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MP5放在床头充电,也许是想看看里面存了些什么,有人就擅自给我开了机,看完后也未再关机。不管是处于黑屏状态还是使用状态,总之充电时开机会影响电池的寿命。自己的东西自己爱惜,看到MP5被如此随意把玩,我心疼。说几句责骂的话,却引来别人一句“你既然放在那里充电,便是容忍别人给你开机玩玩”。我不同意这个观点。
首先,以作用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我对MP5的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绝对权或对世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行使权利的直接性和排他性,权利主体直接作用于客体实现其利益
,无须义务人积极行为的介入协助,并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即是义务人的义务只能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义务人有积极的作为,便有侵权之虞。
MP5充电时虽然已不在我的现实控制之下,但它不是遗失物或者遗忘物,我对它的所有权仍然是完整的。我将它放在床头充电,任何人均负有不去开机把玩的义务,此即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违反了这个义务就是侵权。
其次,“容忍”是物权法体系中相邻关系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产生的前提是不动产相互毗邻。不动产的相邻人一方欲行使权利,必然需要另一方提供便利,便利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消极的便利便是“容忍”义务。如《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MP5是动产,我对别人有什么义务?!
我认为仅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就完全可以推翻“容忍”的观点。当然,MP5充电时有人开机看看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但这仅仅是一个事实,不能因此而认为我负有什么义务。就像把自行车不上锁放在楼下,难道这就是“容忍”他人随意骑乘吗?未经我的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