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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偿提供咨询服务,并无商业目的。转载的文章会标明来源,如有侵犯版权之嫌,请与我联系,以便处理。敬告博友,引用刊登的法律法规请与原文核对,回答咨询的观点仅供参考,本博客不承担法律后果责任。转载本博客文章请注明出处。交通事故咨询请留言:qq631729510电子邮箱122abc122@163.com 咨询电话 0451-82860265 。补充:在本博客留言栏目、评论栏目留言咨询的,请标明代表身份的代号或者昵称,请不要以“匿名”留言。除特别要求回答咨询不公开的以外,视为可以公开答复。谢谢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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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光如水,逝者如斯。转眼之间,人生的第六十个年头开始了。回顾过去,从呱呱坠地到年已花甲,可谓三十功名尘与土;展望明天,路漫漫其修远,正是八千里路云和月。
   从岗位上退下来已经六年了,虽然每天已无工作的压力,但是也不赞成一些老同志整天与“长城”为伍,所以看书,上网、回答咨询就成了我的“工作”,居然每天忙得不亦乐乎。有时老伴儿喊了几次吃饭,还是撂不下手头儿的“工作”。今天,我登记了blog,从此,就又有了一项新的“工作”。
   但愿这里能使我晚年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也希望通过这个平台,结交更多的好朋友。
   莫道昆明池水浅,观鱼胜过富春江。
   我的大半辈子都献给了我所从事的交通警察职业,和我所热爱的道路交通管理事业。三十多年来,积累了一些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如今虽然是退下来了,但是非常希望能继续为人民做一点儿事情。有需要咨询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知识的当事人,本人愿意免费的、义务的回答您的咨询,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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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li9805@126.com发来咨询信件:我方的这个律师没有站在我方

郭警官你好:
  在网络上看到您为网友分析事故案情,感觉到您的真诚与爱心!
  现在我向您请教一下我父亲的交通事故,谢谢!
  1.2009年9月7日下午17:30分,在我市的一条在建204国道上,我父亲由东往西,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经过204国道,在经过国道上的交叉口,在西边车车道的斑马线上,位置为中间行车道西侧边,被由北往南行驶的一辆8吨加长箱式货车撞击,我父亲人当场被撞飞14米,当场死亡;我父亲骑的摩托车被卡车的右前轮拖出70多米。11月22日我们找到了一个现场目击者(该目击者在事故当天就在事故科有记录了)称:卡车本来行驶在超车道上,撞击点为行车道斑马线上,卡车撞击我父亲后车头方向为西南向撞击。该货车在由北向南行驶中现场照片显示并无刹车痕迹。
  2.9月9日事故科安排了尸体检验,9月11日通知我们结论为:死亡是由于受卡车撞击致死!无目击证人并通知我们家里要求对尸体进行火化,火化后就给我们处理该起事故。9月14日我们家里就安排了父亲的尸体进行火化。开始等事故科通知。

    在2009-11-23,houhua980089 <houhua980089@126.com> 通过电子邮箱发来咨询写道:交警判我妹妹负主责,我感觉很不公平

郭警官:
  您好!
    我妹妹被车撞的很严重,但交警还判我妹妹负主责,我感觉很不公平,交警讲没有胎痕和监控不能判断肇事车的速度,请你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我妹妹驾驶电动车离路口已经有18米远了,已经在直行,只是在中间位置,已经不属于路口了,但交警还判我在转弯,我感觉这是莫须有的罪名,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正确,还请你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礼!

      null

 

       【回答咨询】

null:您好。
    看过你发来的现场图和认定书的成因分析意见,回复如下,供你参考:
    1、“我妹妹驾驶电动车离路口已经有18米远了,已经

    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无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构成犯罪吗?
    郭老:
    您好!想咨询一个有点争议的问题,事件如下:张X驾驶自行车与行人李X发生交通事故致李X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李X变成植物人,目前医药费用共计36万多(未包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李X现仍在医院治疗中。经交警认定张X冲红灯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未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负事故次要责任。
    问题是:张X是下岗工人,没有能力赔偿数额超过了30万元,目前仅支付了1千元医药费,张X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可以全部都扩大解释为“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吗?张X口头答应赔,但拿不出钱,没有能力赔偿以何作为评判标准?
    谢谢!

    【回答咨询】
    根据你介绍的事故事实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1、本案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交通事故。虽然张X驾驶自行车

   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

  昨日,省交警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报11月6日曾报道)进行了细解。

  《规则》中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常人理解中,撞了别人逃跑才可能出现逃逸情节;但是,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

  “比如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

官员雷人语录被改编成小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0日02:20  汉网-武汉晚报

  近日,一位郑州媒体的记者到该市财政局询问1200万元的养犬管理费的去向。不料该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城建处处长王冠旗反问道:“你是不是党员?”让记者目瞪口呆。这一对话也立刻引起广泛议论。

  官腔常常有,最近特别多。官员们雷人语录频现,不断带给老百姓们以震撼。我欣慰地发现,如果将某些官员的雷人语录连贯起来,还真像极了一个“小品”呢——

  某民:有个事儿想请教您……

  某官:你是哪个单位的?!

  某民:这个……我是……按照国际惯例,我应该算是

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申请书

**市交警大队:

    你队制作的*公交认字【2009】第5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向我送达。

    根据公安部第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关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的规定,向你队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证据材料。

    请予准许。

 

                                           申请人

                  &

重阳节想爸爸(2009-10-27 21:23)

     重阳节想爸爸

    今天是重阳节。是我的爸爸的生日。

    爸爸在的时候,这一天我都要陪他到饭店去吃饭。

    就在他去世的那一年重阳节(2000.10.07),我还请他到金水湾饭店吃饭,点了他最爱吃的鲢鱼头汤,......。爸爸还喝了一点儿酒,挺高兴的。也抽了烟。

 

黑龙江有效遏制越级访

 

作者: 记者 唐凤伟  通讯员  付相成  发布时间:2009-10-21 06:56:21

 


 

    本报哈尔滨10月20日电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足源头治理,坚持分级管理,全力引导涉法涉诉信访下移,从评查追究责任入手,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全省涉诉越级访责任制的规定》。

    规定要求,当事人发生越级访的,由案件承办人或案件主管庭领导负责接谈、劝返、接回、稳控;发生越级非正常访、集体访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由案件的分管副院长和庭长或副庭长负责上述工作,同时由案件承办人专司相关案件的涉诉信访工作。

    根据该规定,黑龙江各级法院都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的越级访案件评查领导小组。评查小组对每一起越级访案件在10日内评查完毕,15日内将评查结果及责任追究情况层报高院。评查后要在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合议庭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56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部长 谢旭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吴定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部长 孟建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部长 陈 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部长 孙政才
  二○○九年九月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日前,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将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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