是报料人也是受伤者妻子的黎米桂在街头将记者接到了她的家里进行采访。记者跟着黎米桂穿过镇上的菜场时,她就迫不及待地含泪讲述了丈夫罗会元的受伤经过。

    黎米桂说,1999年4月5日下午,她的丈夫罗会元受雇于石首市桃花山镇的采石场,他在装运一车石渣时,突然被山坡山大约4米处的山腰上滚下的一块巨石将其胸背部砸伤。采石场工人帮忙将其送到了临近的湖南华容县中医医院抢救,抢救一番后,主治医生就对受伤者妻子黎米桂说罗会元已经被石头砸伤成高位截瘫,以后的生活将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桃花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受伤者就开始不理不睬,并将此事让镇上的司法所处理。司法所在一番“调查”后认定受伤者罗会元负主要责任,采石场当班负责人罗会平负次要责任。在镇司法所的调解下,镇政府最终以50000元的价格一次性作为“赔偿”。其中,还要扣除抢救费1.8万元,司法调解费1000元,实际受伤者仅得到3.1万元的“伤害赔偿”。作为一个正处于年轻力壮的年轻人来说,高位截瘫需要大量的后期治疗费和长期的特级护理才能维持基本生活,3.1万元的赔偿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可以花光。10年来,作为受伤者家属的我每天仅靠在菜场卖各种厨房的调料品为生活,在照顾丈夫的同时自己还要带着一个上小学的儿子。由于丈夫常年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他完全靠导管和人工帮助排泄,特别是天气炎热时,丈夫的胸部以下就溃烂,化脓,要做手术医治中枢神经解决大小便的排泄问题至少需要20万元的手术治疗费。2007年5月16日,经石首市正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2007)正信司法鉴定字第080号鉴定伤者罗会元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黎米桂将一份咨询律师后自己要求主张赔偿的理由给记者看,上面写着,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受伤者的实际情况,特主张作如下赔偿:赔偿罗会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145.81元。

 

                                          镇政府处理伤者一事态度很消极

 

    黎米桂说,自己的丈夫罗会元今年才36岁,正式处于人生事业的“黄金时期”,从1999年受伤到现在,桃花山镇政府虽然在对整个事件的协调上做了些工作,但在对伤者具体的赔偿金的问题上却表现出的是敷衍塞责。“特别是在2005年5月10日,我带着老公罗会元去找镇政府讨要说法,当时下着小雨,我准备将丈夫抱进政府里面去时,门卫阻拦不要我进去,还给书记打电话说我在门口闹事,我听见电话里镇长发话:不要我们进去!当时的书记是夏光宏,姚斌是镇长。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好把浑身淋湿的丈夫抱到了最近的党政办公室里的座位上,自己跑回家拿些衣服过来准备给丈夫替换。待我跑回家将衣服拿过来后发现丈夫已经被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丢在了雨中淋雨。目睹着这一切,我几乎失去理智跑上去抱住丈夫大哭起来:你们真不是人,就算是要饭的你们也不应该这样对待!”黎米桂说到这里仍然抑制不住自己内心的愤懑。

    2007年,黎米桂将镇政府作为被告告上石首市人民法院后,镇上就不断在市里动用各种关系以致于一件很简单的案子硬是拖了近一年才判决而且还是违背事实的不合理的判决。对于治疗,尽管镇领导将丈夫送到镇上的医院进行治疗,但在住院几天后,细心的黎米桂却发现医院在用药上却是“减半”使用,借用镇书记的话说便是:“人已经到了这种地步了,在怎么治疗也是白搭,与其白花冤枉钱倒不如不花钱”。

    黎米桂义愤填膺地说,她在法院告状时,丈夫受伤的案子拖了近一年后才在石首市法院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而且审理得很“不公正”。这些证据表现在,桃花山镇政府将在采石场上班的丈夫的名字在“花名册”中故意删除了,还说丈夫并不是该采石场的工人。另外,镇政府说该采石场已经租赁给了承租人兰品波等人,罗会元受伤应该找承租人,而我了解到的是,镇政府经营的这个采石场就不具备相关的合法手续,严格地说,镇上的采石场就是非法的!还要驳斥的是,市里的判决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有效的诉讼时间为一年。而我丈夫自受伤那天起我就一直没有放弃对赔偿的主张,根本不存在什么超过有效时间的说法。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在太牵强也让人太生气了!

 

                                         镇政府回函指出记者的材料“不实”

 

    记者写完初稿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表示想听一下镇政府对伤者罗会元一事的看法。该镇姚书记就让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电脑网络上接收了记者写的初稿。针对记者采写的原标题,政府给本报传真过来的函件中指出了不足并说明了理由。第一:关于石首青年卧床十年无人问,政府“提皮球”问题的调查通报纠正:“无人问”、“踢皮球”均属不实之词,自罗会元受伤后,我镇委镇政府及无码口村民委员会一直非常关心,对其生活困难一直给予救济和照顾,每年春节前都派干部上门慰问,尽管钱物微薄,总可让他感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在享受国家低保政策时,罗一家三口按我地最高标准享受。罗在我镇卫生院可享受免费治疗,其子在桃花山镇范围内上学免费。镇村还曾动员罗到桃花山镇福利院住下来,视同五保户集中供养起来,因黎(伤者妻子)不同意未果。可以说,在我们职权和能力范围内该做的工作都做了,包括交心谈心,心理开导和精神鼓励。同时,还成立有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包案专班负责处理此事。

    因每每协调此事时,黎都开口要求几十万元的赔偿,我们引导和鼓励黎米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通过多方努力,石首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8年一审判决被告方(黎米桂)败诉,黎不服上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已受理,正值二审之中。我们都应相信和尊重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第二,记者文中写到的“镇政府积极‘踢皮球’踢伤家属心”纠正:黎米桂每每到镇政府机关来,无论是上访还是领款,我们都热情接待,一致肯定黎细心照料丈夫的主动(《石首报》还曾登载过文章称道黎米桂),黎每次到石首市上访,我们都派人派车接回来送到家里,黎在我镇上做调味品小生意,镇机关干部凡买此类物品都到黎的小摊上去买,点滴小事不忘记她,细微之处见真情。这叫踢伤家属心么?

    材料中称,“事故发生后,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受伤者就开始采取了不理不睬的消极态度……最终以50000元的价格一次性作了‘赔偿’”纠正:当时我镇采石场承包给湖南老板兰某、秦某开采,罗会元事故发生后,谈话山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立即指示采石场和无码口村委会迅速抢救伤员并马上安排桃花山司法所调查处理,司法所长亲自调查处理并达成赔偿司法调解协议,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字,50000元的赔偿金也一次性支付。当时50000的赔偿在我地是比较高的,因为事故发生在十年前的1999年的偏远落后的山区农村,这个历史背景很重要,不能用今天的经济发达地区甚至是大城市的标准来生硬套用。

    对记者材料中提到的“但在对伤者具体的赔偿金的问题上都表现出的是消极怠慢……”等进行纠正:对黎米桂要求赔偿的法律主张,我们从不干涉,相反,我们一直是支持她走法律途径解决,并开导她要相信法律的天平是公正公平的。2007年底,在石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前,黎米桂说急需治疗费用,桃花山镇政府就借现金1.3万元给黎,春节前又派干部带现金和棉被上门慰问。

    2005年5月10日,黎带丈夫到我镇上访,我们安排多名干部反复做工作,还请来五码口村支部书记和罗的弟兄们来做工作,黎死活不听,一口咬定要镇政府赔偿20万元,最后将其丈夫从轮椅上抱起来甩到镇党委办公室的沙发上,说人交给你们了,我不管了。在这种情况下,办公室工作人员就将罗抱上轮椅推出门送其回家。当天是阴天,飞点雨星,根本不可能淋湿身体。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信访人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记者再次电话找黎米桂核实

 

    记者写完这些材料后,再次致电罗会元的妻子黎米桂询问镇政府传真过来的答复情况是否属实。黎米桂在电话中叹了口气,她反问记者:“你难道相信我会说谎话吗?我的文化不高,说不了那么多的不实之词,而镇里的领导每天吃饭了就是研究怎么样应对我们家庭的对策,他们的说法自然就多。就拿2005年5月10日这天我带着丈夫去镇里上访,天上明明下着小雨,在我回家去拿衣服的时候,碰到镇里的办事员说我老公现在雨中。另外,这些年我一直在为此事在上访都无结果,我丈夫的伤残一定要按照现在市场经济的标准来赔偿。”针对罗会元的伤残情况,记者就此采访了武汉市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律师。吴律师说,罗会元的伤残情况到现在已经有10年的时间,如果他的家属在这期间一直未放弃争取自己丈夫的合法权益,那么,他的案子就不存在时效性。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罗会元的伤残标准适合按照现在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目前我省的伤残标准不少于20万元。(本报记者  雷雨)    联系电话:13237133080

                               浠水县绿杨乡一村官贱卖集体的山林

 

    近日,家住湖北省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村7组的村民向本报投诉,他们村的领导擅自将本已“分山到户”的山林又单方面收回后私自低价卖给了几个私人乱砍乱伐,村里领导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侵害了老百姓的权益。

    记者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与报料的当事人王师傅见了面。据王师傅说,本村的山林都是1984年在相应“分田到户”时一起分到各家各户的,当时还发了“自留山证”。证上说明分到户的山林权保持30-50年不变。最后盖的大红公章是“浠水县人民政府”。

    可是,在2008年,村委会却单方面要收回已经“分山到户”的25年的山林,将其贱价卖给外地的几个有钱人来乱砍乱伐。王师傅说,山林的树龄大部分都有30年的历史,被村里的领导卖掉后,这几个老板请了一批湖南人前来大肆砍树、挖路,每天都有农用车来拖被砍的木材,这些车每天可以跑10趟,每次可以拖10吨,据说木材全是按照4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了蕲春县的“燕加隆板材公司”。另一个村民给记者算了一笔帐,他说从19842009年的25年时间里,本村的村民共计看管山林也有25年,村委会不顾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不顾守护多年山林村民的辛勤付出,执意收回山林将其贱卖给私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广大老百姓的利益。

    在采访时,该村7组一位名叫张勇的村民对记者说,本组有130多人,单他家就有80亩的山林,这次被村委会卖了后现在已经被砍得精光。他意识到这样做的恶果就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村里将卖山林的钱都是几个干部拿去了,根本没有一分钱到村民手中来。说到这里,张勇显得很无奈:原来都说“靠山吃山”,可如今我们的“靠山”被贱卖了,以后我们吃什么呢?如果上级政府再不采取措施的话,没有饭吃的村民还会影响社会治安的!

    在该村村委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村书记陈光寅。面对记者的来访,很有准备的陈书记说,1984年分山时,村里用手指就可以分给农户。去年,村里响应号召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由于本村的山林面积太大,一些村民总是私自上去乱砍乱伐不便管理。还有,1984年分山到户,村里都把山林统一作了价,如果农户交钱办了手续,村里现在还是认账,也就是说村里无权处理属于农户个人的山林;但村民未办手续就不能算数了。换句话说,村里有权将这些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户的山林进行处理。(本报记者雷雨)

                            湖北省蕲春杨寨村将集体山林低价卖给私人               

 

    近日,家住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杨寨村11组的村民向本报反映,他们村书记周茂林擅自将本村大约6300亩的山林以及其低的价格都卖给了一个名叫“燕加隆板材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核实真相,记者乘车急忙赶赴现场进行采访。

    据报料人方师傅说,蕲春属于黄冈市下面的一个县,听说还有其他的几个县的山林也都卖给了这个“燕加隆板材公司”。这个公司的背景很大,他们官商结合,压低木材价格、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燕加隆公司不许村民将木材再卖给别人,也不许别的客商高于他们的收购价格。据记者了解,燕加隆公司同意的收购价格为每公斤0.06元,这个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一半还不到。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这种侵害老百姓的行为不打击,就不会有新农村的美好明天。

    在方师傅的带领下,记者一起登山看了一下这次被砍的“光山”。在慢慢上去的山路上,记者沿途都能看到隐隐约约有人在山林里面挖土。而在另一个山腰,记者看到,一个人正在往熊熊燃烧的火里丢枯枝树木烧。据一同上山的村民介绍,这些人都是购买山林的老板从湖南请来栽种树木的,他们都是“按劳计酬”。记者拿出相机拍照时,一位村民说,原先这里都是原始森林,还有很多野生动物,自从这些山林被卖被砍后,这里的野生动物也就销声匿迹了。更严重的是,这样做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今后若遇山体滑坡必将造成家破人亡的惨景。

    方师傅说,为了维护本村的合法权益,他们将此问题反映到县林业局,都未理睬,无奈之下,他们又向湖北省林业厅反映。但最后依然解决不了问题。20084月,村书记周茂林在村里找了几个代表开会研究山林确权的事,凡是召集来的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都领到了10元“误工费”。当然,没有来的群众也可以叫别人代签。

    结束采访后,记者将此事向刘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做反映。一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看了记者的证件后给镇里负责宣传的王委员打了电话。记者得知王委员在县里后立即驱车过去就此事对其进行采访。在中美大酒店客厅里,王委员对记者说,集体的山林都要进行“流转”,这些被砍掉的树,他们都要重新种植一种叫“湿地松”的植物。待这些植物长成后对自然环境更是一种好的保护。王委员承认在这个问题上可能与村民沟通不够,她将敦促村里给村民说清楚。如果因为此事村里的领导出现违纪违规的事,镇里也要严惩不怠。(本报记者 雷雨)

                             中国协同数字营销公共平台武汉基地开业

 

    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今日特价集团——武汉今特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协同数字营销公共平台与青年创业前沿论坛暨协同数字营销公共平台(武汉)基地开业庆典”于6月1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高雄大酒店隆重举行。

    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商务厅、工商局、武汉原市委书记、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信息局及市经协办的主要领导出席,并纷纷致词表示热烈的祝贺。大会还邀请了300多名专家、教授、行业协会、各高校及企业代表,共同研讨协同数字营销助推中小企业信息化、构建商业联盟及企业如何帮助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协同数字营销公共平台是团中央授予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前在全国16个省份已经拥有195个代理商,通过信息对称协同商务与数字化营销,实现“资金、信息、物流”全方位融合。中国协同数字营销公共平台在武汉的落地,将为武汉市乃至湖北省的经济发展贡献绵力,为中部地区的商业繁荣及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有效工具。(通讯员  施桂青  本报记者 雷雨)

 

                         双腿到底是被“号霸”打伤致残,还是被狱医打针致瘫

 

                                                     湖北麻城发生一起扑朔迷离的“打人致残案”

 

    近日,一名来自湖北省麻城市的妇女付万香向中国经济时报投诉,她说自己的弟弟付万里于20077月因涉嫌抢劫罪后关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在羁押期间,她弟弟被同一监室的嫌犯打伤,后来狱医在给付万里打针时,又将其双腿打成“瘫痪”。不仅如此,已经双腿瘫痪的付万里还被送到了沙洋监狱劳动改造。这样一个双腿残疾的人到底是怎样被莫名其妙地送到沙洋监狱的呢?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展开了一番调查采访。

 

                                                      犯人付万里陈述:我在关押时被打伤致残

 

       2009518日,记者赶往当地与付万香见了面。据付万香说,她的弟弟付万里于200772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30日被依法逮捕后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付万里就被同一监室的以狱霸李力(后来被判刑13年)为首的6人毒打致伤。付万里身体受伤后被狱医打针后双腿就开始肌肉萎缩,直到后来双腿完全瘫痪。关于付万里到底为何被打针成瘫痪,付万香给记者提供了一个与她弟弟同在一个监室拘留过的同乡证人曾德平。为了探寻细节,记者一行驱车前往曾因“交通事故”而被拘留的曾德平的家里。据曾师傅说,20071011日,他因交通事故被关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当时自己就和付万里呆在同一个监室。他在被法院判刑18个月后就在看守所当“外劳”。付万里和自己一起时身体还是很好的,只是后来调整换了一个监室后才发生双腿瘫痪事故的。当记者问到具体是如何瘫痪等细节时,曾师傅说,这是后来发生的事,他不在现场,所以他不好说什么。但是,曾师傅强调说,付万里的双腿瘫痪与狱医闵医生有关。

    在结束对证人曾德平的采访后,记者一行驱车返回。付万香对记者说,今年的38日,她前往在沙洋范家台监狱劳改的弟弟付万里见面时,她弟弟透露了一点,自己的双腿瘫痪就是在挨李力等6人的毒打后,又被闵医生打了一个多月的针后先是肌肉萎缩后慢慢双腿就失去了知觉,直到现在的瘫痪。

    付万香说,她弟弟因抢劫被麻城市法院判刑11年后,作为家属的她竟然连一张判决书也未收到,而且,她弟弟双腿瘫痪后前往黄冈市医院做了法医鉴定,但是,当她找麻城看守所彭所长要司法鉴定书时,被拒绝了。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付万香在当地的光程律师事务所花5000元请了一个叫刘宝华的律师,可律师在法庭上做辩护时,还对付万香说她弟弟的双腿是他故意装的。

    为了保证新闻调查的准确、客观、公正,记者于2009519日在付万香的带领下又前往她弟弟服刑的沙洋范家台监狱采访。

    在抵达该监狱后,记者与值班干警交涉了一番,提出要采访正在第8监区服刑的犯人付万里。但被监狱值班干警拒绝了。无奈之下,记者拿出了事先就与付万香商量的第二种方案,若监狱方面不允许记者直接采访当事人付万里,就由付万香代记者问她弟弟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他的双腿到底为何残废。

在经过一番严格的检查程序后,付万香进入了“会见室”。记者在等了大约10分钟后,就从大门口看到了被专人用轮椅车推过来接见的付万里。记者观察到,坐在轮椅上的付万里很消瘦,他被人推过来后又被人背着进入室内的。

    在付万香与她弟弟打电话“接见”时,负责管理的付万里监区的警官在不远处也拿起了话筒,旁边有人提醒记者,这是警官在监听犯人的谈话内容。

       30分钟的接见结束后,付万香在给其弟弟买了些吃的东西后走了出来。在返回的车上,付万香对记者转述了她弟弟为何双腿瘫痪的原因。下面为付万里的自述。

       20077月,我刚被关押在麻城市第一看守所时,就多次被李力和郭贤良两人的毒打。打了后还要我睡在厕所边。他们打我最多的是自己的腰部、脚部。直到后来我的双腿痛得不能走路了,里面的肖医生又叫闵医生给我打针。接连打了一个多月的针后,我的肌肉越来越萎缩,直到双腿无任何知觉。在这期间,肖医生还叫“号子”里的人打我,他自己还亲自动手打过我。判刑后我被送到武汉洪山监狱,洪山监狱看到我的双腿不行,他们不收,麻城市看守所彭所长又找武警部队医院(我怀疑这不是正规医院),在我住院14天后,彭所长将我送上了开往沙洋的车子。快走时,彭所长还威胁我说:“你最好死在沙洋里……”我被送到沙洋的时间为200844日。

    付万香说:“20082月(过年前夕),她弟弟瘫痪后,我找麻城市看守所周所长问原因,周所长说我弟弟的双腿是装的。我提出是不是装的需要做司法鉴定。周所长还要我拿1000元钱来做鉴定。做了鉴定后,周所长对我说,我弟弟没有什么病,就是缺少营养。在我找周所长要鉴定书时,他说我看不懂,无论我怎么说,他就是不给,最后,他干脆躲着不见我和家人……”

    最后,付万香给记者又补充了一点,她说在接见弟弟时,他反映自己全身和眼睛越来越痛,晚上经常痛得睡觉不着。他实在弄不明白,自己虽然犯了法,但双腿不知为何也要付出那么大的代价……

 

                                                    看守所周所长回应:犯人付万里说的是假话

 

    为了采访到涉事的主要责任人,2009611日,记者一行赶到了麻城。中午吃饭过后,记者拨打周所长的手机时语音里提示他已经关机,记者意识到现在是中午休息的时间,记者决定到下午2.30分先到市委宣传部去采访。2.30分后,记者赶到市委宣传部找副部长程胜利,但他不在。后来办公室里的工作人员安排了一个新闻干事带记者去麻城第一看守所找周所长采访。抵达看守所后,记者再次拨打周所长的手机,这次通了,记者告诉了他在一楼的办公室等。

    大约10分钟后,周所长来办公室接待了记者一行。在他2楼的办公室里,周所长开门见山地说他看到了记者写的博客,他对此是有很大的意见的。首先,在博客里记者都是采访当事家属而不到看守所采访他这是不对的。另外,付万里在监狱里反映其双腿瘫痪是在麻城看守所里被人打伤造成的这也是不存在的。因为看守所里每个监室都有报警器,如果有人打人都可以按一下,干警会在第一时间里来处理此事。

    周所长说,每个嫌疑犯送到看守所时,都要像部队一样进行严格的检查,付万里刚进来时身上很脏,所里将其关押在19号监室。当时,他的身体就不大好,而付万里还老是去打别人,只是后来进来的人多了,所里才将他换到了16号监室。本所有规定,如果哪个干警管理的监室发现有人打架或有带进来的烟酒等不安全的行为,轻者会罚款20元,重的会罚款200元。狱医肖所长就因为付万里老打别的犯人,所里老是罚他的款,他当然不愿意,他要求将付换个监室。直到换到了16号监室后,在点名时才发现他已经起来不了,所里安排肖所长带他去检查一下。检查后,医院说除了身上脏外没有说有自己有病。

    周所长说,像付万里这个属于性质恶劣的案件是黄冈中院直接管辖,他自己先估计可能要判得很重甚至死刑。在这种情况下,他听监室有经验的疑犯的话说只要装病装得像就会判得轻些。于是,付万里每次走动或者在放风的时间都是把腿高高翘起……后来,付万里还憋着不上厕所,干脆就在床上拉大小便,搞得同监室的人都要将他换号子。所里还通知付的家属来看他,但他父亲来看了后说不认识他,以后所里打电话其父就是不理。周所长补充一下,说付万里在关押期间还是嫌疑人,按规定是不能与家属见面的,所里怕家属误解,还是违规让他们见了面。后来,所里为了改善付的生活条件,就叫他家里送来些黄豆来给他补充营养。由于付的家是在农村,家庭条件不好,有时所里还把干部吃的饭给他“改善生活”。同时,为了防止付万里双腿真的恶化,所里还专门安排人每天扶着他在走廊里来回走半小时,有时还到外面晒太阳。

    周所长停下的间隙,记者问:付万里在沙洋咬定说自己就是在麻城看守所关押时被李力和郭贤良为主的两人打伤,后被狱医打针才导致其双腿瘫痪的。这怎么解释?

    周所长回答:我们所是文明单位,如果发现有人打他,哪他为何不打报告说出来?当时的报告方式有很多种,若反映属实我当然要查处。

    在一旁的麻城市公安局政治部的李主任也给记者说了3点:“1.说实话,我认为付万里可能说的也属实,但我搞不懂他当时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未及时反映出来是什么原因呢?2.我又不得不怀疑其话的真实性。如果他在这里被人打伤,他完全可以跟所里反映、跟市检查院设在所里的监查室申诉;在去医院做鉴定时也可以给家里说;3.犯人投劳时,都要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若发现有病我们是送不出去的。当然,当年一起关押过的人有的还在,记者也可以还进行调查采访……在沙洋监狱,付万里想保外就医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一经核实当然可以达到其正常的要求。”

    针对此事的进程,中国经济时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报道。(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雷雨)

              “全国母乳喂养日”   湖北康乃馨公司在武汉各大医院义务“关爱母婴”

      本报讯 记者雷雨 武汉报道: 2009年5月20日,这是全国第20个“母乳喂养日”。由湖北省康乃馨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主办的“关爱母婴”行动上午在武汉同济医院举行。
      举办这次活动的湖北省康乃馨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旷郁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介绍,今年的“母乳喂养日”恰逢也是该公司成立两周年的纪念日,自从“问题奶粉”出现后,江城很多产妇都提高了母乳喂养意识,各个医院也在借争创“爱婴医院”时提高母乳喂养率。但到目前,全国的母乳喂养率还达不到39%,这个状况不容乐观。因为各大医院产妇生产率太高,而医护人员人手又不够,这就造成了母乳喂养不到位。为了更好地为产妇服务,她们公司这两天已经派出了二十多名专业催乳师分别到江城十几家医院义务为产妇服务,全国四十几家加盟商也同时举行这项活动。这些都得到了各大医院医护人员及广大产妇的配合和赞誉。
      借今年“母乳喂养日”,旷郁特此提出两点建议:第一,为了让产妇顺利地用母乳喂养宝宝最好在产后24--48小时做一个乳腺疏通,这样在整个哺乳期内,宝宝就有足够的母乳吃,而产妇的乳房健康也有保障。第二,要请专业的催乳师服务,对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个人或月嫂,她们或多或少都存在手法不到位的情况,这些都会对产妇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
                                       假破产      真捞钱

 

                                湖北通山一乡镇供销社破产有“猫腻”

 

    近日,中国经济时报接到湖北通山县横石供销社下岗职工陈碧华的投诉,她称自己所在的横石供销社于200512月在本社法人代表、县供销合作社负责人王宏丁、仇贤文的操纵下,以不实理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改制,并且有近千万资产去向不明,就是这个弄虚作假的破产,使他们很多人下岗后生活无着。

    为了核实事件的真相,记者于200955日驱车前往当地进行调查采访。抵达横石镇后,报料人陈大姐将记者请到了她在街面上开的旅社里后向记者说明了横石供销社假破产的内幕。

    据陈大姐说,横石供销社位于风景名胜区九宫山脚下,现有在册职工66人,拥有地处闹市的商铺39个(包括留置的门面),分店2个,商品房1套(办公用),2006年预产值400万元。在供销社改制的方案中,当年实际外欠债务不到150万元,根本就不存在破产方案里所说的资不抵债的情况。自从1992年全国供销系统实行“四开放”后,职工都下岗了,镇供销社已经无经营业务,而办公室留守的行政人员却照样拿高工资,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甚至那些干部还在到处大吃大喝。

    记者在陈大姐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看到,横石供销社被法院裁定破产后,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一、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破产必须具备连续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的三个要件,而横石供销社的实际情况并不具备这些要件。陈碧华向记者说了她的观点:“镇供销社按道理是在赢利,不存在破产,就街面上的30个门面来说,根据地段和面积大小计算,拍卖的资产就有846万元,这些还不包括未清算的富有分店、南成分店以及留置下来的4个门面(每个30万总共价值120万元)的资产远远大于负债。”说到破产,陈大姐坚决说里面有很大的“猫腻”。

    二、破产违反法律程序

    据《规定》中的第六条:“申请破产企业应向法院同时提交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资产情况表,债权债务情况表等材料,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安置意见,经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层讨论后,方可制定通过。”针对这一条,成君玲大姐对记者做了这样的陈述:“20051125日,县供销社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但同时并没有同时向上级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法院裁定单位必须在200612日前递交安置预案,但直到20061230日才公开。”事实上,镇供销社改制方案直至20061230日后,才交由职工代表“签字通过”,法院裁定破产后,为什么法院又允许本企业融资?镇供销社领导唐绍福为了达到截留门面自己作出前后不一致的三种说法:1.经营农资、鞭炮、废旧物资等;2.留置资产是为了更好的发展;3.与农行协调债权债务。为此,职工多次要求与农行协调债务的手续,均被他们拒绝。直到今天,这些被镇供销社留置的资产在下岗职工心中还是一个谜。

     三、侵犯了法律赋予职工的决策管理权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据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镇供销社在册的66人,应有权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业务等重大问题。但恰恰相反的是,镇供销社长期以来受县供销社的“控制”,镇供销社连任免管理人员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其他的民主权利更别说了。 

      四、资金帐务长期不清,随意扩大支出数额

    镇供销社自1998年由谢立万担任主任至2003年由唐绍福担任至今,资金出入帐务从未向职工公开,一直是一把手把持,资金去向不明。这次供销社所列的254.22万元的债务和应付款,使人膛目结舌。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企业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均不属于破产债权,即破产企业不能将之作为应付债务予以开支。因此,本社将所欠县供销社管理费9.1万元作为改制支出。职工是坚决反对的,对于支出清单所列的大部分改制支出与实际支出是否相符,用途是否合理,投诉人无法全知,仅就4.5万元的招待和其他费用,对于一年多没有任何业务的来的企业而言,令人匪夷所思。

    在吴大姐家里,赶来的成大姐也向记者说了镇供销社假破产存在的“猫腻”。她对记者说:“我们将企业假破产的事多次向县、市、省以至于中央的国家信访局投诉,请求上级领导重视并责成单位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把各项帐务公开透明。但有关部门不能履行职责,直到现在,我们反映的问题还是问题。2008325日,县法院、改制办、县供销社对镇供销社的资产公开进行拍卖,35个门面成交34个,成交额846.5万元,南成分店6万元,合计852.5万元,加上未成交的门面1个,价值15万元,分店一个,价值5万元,商品房一套,价值10万元,被留置的4个门面与农行协调债务(未见协议书),价值120万元,合计总值大约1000万元。再除去被留置的130万元外,已变现和尚未处理的资产,总计870余万元,在镇供销社改制的方案中,企业与职工约定,资产预估价为333.4万元,职工每年工龄安置标准为600元,但实际拍卖的溢价除弥补安置缺口(10.88万元)外,百分之七十按总工龄分摊给职工。经过计算,总溢价减去10.88万元的缺口后,尚有525.72万元,以七成计算,应有368万元按工龄分摊给职工。职工总工龄1501个,分摊至每个工龄2400余元,加上安置的600元标准,职工每年工龄安置费应不少于3000元。但在2008918日,县供销社、改制办、法院对职工代表公布的安置标准是:综合每年工龄安置费1792元,总额268.97万元,比实际应付安置费少120万元,总额少181.6万元,合同违约数额巨大。”

    由于供销社是集体企业,如何安置职工,应依据企业具体资产情况而定,不适合“鄂通发(200313号文件的规定。改制办是国有资产改制领导部门,无权干预集体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分配工作。因此,该部门2008910日签发的通改字(20084号批复无行政效力,不可作为本企业安置职工的依据,通山县法院在本企业改制过程中,滥用破产程序,枉法裁判,且在监管企业主管部门安置职工的工作上显失公正,给职工造成损失180余万元,对主要责任人应据刑法399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挽回或赔偿企业职工遭受的损失。镇供销社法人代表唐绍福和县主要责任人仇贤文在本社破产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和财务清单做虚假记载,对这个责任人应据刑法162条来定罪处罚。”

    面对横石供销社改制方案中关于“欠农行16万元借款县社已经抵还”一说陈大姐表达了她的观点,她认为若要欠也只是欠县社的,这里再次列入有重复之嫌。”陈大姐还对记者说了她在2008年去找镇供销社主任唐绍福要单位还农行债务的相关材料看一下,但唐绍福不给,还说要她回来去找吴支书。后来,她去找吴支书要材料时,吴说没有。

    对于安置下岗职工一事,成大姐说,2008910日县社按照“通山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改字20084号)文件”的条款来执行,但在具体实施中并没有算数。一句话,这些条款只针对普通职工算数,对于领导就不算数。领导算多算少,职工都无法知道。现在企业破产了,还要留守5个人领工资,并且已经领到他们签字的那一天,而她们却只领到2005年时为止。

      200956日,记者在通山县供销社找到了仇贤文主任,并将横石供销社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假破产、帐务不公开等问题对他进行了采访。

    仇主任说,横石社于2004年就开始申请过,当时有职工代表7人,经营人员都是自己买断的。由于供销社为集体企业,2004年横石社这里的房价为4万,不是职工所说的几十万等,直到2006年的下半年,房价最火,不存在假破产的问题。关于企业破产后还留置门面,这个问题应该由县法院来解答。

    记者问那些还未签字的职工是什么原因时,仇主任说,归根结底是她们嫌钱少了,甚至那个反映问题也去北京上访的陈碧华还私下找他谈,说只要给她们几个多加两万元钱她们就不会再到处闹了。(本报记者 雷雨)

                                       伪造债务,要结发妻子“买单”

                                      为了离婚,竟合谋害死情妇之夫

 

                                     一个丈夫背叛家庭后引发出的蹊跷命案

 

       近日,家住武昌岳家嘴的姜军仙向中国经济时报投诉,她与陈仕彪从1979年结婚后养育了两个儿子,直到2000年丈夫与她的朋友高玉兰发生婚外情后,她和陈世彪离婚。但陈却编造一份他们共同生活期间买房找高玉兰借款的6万元的债务需要她承担一半的还款义务。不仅如此,陈世彪为了达到能与高玉兰结婚的目的还合谋害死了高玉兰的丈夫陈新武。

          

                                                     丈夫背叛家庭还伪造借款要结发妻子承担债务

 

    据姜军仙说:“我与陈世彪从1979年结婚后养育了2个儿子,从1983年开始我就在菜场租摊位卖菜,起早贪黑,二十多年来,我辛辛苦苦积蓄了十多万元钱。但丈夫在2000年与我的朋友高玉兰发生婚外情后,他就和我闹离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打斗。此后,陈世彪的工资再也不交给我了。在我和两个儿子及其亲友的劝解下,陈世彪自知理亏,还亲手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与第三者高玉兰来往。但他却做不到,他从2000年开始就陆续夜不归家,在2001年高玉兰的丈夫死后还公然与她同居在一起。2004年,陈世彪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他都没有提到欠高玉兰的钱,当时,陈世彪还清楚地向法院陈述家庭债务只有贷款的3万元。法院于2005418日判决我们离婚。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3万元由陈世彪承担,且他每月要向我支付300元生活费直到我去世时为止。就在我与陈世彪离婚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2005516日,拆散我家庭的高玉兰却手持陈世彪2001年借她的6万元借条,还编造借钱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我和陈世彪共同偿还。当时,我想这可能是陈世彪被法院判决要每月给我300元生活费而伪造欠条,我向法院提出要看借条的时间,但不知何故未被批准。高玉兰知道我要申请鉴定时间后又改口说欠条是2003年重新打的。庆幸的是,一审法院经过庭审已经识破陈世彪与高玉兰的鬼把戏。但他们两人居然一唱一和配合密切,一审没有推翻欠条,判决由陈世彪一个人承担其个人债务(陈每月2000多元退休工资,我是无业人员)。总的来说,一审判决还是基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但是‘债权人’高玉兰不服,不惜重金上诉,非要我每个月从陈世彪手中获得的300元生活费的无业人员共同承担这个债务。2007418日,武汉中院出人意料地将欠条判成共同债务,需要我承担还款3万元的义务。”

 

                                           所有证据证明“借条”子虚乌有

 

    记者在姜军仙提供的几份材料中看到她不服武汉中院判决书认定的“陈世彪与姜军仙夫妻存续期间向高玉兰的借款事实成立”的理由:

       1.2000年,陈世彪与高玉兰发生婚外情后,陈世彪与高玉兰为了达到姘居直至结婚的目的,200111月,陈世彪和高玉兰有谋杀高玉兰生病10多年的丈夫的嫌疑,该案在一审中,姜军仙向法院提供了陈世彪的录音证据可以证实高是不可能把钱借给姜军仙家的。

       22002115日,陈世彪亲笔写下的离婚书,证明他想与结发妻子离婚是蓄谋已久的,这样一个极力想离婚的男人怎么可能在200178月份打算与其共度后半生的情人处借65000元给姜军仙支配呢?

       3.陈世彪与高玉兰在200111月高的丈夫无故死亡后公开同居生活至今,在两人同居期间(2004年和2005),陈世彪两次起诉与姜军仙离婚,在陈世彪的起诉状和庭审记录中均没有提到其情人高玉兰的“借条”,那么,在开庭笔录中,审判长再次特意提醒了陈世彪有无债务时,陈世彪回答只有3万元的贷款(见2005武区民一初字第858号判决书卷宗第59页)。这些都证明借条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他们在姜军仙离婚后伪造的。

       4.姜军仙在原审时举证高玉兰与其丈夫陈新武的家庭状况极差,不可能有积蓄65000元外借。在一审中,姜军仙拿出了陈新武生前工作单位的证明:“该同志档案中记载,陈新武的档案工资为213级,月工资为97元。由于该同志身体欠佳,他在1996年就没有上班,下岗病休期间月工资收入加在一起大约在150元左右。该同志于20019月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实施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高玉兰以前居住的新生里社区也证明高玉兰无固定工作。

       5.2000年陈世彪与高玉兰同居后就开始与姜军仙闹离婚,因他连生活费、工资都舍不得拿回家,后来还是多次找人协调陈世彪才拿一半工资回家(一审有陈世彪写的书面证明),这样一个变心的男人怎么会从情人高玉兰那里借65000元给姜军仙呢?

    高玉兰在诉状中将已与其同居生活的陈世彪的住址故意写成姜军仙家,且诉状称是借姜买房子的。庭审中,姜军仙答辩这钱是自己的存款,陈世彪为了配合高玉兰胜诉,就改口说借钱用于装修房子。但一审、二审调查姜家装修房子用的6万元钱的来源时,姜全部说明了出处。

       6.原一审法院未准许姜军仙对“借条”出具的时间究竟是2001年还是2005年所写进行鉴定的申请,从而使姜在一审中丧失了对那张虚假借条揭露的权利。因为一审法院判决姜不再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在没有允许姜一审提出的鉴定申请的情况下,出人意料地将一审判决改判,造成姜在没有查清“借条真实书写时间”的情况下败诉,这明显剥夺了自己对改判判决上诉的基本权利。

       7.这么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在二审判决审理期间时间却长达一年之久,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理期间三个月的法律规定,这在程序上属于严重违法。

 

                                                                     情夫合谋害死情妇丈夫 

      

    在采访姜军仙时,她说自己很来就是个很好的家庭,就因为高玉兰的出现才导致了她离婚,而高玉兰为了达到与陈世彪共同生活的目的,竟然与陈世彪合谋害死了自己的丈夫陈新武。记者查看了姜军仙提供以下的书面证据。

       1.高玉兰的丈夫陈新武当年身患风湿病,平时帮高玉兰卖小菜生活,养育2个孩子。2000年开始,高玉兰就与姜的丈夫陈世彪勾在一起。这些都有高玉兰的妯娌以及邻居可以证实。

       2.陈新武在2001116日早上5点半被打牌的人在公共厕所里发现死亡后,喊高玉兰(她当时在家睡觉)。据发现人讲,凌晨2点半,他就看见公厕里坐着一个人,当时因天黑没认清人。疑点之一是:陈新武家里有厕所,为何5点半死亡被发现时会在公厕?且尸体已经僵硬,这也说明其已经死亡多时,作为妻子,她为何没有发现?

       3.据陈新武的弟媳说,他们都报警了,警察来了后问高玉兰的丈夫是怎么死的时,高玉兰说是在早上5点半他们出摊子,丈夫陈新武上厕所时被摔死的。民警当时就说,陈新武不是早上5点半死的应该是晚上11点半死亡的才对。陈新武的妹妹陈康梅说,他的哥哥死得冤,死时眼睛都没有闭,那个公厕根本就摔不死人,当时他的哥哥死的时候脚上有明显的拖伤,头上还有撞伤。

     姜军仙对记者强调说:“事后,高玉兰诉我欠她的债务时,当着法院的人说她丈夫陈新武是患心肌梗塞死的。高玉兰这个前后不一致的叙述,说明她在撒谎。陈新武死后,我在陈世彪皮包里搜出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只要你有离婚手续,我一辈子不告发你。最后的落款为高玉兰。同时,陈世彪在跟她弟媳打电话时,也亲口说过如果他不跟我离婚高玉兰就要告他杀了陈新武(有人证、物证、录音证)。陈世彪自己也承认有命案在身。就连陈新武的儿子陈高曾当着他同学的面说,他爸爸是别人合伙谋死的。还有一点,陈新武在115号晚上7点收摊子回家时,当时精神状态很好,为什么到了晚上11点半后就突然死了呢?据陈新武的母亲说,他的心脏很好,根本不存在心肌梗塞一说。”

    目前,中国经济时报正在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雷雨)

                       怀孕8个月强行做引产手术   医生大意切除产妇子宫和卵巢

 

                                洪湖一孕妇血泪控诉:这场医疗事故毁了我一生

 

近日,来自湖北省洪湖市龙口镇三红村的村民张国鑫向中国经济时报投诉,2008523日,洪湖市龙口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将他怀孕8个多月的女儿张文芳强行拉去做了引产,由于麻痹大意,手术结果超成他女儿子宫和卵巢全切除的重大医疗事故。为了核实事件真相,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于2009417日赶赴当地进行调查采访。

 

                                              受害者父亲阐述事故经过

 

在这次医疗事故中受伤的张文芳的父亲张国鑫老人说:“2008523日,洪湖市计生服务站计生工作人员刘栋清将其女儿抓到了计生站办公室,在刘栋清自己签字的情况下,计生站的4名工作人员强行将我女儿张文芳抓去做了人工注射药物引产手术。第二天,医生打催生针,打完后女儿开始腹痛,胎行发作,我急忙央求医生以及2个计生办人员多多注意,但随后几分钟就是不见人影,我跑去喊医生,她却坐在隔壁房间与别人聊天,还说吵什么吵?我怎么帮你?死孩子是痛下来的……后来,女儿生下的小孩手和胳膊都在外造成大出血、休克,女儿痛得直喊救命。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急转洪湖市人民医院抢救。在施救中,医生将其子宫、宫颈口、输卵管、卵巢全切除,切破尿道管,最后,医生装上一根人工排尿导管以便于其排泄。没想到手术三个月后,女儿体内血冲染胃和肠道,吃饭胃痛,肠道粘连严重,大便排不出来,只好借助开山路。手术10个月后,女儿排泄时经常用泻药,拍出来的是黄色黑水,红白冷子,排尿中带有鲜血,后期有引血,有时排的是宗红色,医生护士看过,都无任何解决办法。

女儿张文芳做手术之后,长期头痛、头晕、腰痛,嘴巴呈乌色,走路时吐大气。甚至走路时还要靠人扶着走。前段时间,她进食很少,中段于11月份一连几天都不吃,现在她的身体胀痛,有时身体肌肉紫一块青一块,住院8个多月,其中5个多月后政府断供药费、生活费。现在的女儿没有生活来源,完全靠娘家70多岁的父母供生活,家人眼见了流泪伤心,多次求龙口镇政府给一点钱。我先后找市计生局,计生局不管,郭远亮局长说我女儿伤了什么残了什么?我将去省信访局上访的信件转给胡市长,他不接不看还说随便你告到哪里,最后都由我们解决。计生局不管,市政府又不见,我只好再次上访。一次,我在市政府看见市委书记梓建华出来了,我急忙跑上去跪在他面前求情,在市委书记的安排下,蒋市长在市信访局接见了我。我的女儿此时却倒在了信访局的门口,脸色白,脸色乌黑,全身发抖抽筋,市长派警车急送医院抢救。但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2008113,我们父女找到了蒋市长居住的地方等他起床,但上班时间早过了,他就是不表态解决问题。我只好再来武汉的省信访局上访。在我多次上访后,我们地方的计生局征得市政府同意去武汉同济医院只作卵巢的检查,别的不列入检查项目。晚上回洪湖人民医院已经10点多钟,医院的床位没有,女儿和她母亲见此情景痛苦流泪。病房病人看得寒心,她们共同挤出一点才睡了一晚上。由于病情得不到解决,我们再三要求做个伤残鉴定,但计生干部却上下串通只做了一个虚假的鉴定。”

 

                                           受害者张文芳说镇政府做了诸多假材料

 

记者在张国鑫老人的带领下,采访了他的女儿张文芳。据张文芳说:“由于家庭条件太差,我一直都在外面打工,一直都未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我的婚姻别人介绍的,后来才知道这个男人自己带了一个男孩。当时自己并没有很在意这些,我认为只要找到了一个真正爱自己的男人就可以了,在和这个男人结婚后,我生下了一个女儿。这次怀孕8个月后,镇上的计生办的人就多次上门警告家人,说我们是严重的超计划生育,要罚款37千元。我们也多次找计生局申诉,说我们的家庭很特殊,之前男人自己的小孩是他与前妻生的,而我和他结婚就生了一个,我们都是农村户口,现在怀孕的是第二胎,符合国家的计生政策,不应该罚款。况且我的家庭条件相当差,没有多余的钱来缴纳罚款。在此情况下,市计生局包括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见无利可图,发生了上述事故。”

张文芳还告诉记者,出事后,她的丈夫在找计生办理论时,还遭到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多次追打,在她住院期间,她丈夫、娘家父母都不知道,就连镇政府接送村妇联主任路过她们家门口一米远都不通知一声。

“镇计生办打着党的名义,在高价罚款未果后,将我强行做了手术,为了掩人耳目,他们在向上汇报时,还说我是‘产三孕四’,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想问计生办的领导,我已经生下的3个孩子呢?是不是计生办的人员拿去卖了!”张文芳义愤填膺地还对记者说了另外及点镇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200884,龙口镇政府怕张文芳的父亲到处上访,强行将其父亲的身份证扣押至今都没有给。

在我的胎行发作后,我跟计生办人员先求情,说等下孩子出来时我不能动弹她们可以帮我一把,但几分钟后,计生办人员关机,医生都走了。最后,我痛得不行了喊来一个医生,她进来看了一我下,就坐在隔壁同别人聊天。在我疼得叫救命时,医生在隔壁说,我怎么帮你,喊也没有用,死孩子就是痛下来的。最后的结果是,孩子的胳膊在外,造成我大出血、休克。

第二次手术是200864---69日,我的人一直没有脱离危险期,相隔了5天都不能吃喝、不能动弹,眼睛都没睁开,镇政府不给医药费,医院不给药。我70多岁的父母年纪大,身体不好,只好多次上访,政府才给了一点钱做生活费。在我住院8个月中断药就有5个月。在家人到政府理论时,计生办的人干脆说我有精神病,要我去精神病医院做检查。

200912,我在武汉的医院检查一天,晚上回洪湖市人民医院,但医院无床铺,我就这样被赶出医院,医生说是计生办跟他们打过招呼叫这样做的。

在赤壁医院检查时,医生还多次告诉计生办的人说不能打针引产,而服务站的医生说可以,她们见这种情况多了,可以搞,结果手术横位,人身伤残。

医院制造假病例时间差,我在服务站上产床是5.20分,转人民医院6.30分。实际上产床是2点多钟,医生拉窗帘穿了衣服就走了。计生办和病房人说送人民医院抢救,不超过4.30分,而抢救是6.30分,实际进手术室为7点。这中间相隔两个多小时在做什么?从引产到抢救都没有陈新兰的身影,而病例上全是陈新兰主任,其实,她并没有送我去医院。

最可笑的是,为了实施引产,计生办向上虚报我有4个孩子,做鉴定时还上报“产三孕四”,我实际上只有一个孩子,离婚时法院判给男方。

记者在龙口镇政府门口,首先电话联系了负责此事的龙口镇杨副镇长。记者打通了其手机后,杨镇长在电话中说,他和张文芳以及其母亲正在在市计生局里调解此事。待调解完后他会将结果告之记者。

针对此事的进程,中国经济时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报道。(本报记者 雷雨)

                          一场简单的交通事故       一个极不公正的判决

                           当阳司机控诉:一场交通事故让我当了“替罪羊”

 

    近日,家住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朝阳观村一组的村民金云中向中国经济时报反映,他于20071215日驾驶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装载一车木材从当阳市王店镇运往枝江市安福寺镇刘家冲村二组原赵店小学地段时,因别人的车子引发的一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却无辜将自己牵连了进来,为此,他还曾两度被关押,直到现在自己还被错误地判处了“缓刑”。为了洗刷自己的清白,金师傅希望本报记者能将他的冤案“昭雪”天下。为了核实事件真相,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于200949日前往当地调查采访。

 

                                                         “肇事者”金云中陈述事故经过

 

    记者驱车抵达金师傅的家里后,他便将此事的原委都说了出来。金师傅说:“20071215日下午5点左右,我驾驶小货车(鄂E-1D541,)装了一车木材与货主吴大明(男,40岁,住当阳市王店镇)沿当阳市王店镇黑土村往枝江市安福寺镇刘冲村的水泥路行驶,在行驶途中,我被后面骑摩托车的刘迎新(家住刘家冲村)追赶上来拦住,说刚才在有一骑摩托车的人(往当阳方向)摔倒了,后面一辆拖稻草的司机说要他来追我们,要我们转去一个人把事情说清楚。

    于是,货主吴大明就跟着刘迎新到安福寺镇刘冲村李远红(个体经销店)的门口,见一摩托车倒在水泥上,伤者高炳富(男,54岁,住当阳市王店镇黑土坡村)已经扑在椅子上,待家属把高炳福送到当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两天后于1217日死亡。枝江市交警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是我肇事的情况下,扣押了我的货车,要我先拿1万元钱作为死者的安葬费。后来,我反复申辩并委托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士武对本案的所有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积极协助交警查明事情真相,并向警方提供现场目击证人陈忠荣(男,14岁,枝江市瑶华中学学生,家住现场旁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时在事故现场的陈忠荣和货主吴大明(货主吴大明与死者高炳富有亲戚关系)都能证实,20071215日下午5点多钟,金云中驾车和货主吴大明经过事故现场后向前行驶20多米,遇见陈忠荣和其婆婆王万秀(74岁)在路上用掀戳沙,因沙将水泥路挡住无法通过(乡村水泥路仅35米宽),金云中将车停了下来,等陈忠荣把沙戳开后车才通过,吴大明和陈忠荣都看见金云中的货车经过事发现场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和高炳富在事发现场会车。陈忠荣能够证实被告人金云中的车在经过事发现场时,死者高炳富的摩托车未经过沙堆到事发现场,这些都证实金云中是清白的。

 

                                                       枝江市法院判决金云中犯“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507[重非]6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云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枝江市公安局于20071221日将其刑事拘留,1229日被监视居住。2009114日,金云中被依法逮捕。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08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云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121日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枝江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枝江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云中及其辩护人黎士武到庭参加诉讼。经枝江法院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121518时许,被告人金云中驾驶鄂E1D541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装载木材从当阳市王店镇运往枝江市安福寺镇。行驶至安福寺镇刘家冲村二组(原赵店小学)地段时,与高炳富(男,54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导致高炳富倒地受伤。高炳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云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炳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金云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到刑罚处罚。

    金云中聘请的辩护律师黎士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云中犯罪没有直接证据,均为传来证据。其直接目击证人至今未找到,所以没有证据能证明此次交通肇事是被告人所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金云中无罪。

    尽管黎士武律师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枝江市法院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金云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所有证据证实金云中是“替罪羊”

 

    受金云中的委托,湖北省民基律师事务所黎士武律师对此案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多次找到当时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证实金云中不是交通肇事者。黎士武的理由如下:

    一、20071215日,货主吴大明就坐在金云中的车子里,陈忠荣的家正好在事故现场旁边,他们都证实金云中的货车经过事发现场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和高炳富在事发现场会车。另外的证人刘迎新、周学慧、李远红都陈述没有见到金云中的货车与高炳富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被告人金云中在公安机关的四次笔录的供述都是一致的,都能详细陈述经过事发现场后停车的过程。

    二、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第E507[重非]66号认定的唯一依据是枝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检验报告,此报告是不可采信的非法证据。

       20071215日晚,在事故发生后,枝江市安福寺交警中队的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并未对高炳富的摩托车左侧后视镜进行提取封存,而是对摩托车整体照相后拖到安福寺中队院内。20071217日下午,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方光圣等人通知金云中到安福寺中队,要金云中骑高炳富的摩托车与金云中的货车做实验,目的是看死者高炳富的上衣有一附着物是否为货车木料上的松油(金云中与死者高炳富的身高都是一米七左右)。金云中身穿死者的上衣会车时车上最低处的木料不能接触附着物,两者相距的高度很大(当时摩托车左侧后视镜还在车上)。实验时,高炳富的摩托车左侧后视镜挂到了货车上的木材(有姚国菊、刘泽云、吴大明和多名民警证实),说明左侧后视镜上树皮碎屑是在20071217日的实验中留下的。现在,公安机关又补充在20071219日进行了侦查实验的笔录,而物证检验报告是在20071220日作出的,在报告中所述的在事故发生那天将高炳富的摩托车后视镜拆卸后送来刑事技术室检验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枝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的样品来源是非法的,办案程序也严重违法(仅对外观形态进行了认定,未对成份进行同一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该报告是不可采信的)。

    三、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所有卷宗证据材料来分析,进行时空定位,也可以排除是被告人金云中的车“肇事”。

    同时,黎律师还调查了证人李远红,他向黎律师作了这些陈述:我喂猪子时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大约两分钟我就到门外来看。当时在门外看的人还有刘迎新、周学慧等(黎士武对记者交待说,他在走访李远红时,李远红说当他在前屋内听见摩托车倒地声后,就走到后面的猪圈内倒了一桶猪水,来去只需两分钟左右)。

    证人刘迎新陈述:当时下午六点钟左右,我和爱人在门口,听见路上有汽车喇叭声音,我们往路上一看,发现李远红家门口倒了一个骑摩托车的,我和爱人就跑过去看,看见一个人仰面倒在路上,拖稻草的司机朝我们喊,快去赶前面拖木料的车子,是他撞的,我往太和场方向赶了大约两里路,在张清家附近就赶到了一辆拖木料的车子,就说明刘迎新、周学慧、李远红到事发后大约两分钟到现场,并且刘迎新、周学慧是先于李远红到事发现场(刘迎新从家中推摩托车出来走时李远红才从家中出来,从两人一前一后的追赶情况来看可以印证)。

    证人陈忠荣陈述:拖木料的车在我们传沙时,他不能过就停了,他按喇叭,我看了他一眼,当时,车没有开灯。在第二卷宗第52页中,吴大明陈述:我和金云中的车开到赵店小学门口时,有人建房子将沙土堆在路中间,我们的车停了2分钟左右的时间,然后继续往前走了大约七里路,这时,有一骑摩托车的人赶到前面,将我们的车拦停(吴大明解释说当时停车后拿出了一支烟来点燃抽,大约抽了一半的样子,因为抽一半的烟大约要两分钟的时间)。

    黎士武律师从陈忠荣和吴大明的陈述中都可以证实,被告人金云中的车在经过事发现场后向前走30米后又在沙堆旁停下来,等陈忠荣将沙堆戳开后车才走,所需时间是两分多钟。如果是金云中交通肇事,那么当时刘迎新和周学慧在其家门口,也正在沙堆旁边(从现场图可以得知刘迎新家与陈忠荣家是对门,处于水泥路的两侧),就在听见拖稻草车的喇叭声后,也同样能听到金云中的车按喇叭的声音,也能看见金云中的车停在沙堆旁,就不需要刘迎新去骑摩托车追赶。证人李远红能够听见高炳富摩托车倒地的声音,也就能听金云中经过事发现场按喇叭的声音。

    而事情恰好不是这样,刘迎新和周学慧、李远红在骑车去追赶时不仅没有见到金云中的车和听见喇叭声,而且连车尾也没见到,这就说明金云中的车是在事故发生前就经过了事发现场。

    黎士武律师对记者说,从现场情况来看,高炳富的人和摩托车都倒在路中间,高炳富的尸检报告仅有后脑着地的摔伤,身上再无其它任何伤情,如果是金云中的车将高炳富的车挂倒和撞倒,高炳富的人和摩托车应该在路旁,而不是在路中间,高炳富的身上应该有其它伤情,衣服的肩膀处和胸口处、摩托车上应该有明显的挂擦痕迹和碰撞痕迹。但现在所有的证据都与此相反,高炳富的上衣的附着物应该是高炳富摔伤后呕吐物,由此可以进一步排除是金云中交通肇事的可能性。

     四、本案指证被告人金云中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所有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并且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是金云中交通肇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金云中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现场证人证言金云中无“肇事”

 

    本案唯一自称是现场目击证人是拖稻草的司机,但公安机关至今未找到,现场证人刘迎新陈述:“拖稻草的司机朝我们喊,快去赶前面的拖木料的车子,是他撞的,我马上回屋骑摩托车去赶。我往太和场方向赶了大约两里路,在张清家附近赶到了一辆拖木料的车子。”

    证人李远红陈述:拖稻草的司机在驾驶室里把头伸出来朝我们喊:你们快去赶前面拖木料的车子,是他把人撞了,我也骑车去赶拖木料的车子,在往前大约两里路张清的屋旁边刘迎新已经把车拦停了。车上的人已经下来了,正在和刘迎新说话,一个是司机,一个是货老板,货老板我认识,叫吴大明。但两人证言均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拖稻草的司机说是前面拖木料的车子把人撞了。他所说的前面的拖木料的车子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既没有说出司机是谁,也没有说出车子牌照。另外,证人刘迎新、李远红追赶到被告人金云中的车子并不能说明被告人金云中的车子就是拖稻草的司机说的拖木材的车子,因为从事发现场到拦停被告人金云中的停车处的水泥路上有多处茬路口,不能排除其它拖木材的车辆从茬路口转弯的可能性。

    证人施远红证实:我们到现场去的路上有刘家冲水库爬坡的地方有两辆轿车和两个拖木材的车阻车,我们从他们中间缝隙的过来的。说明这条路上还有其它拖材的车经过。

    根据拖稻草的司机对刘迎新和李远红喊:你们快去赶前面拖木料的车子,是他把人撞了。由此分析拖稻草的司机自称是现场目击证人,但现有证据表明拖稻草的司机与被告人金云中的车距离很远,拖稻草的司机不可能看见金云中的车经过事发现场的情况,金云中在庭审已陈述其车在当阳王店镇黑土坡时就将拖稻草的车超过,拖稻草的车比金云中车更宽,因此,会车速度更慢,在经过刘冲水库堤是单行通道,在金云中过堤后,正好有一辆大车反向(往当阳方向)通过库堤,那么,拖稻草的司机要停下来等此辆车过后才能过堤。从金云中过堤后到事发现场有一千多米,而库堤也有一千米左右。由此推断,金云中车在经过事发现场两车的距离大约在两千米左右,而且路均为弯道,拖稻草的司机不可能看见金云中是如何经过事发现场的。

    上述会车情况及两车距离证人陈礼明(男,住枝江市安福寺镇刘冲村二组)可以证实,陈礼明当时正好从家中骑摩托车往当阳方向经过刘冲水库堤,先后遇见金云中的车和拖稻草的车,可以证实两车的距离很远。

    从拖稻草的司机在案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并且至今不愿意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从现场的轮胎痕迹可以证实,高炳富的摩托车是从路边深坎向水泥路上骑时摔倒的。结合现场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可能是拖稻草的司机的车灯光影响高炳富的视线,使高炳富的摩托车轮骑到水泥路旁的路坎里,高炳富从路坎向水泥路上骑时,倒地摔伤,后拖稻草的司机为逃避责任,说是前面拖材的车所为,然后逃离现场。

    结束采访时,金云中对记者说:“此案发生至今有一年有余,给我的家庭都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我一家四口人是失地农民,小儿子现在新疆当兵,我家也是光荣的军属家庭,现在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是自己开一辆小货车跑运输,就因为这起案件使全家陷入了巨大的灾难。去年,我先后两次被无故刑拘关押,后被监视居住,货车被无故扣押45天,直到我被法院判处缓刑,车子现仍被查封,驾驶执照现还被交警扣押。我的货车办理了保险,从经济责任上也只需赔偿对方两万多元,我因缓刑也无法从事运输,家中现无任经济来源,我恳请审判庭本着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作出公正的判决。”     

       针对此案的进程,中国经济时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报道。(本报记者 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