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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拙,1962年3月出生,上学13年,一介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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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2009-05-16 17:29)

不便转载,敬请移步:▲劳动合同法

    我为什么关注《劳动合同法》 【摘要】 《劳动合同法》中的这些规定,既阻碍了企业培育新人,又阻碍了企业淘汰落后者。若不尽快下决心予以修改,最终将会摧毁共和国的经济基础,把全体劳动者推向“集体贫穷”。一群一贯正确的官员和一帮从不错误的专家聚在一起闭门制订的法律,再交付什么都代表的代表们表决通过,是不能有错的。

    以违反《

《劳动合同法》直接加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困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

宁静致远(2009-01-05 20:59)

祝朋友们快乐、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