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鉴于下述两个事实性的理由:第一,主管中国教育和学术工作的教育部和主要负责处理学术不端与腐败的大学学术委员会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处理此类事项的规范程序,甚至没有常设机构,这实际上导致了这类问题频发且愈演愈烈;第二,责任机构对学术不端与腐败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以及大学在这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袒护一已之狭隘利益的“本校保护主义”,成了孕育新一轮学术不端与腐败的温床,甚至成为新一轮学术腐败的理据;并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即促使并要求主管机构认真严肃地处理学术不端与腐败行为,尽可能地使中国学术在一种健康和良性的环境中发展,在此,我们以理性的方式发出下述共同的呼吁。
“事实性的理由”——那什么叫做“非事实性的理由”?
“甚至没有常设机构”——刚说完“主要负责处理学术不端与腐败的大学学术委员”,又说“没有常设机构”,到底有没有?
“频发且愈演愈烈”,——还是罗嗦,并且别扭。
“理据”——我猜得出来“理据”就是“理论根据”,就像我能猜出“社经”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学”一样。
“并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即……”——您直接写英文得了,我过四级了,大概也能看懂。
“促使并要求”——还是罗嗦。
“常设机构”、“ 责任机构”、“ 主管机构”——这三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理性的方式”——不理性又如何?难道要上街?
一,中国学术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学术不端与腐败现象。考虑到我们的身份以及呼吁措施的效果,我们将对本行动做下述两项限制:(1)本行动所指向的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任何教授和研究员(包括签名者在内)剽窃、造假和腐败的行为;(2)本行动之所以针对教授和研究员,是因为教授和研究员应当首先遵守学术的基本规范。本公开信将在2006年3月20日公示2周后生效。
“两项限制”—— 上一段结尾说是要“呼吁”了,我竖起了耳朵要听呢,结果先来了两项“限制”,我被“忽悠”了一把——邓教授虽然在东北工作,可不要学俺们东北人的“忽悠”。
也行,那我就先看看“两项限制”吧,“限制(1)”看完了,该看“限制(2)”了,可是在数字序号(2)下边却是对(1)的解释“是因为……”,我又被忽悠了,原来“大忽悠”里边还套着“小忽悠”。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还是该用定语“中国”的时候不用,这下全世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教授和研究员都跑不了了。
“指向”、“针对”——应该是一个意思吧?还有“面向”、“aim at”、“be dead against”、“in allusion to”……能用的全给它用上!
“剽窃、造假和腐败的行为”——上文说““各种学术失范、不端甚至学术腐败的现象”,这里又说 “剽窃、造假和腐败的行为”——如此混乱,这些概念到底都是什么意思?
“教授和研究员应当首先遵守学术的基本规范”——这个句子可以有两种解释:1、教授和研究员应当率先遵守规范,然后其他人再遵守;2、教授和研究员应当先遵守“学术的基本规范”,然后再遵守其它规范。我猜是第一种意思,把“首先”改成“率先”就不会产生歧义了。
“本公开信将在2006年3月20日公示2周后生效。”——我是头一次听说“公开信”还需要“生效”,看来他们真的把这公开信当成法律了,想要过过“立法”的瘾,还要学法律那样“生效”?
要生效也写清楚了啊!关于生效时间的表述很不严谨,到底是“2006年3月20日开始公示,2周后生效”还是“从某天开始公示,到2006年3月20日满2周即生效”?
参与签名的很多是法学教授,法律必须要严谨,可是为什么这样含混不清的句子都能出来?而且是关于重大的时间问题!
二,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牵头成立由品行与学术成绩俱佳的学者组成的“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并制定有关学术纪律仲裁的行业规范。在接到违背学术纪律的投诉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匿名审查,以查证是否构成剽窃、造假或腐败行为,对违纪成立者,定期公开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高校或研究单位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根据词典解释“ 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也就是说,“纪律”只对一个团体内部的成员的人有效,而教授、研究员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教育部 (以及将要成立的“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团体的,也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仲裁”—— 根据《说文》“ 仲,中也”,《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做出决定”。我不知道教授们怎么想到把这个词用到这里来了。首先,学术腐败这种事情,不一定有争执的双方,大多数时候,只有一个腐败者,像“河南大学周宝珠教授诉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侵犯著作权一案”那样双方对簿公堂的例子,是很少见的。再说,如果真的有“双方”,被侵害著作权的一方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还要什么“仲裁”?
“纪律仲裁”这个词很可笑:纪律是“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的,而仲裁是“第三者居中裁判”的,完全是互相矛盾的嘛!
更为可笑的是后边,根据教授们的建议,该“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匿名审查”—— 据我所知,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不论是“海仲”还是“贸仲”,仲裁都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的自由”,这里不但不能选择,竟然连仲裁员的名字都不能知道,这叫哪门子“仲裁”?从其它方面的特征看,这个“委员会”也和“仲裁”的概念毫不沾边。诸位法学教授,你们还记得“仲裁”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吗?
“违背学术纪律的投诉”——这个句子的问题也很大,和著名的例句“咬死了猎人的狗”一样含义不清,是“关于违背学术纪律行为的投诉”还是“投诉”自身违背了学术纪律?你不说清楚了,谁敢去“投诉”?
“有关专家进行匿名审查,以查证是否构成剽窃”——“查证”应该就是“审查并证实”,看来专家们对每个案件都要审查两遍,先“匿名审查”然后再“审查证实”,够仔细的。
“对违纪成立者”——我想教授们大概是从“罪名成立”这个短语联想而创造了“违纪成立”这个新词,“罪名成立”当然是一个正确的主谓短语,“罪名”是名词,“成立”是动词,主谓搭配很合理,用做“者”的定语也可以。而“违纪”本身是个动宾短语,后边再用动词“成立”就不正确,再把这样一个错误的短语作为“者”的定语,更是错上加错。
这个句子只能作如下解释:对违反纪律而成立的社团、组织。
建议把这个句子改成“对违纪行为成立者”或者“对违纪者”,或者干脆“对违反纪律的人”。
“定期公开通报批评”——这一条我举双手赞成,对那些学术腐败分子,应该每隔半个月通报批评一次,直到他死为止。
“并责成有关高校或研究单位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看来,这个“仲裁委员会”的权力很大,可以“责成”各高校或研究单位,——我是头一次听说“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