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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信用卡担保的法律根据《物权法草案》所有权立法之批评

吴春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本文以信用卡的保证担保方式为例,对信用卡担保的特征予以考察,试图寻找信用卡担保的制定法根据。作者发现:信用卡担保在制定法根据上是缺失的。
    
    关键词:信用卡担保保证 最高额保证 法律根据
    
    '一卡在手,走遍神州',一语道出信用卡魅力所在。信用卡被越来越广泛的人群所认可、接受,信用卡市场成为各大银行逐鹿的战场,信用卡业务也呈爆炸式增长。由于信用卡'预借现金、透支消费'等便捷功能,加之我国市场信用整体缺失,于是,对银行而言,在追逐这块蛋糕带来的诱人利润的同时,与利润孪生的是经营风险。如何防范信用卡风险,是各发卡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其中手段之一就是信用卡担保,即要求信用卡申领人提供保证人或财产担保,其中要求信用卡申领人提供保证人是各发卡行所采用的主要担保方式。下面,作者通过对信用卡保证担保方式进行分析,试图寻

 

双重裁判机制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困境

驳武功先生兼论学术伦理

郝银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武功先生(笔名),于2006年8月29日在《检察日报》发表了《常识错误  还是混淆视听――驳“检诉合一”诉讼机制》的文章(以下称武文),对笔者提出的关于理性评价我国“检诉合一”诉讼机制的学术观点进行了大肆挞伐,并同时十分专横地对笔者的人格进行了恶意贬损。笔者认为,健康的学术争鸣是学术繁荣的前提。但是,违背学术伦理和学术理性的侮辱谩骂式学术争鸣,不但暴露出批评者的学术品格低下,而且远离了学术原则,远离了真理的探索,远离了正常的法律化逻辑思考和专业化的法学分析,变成了粗野的学术暴力,是令人不齿的。武文这种非学术化、非理性化而大搞人格化、学阀化、情绪化、政治化的学术争鸣是对学术伦理和学术规则的公然践踏,完全失去了理论争鸣的学术意义,同样也是不能得到宽容的。笔者本打算放弃与之展开争鸣,但是对于武文以匿名的形式利用社会公器《检察日报》强加给笔者的栽赃式学术批评,笔者认为还是有进一
 

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内容摘要]公司财产的形态及其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的关系,是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制度的基本问题。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对公司财产中的有体物的独占性支配权,在本质上是法人所有权;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即主要是由所有权的转化而形成的无体财产权,它在行使上具有特殊性。

[关键词]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财产的形态及其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的关系,是公司法理论的基本问题,公司制度的许多方面均由此而衍生。

一、公司财产的法律地位

人们经常在多种场合使用公司财产这一概念,如“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所有权”、“公司财产抵押权”等等。其实,公司财产具有不同的范围,分别作为不同权利的客体,使这些权利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财产至少有三方面的涵义。狭义上的公司财产是指
探求信用卡担保的法律根据
《物权法草案》所有权立法之批评
吴春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本文以信用卡的保证担保方式为例,对信用卡担保的特征予以考察,试图寻找信用卡担保的制定法根据。作者发现:信用卡担保在制定法根据上是缺失的。
    
    关键词:信用卡担保 保证 最高额保证 法律根据
    
    '一卡在手,走遍神州',一语道出信用卡魅力所在。信用卡被越来越广泛
法学研究生复习技巧(2006-11-13 14:56)
复习是应试的基础,是研考成功的根本保障。一切应试技巧都是建立在认真复习、全面掌握有关知识的基础之上,离开全面、认真、深入、细致的复习,一切应试技巧都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可以说扎实复习、吃透教材是最根本的应试技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考生必须明确这一点,踏踏实实搞好复习,不可怀侥幸心理,到考场上去碰运气,这是我们想特别强调的一点。在复习中也有很多技巧,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找准教材、认真复习
  教材是复习的根本材料,也是答题的基本依据,复习时应以教材为根本,全面、牢固地掌握教材内容,不可本末倒置,以复习资料、模拟试题之类的东西为主,任何复习资料都应当以教材为准,围绕教材内容而展开,并且无法替代教材,这是复习时首先应明确的问题。
  明确教材的重要性之后,还应当明确使用什么教材。选择教材由以下三个标准确定。
  (1)准确。所谓“准确”是指该教材为报考院校所指定的教材,或是有关导师主编、参与编写的教材,或是该院校学生使用的教材。例如,报考非在职法律硕士的考生应使用指定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及《法律硕士专业

浅析青少年犯罪成因、特征及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1-05 16:03:00 ]    作者:韩中语    编辑:凌月仙仙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0%以上。而对这一严峻问题,“救救孩子”已再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我们不能不为社会稳定担忧,为未来的命运担忧。为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我们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青少年

(一)必须确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特殊性及排他性的原则与价值。

  审判程序一般来说,都应当具有独立性、合法性及排他性之原则与特征。程序的独立性是指每一个程序都具有独立的自成体系与价值,如开庭中的质证程序、合议程序,执行前的听证程序,执行中的查封程序,等等。每一个程序都是相对独立,具有自我形成一套操作步骤与体系,从而构成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的合法性是指每一个程序都是按时间顺序及时间约定依法展开的,具有效率的特征。程序的排他性是指每一个程序独立、依法展开后,就具有完整性的司法价值,非经特定程序,不得更改,即它能排斥与其相同性的程序的再次重复与冲击。审判程序的这些特征与原则,构成了审判工作特有规律,只有肯定与尊重这种规律,程序价值才能真正的体现与贯彻。审判程序如此,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一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同督促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一样,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应当具有其独立性、排他性的特征与价值的,由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救济的一个最后程序,属特殊性程序,因此,确立并肯定其特殊性、排他性的原则与价值是很有必要的。所谓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特殊性及排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的比较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1-04 17:32: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从审判工作的实践及结果来看,它为纠正某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与缺陷-即许多作法都与生效裁判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亦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5-07-28 00:00:00 ]    作者:仲东阳    编辑:凌月仙仙

摘要: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审判人员才有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审判人员的决定范围仅仅局限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极其狭窄,已经不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亟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的权利。


关键字: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当事人选择


1) 简易程序的概念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这一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

论宪法的基础(2006-11-06 15:28)
                             论宪法的基础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5-23 09:58:00 ]    作者:李 龙叶必丰    编辑:studa9ngns    一、宪法所赖以存在的基础 
    
    宪法有没有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什么?这个基础是宪法典所具有的根本法属性或民主、法治等人类发展的一般精神吗?对此,许多学者作了肯定的回答。然而,历史唯物主义却提醒我们:“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的基础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不是人与客观事物或客观事物相互间的联系。法的基础归根结蒂是物质关系,即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