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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启事(2006-05-29 13:15)
各位好,
 
我在法律博客上注册了一个新网页(http://generalwj.fyfz.cn/blog/generalwj/index.aspx),试用了一段时间,感觉还可以,虽然法律博客后台功能不如新浪,但是上传文章似乎没有字数限制。而且,法律界的朋友更容易进入法律博客。所以,我就决定搬迁了。
 
希望各位光临我的新驿站,发言评论。想看“长篇大论”的朋友更要来啊:)
1935年,纳粹德国通过了三部被认为是“种族主义”的法律。这三部通常被称为“纽伦堡法”的法律,重新界定了德国的公民权,禁止“种族污染”,强制人们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听取忠告。
 
其中,规定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律是1935年10月18日通过的,它有一个动听的名字:“德国人民遗传健康保护法”。该法禁止患有遗传疾病或者传染疾病的人结婚。通过医学检查的人可以从公共卫生管理机构那里获得“结婚身体合格证书”。而没有这个“合格证书”的人是无法领取结婚许可证的。([德]克劳斯/费舍尔著《纳粹德国:一部新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页499。)
 
对中国人来说,这个“健康保护法”是个似曾相识的东西。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就规定,禁止某些疾病患者结婚,例如有生理缺陷不能性行为者、花柳病患者或精神失常者、患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的人。1980年婚姻法规定,麻风病人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的人禁止结婚。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
如今,在京城的大街小巷、远郊区县,“黑车”已经无处不在,大行其道。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事实了。“黑车”乃非法经营恐怕也是人所皆知的。官方媒体有将一切未征得政府许可而非法存在的事物称之为“黑××”的癖好,例如“黑户口”、“黑牌照”、“黑馒头”、“黑爆竹”、甚至“黑孩”、“黑娃”。斥之为“黑”,除了要昭示其非法、可憎和可怕以外,还要警告人们对其恶而远之。但讽刺的是,不遗余力的宣传似乎很难将“黑××”越描越黑,人们对“黑××”往往照用不误。京城“黑车”亦复如此。多年的查处和宣传并未离间“黑车”与乘客之间的亲密关系,“黑车”几乎无处不在,其数量据估计已超过合法出租车。所以,我们不得不问:“黑车”存在和发展的“硬道理”究竟何在?
 
“黑车”盛行的理由
 
首先,“黑车”从数量、价格、服务方式等方面填补了合法出租车的供给缺口,满足了一部分消费需求。人们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需要“黑车”呢?在市民上下班的高峰期,出租车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城市偏远地带,人们在需要时也经常找不到出租车。于是,在这些时间和地点,“黑车”填补了供给缺口,为人们
 
19和20日两天,参加了2003级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的答辩。总共20本公司证券法方面的论文。每个学生都经历了一次真实的写作过程,我们也观察了他们的写作和思考。固然也有佳作,但很少。
 
我感到,一个法学论文的写作者应该有一些基本的尊重之心,否则,写作就毫无其应有的价值了。但事实上,人们越来越“大无畏”了,无所畏惧,无所尊重。
 
我觉得所谓尊重,首先是尊重事实。许多作者忘记了或者从来不晓得这个基本规则。论文的论点要建立在论据之上。但是,许多论文据以作出判断的事实性陈述往往是没有根据的虚妄之辞。作者似乎不愿意费心思考自己的事实论据是否可靠,是否真正符合事实本身。他们好像更乐意为支持自己的论点而“组织”论据或者渲染论据。实际上,事实描述已经成为学位论文中最不受重视的部分。
 
其二,尊重前人。学术研究应该在前人基础上有所前进。或者推翻前人的成见,或者推进前人的理论。不尊重前人的极端应该是抄袭了。谁都知道抄袭是可耻的。但是,抄袭还是越来越多。因为,显性的抄袭少了,而隐性的抄袭越来越多了。隐性抄袭就是“加了
希特勒不是通过政变,也不是通过武装暴动取得政权。希特勒是通过当时魏玛共和国正式的政治程序被总统兴登堡认命为德国总理。
 
希特勒在啤酒馆暴动失败后修正了政治路线:决定通过民主的手段消灭魏玛共和国及其民主制度。也就是说,经由民主取得国家领导权,然后依法消灭宪法和民主。他的这个路线不是秘密的而是多次公然宣布的。社会周知。1930年以后,希特勒及其纳粹党投入极大的精力和财力参加议会选举。成绩似乎不错。
 
魏玛共和国的政治虽然有了一些现代民主的包装,诸如选举、议会辩论、政党等等,但是其政权更迭基本上还是由政治寡头的秘密策划控制的。所谓的保守派中坚分子集团对德国政治具有举足轻重的控制力。希特勒利用胁迫和诱骗的手段取得了保守派的妥协。保守派也轻信了自己能够对希特勒实施必要的权力约束。1933年希特勒被认命为总理就是这种妥协的结果。1934年,总统兴登堡死去。希特勒取得了集总理和总统于一身的元首地位。
 
但是不应该简单的说希特勒纳粹暴政是民主的产物。希特勒的掌权似乎是民主选择的结果。实际上,他也仍然是秘密政治和阴谋的产物。当
对于解决北京出租车行业由来已久的各种问题而言,此次政府提价是在错误的道路上又走出的错误一步。

燃油价格上涨提高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经营成本,燃油补贴已不足以缓解矛盾,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建议提高出租车服务价格以避免企业和司机亏本。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对出租车行业表现了慷慨的“父爱”。作为消费者的北京市民当然也需要某种“父爱”。于是,为了显示“父爱”的公正,市政府组织了本次价格听证会,以听取与此次政府提价有利害关系的各方的呼声。

但是,这次万众瞩目的价格听证会却在证明一件事实上不可证的事情。依据价格法,价格听证会要调查待定价行业的经营成本,在成本合理的基础上再论证政府定价的合理性。然而,证明一个特许经营行业的成本是否合理本身就是一件不可能或无意义的事。道理很简单,特许经营行业不存在市场竞争,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受市场竞争的约束,无论多大的经营成本都可能被做出来,也都能够被论证为合理。在这种“合理成本”基础上去研究一个“合理价格”显然是荒谬的。比如,从报章披露的听证材料可知:银建公司的3名党委成员,人均月工资平均水平是21544元;凤凰公司9名管理人员,2005年1月至6月半年
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领导
非法圈占逼近18亿亩耕地防线
 
2006-04-17 03:00:09
中国青年报记者 董伟
    近日,国土资源部通报了河北赞皇、安徽休宁两地严重违法使用土地案件,并表示将进行公开调查,并给予严肃处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各种利益主体对土地的追逐使得执法形势相当严峻。
    有关专家指出,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的旗帜下开始的新一轮非法圈占违规批用土地,可能成为最后疯狂,“十一五”期间18亿亩耕地保有量红线将遭遇异乎寻常的挑战。
    土地违法,地方政府是操刀手
    张新宝说,在当下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成为主导因素。执法部门发现,在目前的土地使用中政府违法带有普遍性,“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或相关领导”;同时这种违法常常是以经济发展为单向度指标,政府在受查处时也惯用“发展是硬道理”来应对。
    “有的地方政府手中的钱不多,又互相攀比低价出让土地,怎么办?那就对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
“土地爷” de 错位人生
[2001年6月20日《法制日报》]
  在人们刚刚跨进新的千年之际,河北爆出一起令人震惊的土地批租大案:邢台市土地管理局干部利用职权,采取让房地产开发商为用地单位代办征地手续的方式,搞暗箱操作,大肆贪污受贿,违纪金额高达3500余万元,仅贪污受贿金额就达2200余万元,涉及土地征用、审批、发证、监管各个环节,牵涉房管、交通、建委、城建、工商等部门,多达5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5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2人。
  随着案情的逐步深挖,这起窝案的后台———邢台市副市长段钢渐渐浮出水面,河北省纪委获取了段钢在审批土地过程中涉嫌受贿70万元的确凿证据。
  2000年9月16日,段钢被依法逮捕。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调查取证,段钢很快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办案人员又不失时机地做好追赃工作,共追缴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113.9万元、5000美元和一套价值50余万元的房产,冻结银行存款61.4万元。
  滑向深渊的第一步
  段钢虽说是从基层干起,起点比较低,但他却是一步一个台阶,走向成功的。在任沙河县渡口乡党委书记、邢台地区民政局局长、平乡县委书记、南
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银行遂溪支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最高院民事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113页。]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遂溪支行。
1992年 11月 4日,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土地总)与中国银行遂溪支行(以下简称遂溪中行)开办的广东省遂溪县中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中银公司将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四川路地段、新世纪开发区内 1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湛江土地总,每亩地价 19 2万元,总价款 1920万元。1993年 1月 21日,中银公司给湛江土地总出具了委托书,载明:委托湛江土地总转售属中银公司所有的 14 39亩土地使用权,款项一次汇入中银公司账号后委托书生效。以后湛江土地总共支付中银公司土地转让价款 2045 75万元,中银公司将北海市新世界高科技产业城招商中心(以下简称招商中心)核发的 114 39亩土地界限图交付给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北海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土地总北海公司)。1993年 3月 13日,湛江土地总北海公司给中银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