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执法是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
孔繁军
又有人拿《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事了。
据报道,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婚姻法》和《条例》的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打架”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存在“违法”现象。即,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按照《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登记的公民提供婚检证明。他们认为,虽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没有要求居民出具婚检证明是违法的,但责任不在婚姻登记人员,而在于新出台的《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于是否要提交婚检证明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这一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审查,解决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问题,避免法律法规实施陷入“两难”境地(
可怕的无知
孔繁军
又有人拿《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事了。
据报道,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婚姻法》和《条例》的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打架”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存在“违法”现象。即,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按照《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登记的公民提供婚检证明。他们认为,虽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没有要求居民出具婚检证明是违法的,但责任不在婚姻登记人员,而在于新出台的《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于是否要提交婚检证明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这一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审查,解决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问题,避免法律法规实施陷入“两难”境地(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
让依法办事成为常态
孔繁军
据媒体报道,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起诉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诉讼第一案陷入两难状态:胜诉无望,又不能撤诉。而令人奇怪的是,不能撤诉不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也不是当事人不愿撤诉,而是因为“省里、市里都很关注这件事”,所以不能轻易做任何行动,只能等待上级的指示,或者法院的判决。(有关报道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 09/20/content_5112751.htm)
本案因其“以下告上”的特殊性而被称为我国行政诉讼第一案。从积极的层面讲,本案无疑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它冲破了“下级服从上级”的传统行政伦理,以法律手段解决下级与上级政府间的冲突,这标志着我们的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了了不起的进步,也表现出该镇政府领导班子相当的政治勇气。如果因此受到上级的关注并做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典型成果予以肯定,实乃法治之大幸。
但从报道的情况看,情况并非如此。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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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赔偿:城里人乡下人就不一样?
在刑法上,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不管侵害人或受害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受到同样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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