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依法治国是非常不彻底的,同样的违法的事情,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就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许多官员的车辆是不需要缴纳过路费的,这是为什么?
一般来说,理由是这些官员对国家的贡献大,许多好处都是国家给的福利。
但是,我觉得这些理由本身就是官僚作风的体现,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官员应该“公仆”,是为百姓服务的。但是,能够成为“公仆”的人有多少呢?
既然要为百姓服务,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特权?
高官高工资,这已经是对于他们工作的报酬了,但是为什么在法律面前,还有这么多的特权?
如果法律面前不能严格的平等,法律有如何能够成为治国的根本呢?
依法治国的政策还没有彻底实现,现在又出来一个以德治国,我觉得这是明显的倒退,这是法治到人治的倒退。
如果法律没有能够约束个人的道德,难道这样的法律不需要继续完善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