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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辣大狀“急急如律令”
    小男子自称麻辣大狀,在良知和邪恶之间游走,在黑和白之中鬼混,在亲情和公义之间打转,在正义和人情之中为难。。。。
     
    让我告诉你法庭內外最贴心的故事。
     
    各位面对法律困扰,可以留言。麻辣大狀必定拔刀相助。答复将刊登在“法律信箱”一栏。目前本人在馬來西亞風采雜誌撰寫法律小品﹐欄名﹕<周公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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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籍﹕法庭恩仇錄

    本書32篇文章,都是作者在馬大法律系畢業後,渡過艱難而刻薄的律師實習階段,所經歷的甘苦談,有血有淚,可歌可泣。

  • 書籍﹕熊情貓愛

    聽到書名,你會不會有「就像喝了一杯可口可樂後,心中冒起快樂的泡沫,一個一個的爆開,在心中,在每一個細胞裡盡情的爆開」的感覺。文字詼諧、輕鬆、有趣,號稱「X世代小子」的作者,幽默的訴說新新人類的愛情觀。書中同時也可說是作者個人的成長心路,他的處男情結、他的新新男人觀、他的八卦,還有他對自己有沒有機會展開一段轟轟烈烈的愛情一直耿耿於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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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2007-05-11 15:30:53
    打开潘朵拉盒子之后

     法律界无不担心我国高等法院的一些案件先例一开,若造成始料不及和出现不公正的现象,接下来低等法庭承审的案件若出现的案情相同,碍於先例的牵绊,低等法庭也不能自作主张作出和联邦法院不同的判决。

     除非低等法庭可以区别承审的案件和高等法院的案情不同,又或者高等法院推翻自己之前的判决,要不然碍於遵循先例,低等法庭也要作出一致的判决。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根基和基本原则。意指高等法庭的判决对著低等法院起著约束力或说服力。

    不过,在一个判决书中,我们也要区分何谓“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前者是法官运用法律教条和原则,形成的判例规范,这是应当遵守的;后者只是法官即兴或随意作出的对判决的意见,仅仅只是提供参考,其价值没有规范能力,只有说服能力,其它法庭没有必要遵循。 谈了这麽多遵循先例的原则,在我国的人民面对此制度而造成伤害的非土地伪造案件莫属。

    本人曾在去年5月31日於《言路版》发表〈修改土地法典势在必行〉一文,以联邦法院在Adorna Properties Sdn Bhd V. Boonsom Boonyanit一案的裁决,对我国人民的土地产业完全没有受到全面的保障,而作出呼吁修改土地法令。 虽然律师工会和民间团体多次作出呼吁,时隔多年,此不公的条文也未见修改,不过最近的一个案例却让人看出曙光,顿时信心大增。

    此案情是如此: 4名兄弟姐妹在1990年发现一块注册在他们公公名下的土地被欺骗转入某人的名下。此人把土地的果园和祖屋铲平,建立6间民宅为收租之用。 4名兄弟姐妹据此报警备案。

    此外,他们也起诉某人,要高庭宣布他和公公之间的土地交易是无效的。高庭判4名兄弟姐妹胜诉,不过相关人士不满,上诉到上诉庭。

    上诉庭却持有不同的意见,因此4名兄弟姐妹败诉。 上诉庭是基於他们只是该土地产业的受益人,在还没有得到产业授权书时,他们并没有法律地位去夺回该土地。这是因为上诉庭受联邦法院在Boonsom一案裁决的约束。

     也因为这样,他们再上诉到联邦法院。因为上诉的时间漫长,其中一名兄弟姐妹去世,他的孩子成为死者的个人代表。 令人惊喜的是,联邦法院没有遵照Boonsom一案的裁决,一反常态宣判4名兄弟姐妹胜诉,将土地归还给他们。

     联邦法院判决说,4名兄弟姐妹拥有“公正的利益”去夺回公公的土地。法院还说,该土地如果买给第三者即将永远失去。 法院说上述都是特殊的理由足以给予4名兄弟姐妹法律的地位,去夺回所失去的土地。 对於此判决,法律界人士都叫好,因为在之前只有那些申请到产业授权书者或土地注册者,才可到法庭捍卫他们的权利。如今只有产业受益人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上庭争取权益。

     虽然如此,法院始终没有推翻之前在Boonsom一案的裁决,令人感到美中不足。我不禁要问,倘若那人将土地卖给真诚和付出代价以及无辜的第三者,那4名兄弟姐妹还会不会胜诉呢?
  •  
    2007-05-07 15:33:51
    马华总部接获国内许多非土著的律师投诉,若一间律师楼欲要成为马银行的指定律师,该律师楼的50%股份必须由一名土著律师所拥有。

     此项措施其实已存在多时,如今被媒体揭发露出台面,多数非土著律师因为不符合资格深感不服,这是人之常情。而马银行的这项措施,扶持土著律师迈向成功之道,其用意虽然符合国家新经济政策,不过却引人诟病,其理由不外如下∶

     一、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若要成为一间公司的指定律师胥视该律师楼的能力、经验和敬业乐业的精神,而不是因为其肤色、信仰、性别和种族之分而自我设限,采取保护主义,这将导致彼此间的心结,不利国民团结。

     二、对消费者不公,失去选择律师的权力和自由。一般上,现今的银行贷款只规定指定律师处理,才会得到许多优惠的配套,若客户执意要选择自己的律师处理有关事务,就是不接受银行相关的优惠,不然就要选择另外符合条件的银行。长久如此,消费者为了得到相关优惠将会丧失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 消费者若选择银行指定的律师,当然该律师将会以银行的利益为先,贷款合约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将是永远的吃亏的一方,而银行将是大赢家。

     
    三、我们知道一些政府工程的确有固打制度,马银行首先艾法,如今例子一开,不难确保一些国家相关部门也可能步其后尘,设立许多不平等的条约,非土著将会失去许多就业机会,社会鸿沟扩大,肯定引起民怨沸腾,对国家团结百害而无一利。只有公平竞争,摈弃倚赖心里,百花齐放,才是真正的经商之道。


     四、我们不排除一些非土著律师为了眼前的利益,美其名将会和非土著律师合作,实质上是利用土著律师之名,实行瞒天过海和中饱私囊的伎俩,这就是我们所谓的 “寻找租借”。此等现象也常出现在土著承包商身上,工程出现诸多弊端,没有依靠自己本身的真才实学,这将使自己永远落在他人后头,不进则退。
  •  
    2007-03-10 14:35:32
    (吉隆坡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楊映波表示,大馬若決定檢討過時的法律,政治觀點的轉變及經費是兩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他指出,大馬不乏檢討法律的專門人才,但要真正落實檢討及修改法律的舉措,一些層面必須先得到改善。

    “要檢討大馬過時的法律,比較關鍵的因素是政治觀點的轉變及經費兩方面。”

    根據報導,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表示,隨著時代的變遷,國內很多法律已不合時宜,目前是時候檢討這些法律。

    阿都干尼也說,隨著科技的改變、通訊方式及交易方式在過去數年來的轉變,一些法律或許能以“過時”來形容。

    須先給司法優先權

    楊映波週五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說,大馬的確有許多的法律如民事法、土地法令及證據法令等,需要作出檢討。

    不過,他指出,大馬比較重視的政治層面包括經濟及教育,若政府決意檢討過時法律,就必須先給大馬的司法優先權。

    他說,這不是要讓整個國家將注意力集中在檢討法律的課題上,而是優先看待有關課題。

    他指出,除了政治觀點的轉變,政府也須考慮到在檢討過時法律時,所須投入的經費數目。

    他說,有能力檢討法律的專才,並不是普通人,故聘請他們進行相關方面的工作時,必須投入一筆為數不小的款項。

    他重申,若政府能夠確認政治觀點及願意承擔經費,大馬才能進一步檢討過時法律。

    楊映波:涉及層面廣
    法律非解決婚姻問題良策


    楊映波表示,法律並不是解決婚姻問題的最有效途徑,但雙方的糾紛無法解決時,結髮夫妻唯有選擇對薄公堂。

    他說,婚姻的涉及層面廣,和個人及社會等方面也有關連,而法律只是其中的一部份。

    “不過,當雙方的婚姻問題及糾紛無法解決時,他們唯有選擇通過法律,以尋求屬於自己的權益。”

    楊映波針對上訴庭諭令一名牙醫的情婦賠償1萬令吉給前者妻子的裁決,向星洲日報說,法庭在這方面也扮演要角。

    為弱勢一方討公道

    他說,法庭或許無法解決感情及家庭的問題,但它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為屬於弱勢的一方,討回公道。

    他指出,大馬的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及離婚)法令由來已久,有關法律條文的確立,當然是為了解決一些現實層面上的問題。

    他說,夫妻雙在提出離婚後,一些現實層面的問題如贍養費,都必須通過法庭的裁決,才能獲得公平的分配。

    他也說,許多人對婚姻及家庭問題難以啟齒,並認為這方面的問題並不能單以金錢解決。

    他認為,如果家庭及婚姻問題無法私下解決,雙方將整個問題付諸法律,似乎成了不可避免的事。

    新聞背景:

    1.一名被指與牙醫通姦,導致牙醫與妻子婚姻破裂的一名婦女克峇古(44歲),於3月8日被上訴庭諭令需賠償1萬令吉損失給牙醫的前妻。

    2.61歲的蘇達斯古馬也必須從其公積金中賠償7萬5000令吉給58歲的前妻甘拉斯(退休老師),以及每月1000令吉的贍養費,追算至2005年11月3日。

    3.甘拉斯的代表律師卡巴星向上訴庭指出,克峇古是蘇達斯古馬診所的助理。克峇古生日時,蘇達斯古馬在診所為她慶祝,兩人在切蛋糕時,還一同合影。

    4.律師也說,許多人也看到克峇古與蘇達斯古馬在公眾場合出雙入對,兩人甚至一同赴檳城。

    5.上訴庭三司批准甘拉斯要求撤銷吉隆坡高庭於2004年11月3日判決的部份上訴;高庭當時認為,甘拉斯不能毫無疑點的證明通姦指責。 (星洲日報'2007.03.09)
  •  
    2007-03-01 15:17:50


     這本書叫《我在黑幫的日子》,前半部是我律師生涯的點點滴滴,苦樂參半,筆墨不能盡述。常出入法庭的我,有機會接觸到各個階層人士,發掘他們的故事,故事 有時離奇,有時辛酸,有時耐人尋味,有時義憤填膺,有時荒誕不經,有時令人噴飯,在法庭内真是看盡人生百態。說法庭是人生的縮影,非常貼切。


     這些故事都是我以匿名或假名寫的或篡改而來的,貼心的來真實性卻不打折扣。 後半部是本人針對一些牽扯國家大事以及民眾生活起居的法律案件略作批判,無論關於土地法律、電流供應法律、民眾圍捕掠奪者的法律考量以及探討回教法律等等課題,我都一一簡單介紹給讀者知道。


    我們的起居住行、吃喝玩樂、言語行為都無法不受著法律條文的牽絆,買賣屋子受到土地法令的影響,吃喝受著食品法令的束縛,講人是非也會遭到誹謗法 令的約束,還有一些非法野蠻的行徑當然是會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這些法律的用意無非是要建立一個有條有理、井然有序、賞罰分明的社會,唯有如此社會才會安 定﹑國家繁榮。 法律遠在舊約聖經就出現,上帝頒佈十誡,“不可這樣那樣”,這樣命令的條例,就是要以色列人循規蹈矩,日夜思想,才不至於離經叛道,偏行己路。如果我是那時的以色列人,我一定會埋怨上帝不是一個慈愛者,上帝的公義威嚴和權柄令人卻步。



    不過,舊約過去,新約來臨,耶穌降生,給人們帶來無限的希望和恩典。耶穌對行淫的婦女大發憐憫,他所說的比喻處處寬容婉約,要原諒人七十個七次,給人“法律外還有人情”的感動。 雖然如此,法外開恩不是縱容,我們的愛心不是泛濫,愛裏還有責備,耶穌不是對那行淫的婦女說“從此不要再犯”嗎?耶穌藉著比喻也對那被人寬恕而不寬恕人的人大力抨擊。


     情和理,情和法,有時說不清,理還亂;巴不得懇求阿爸天父,把賜予所羅門王的智慧賜給我們,讓我們黑白分明,明辨是非。 最後,我要說的是雖然人間的法律常常更改變化,此一時,彼一時,不過上帝的真理,還有慈愛是永不改變,永遠長存。
  •  
    2007-02-05 16:20:02
    對大馬移民廳法律的看法    文﹕周本興


    近日新山地庭宣判一對新加坡籍情侶在非法入境罪名下雙雙入獄以及
    罰款。

    他們以為只要認罪罰款了事﹐不過法庭卻以坐牢來嚴厲的處份﹐的確始料不及。

    非法入境是一項刑事罪行﹐這對情侶一開始就要聘請律師來辯護﹐千萬不可想當然爾﹐法庭一定會輕判﹐就草率冒險認罪﹐結果卻令人意外。

    案情顯示他們是在今年1月23日早上4時在離開長堤關卡時,被值勤的移民廳官員發現他們非法入境,觸犯了移民廳法令(2002年修正)第6(1)(c)條文。

    根據該條文的法令闡明﹕任何人除了大馬國民不可以進入馬來西亞﹐除非他擁有合法的入境護照。在該項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罰款不超過馬幣一萬或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並且會鞭笞不超過6鞭。

    而且在該法令第6(3) 也闡明是那非法入境者要證明他是沒有觸犯該項條文。


    我們常聽法律界人說﹐一人是清白的﹐除非證明他有罪。這是刑事法律的原則。不過大馬的移民廳法令卻迥然不同﹐該法令第6(3)的設立就是意味著"一人是有罪的﹐除非他證明自己無罪"


    該條文的設立﹐我相信乃是扼制外勞非法入境大馬日益嚴重的情況。


    由此可見﹐被告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責任是重大的。

    新加坡籍情侶在法庭宣判後才知道後果嚴重﹐頻頻喊冤﹐辯護說是,當時他駕車入境經大馬關卡時,移民廳的櫃櫃沒有官員值勤。他在入境收費櫃櫃繳付2令吉60仙的入境費時也出示護照。當時他以為護照已被蓋了印。

    就是"以為護照已被蓋了印" 害了他們。

    慶幸的是 他們 的律師現在正在著手    處理 上訴 的事情 ﹐真相是否大白
    ﹐成功與否  就要擺事實  和證據 ﹐說道理 了。

    這使我想起多年前的一件往事﹐一名澳洲人從新加坡入境大馬關卡時來到新山要來我的公司開會﹐他後來才發覺他的護照並沒有蓋入境大馬的印﹐急得像惹禍上的螞蟻。

    他也說﹐他從新加坡一路到大馬關卡都沒有看到任何移民廳官員值勤﹐所以就以為不需蓋入境印就可以進入大馬。

    令人納悶的是﹐為何沒有值勤移民廳官員﹖到如今我百思不得其解。

    後來﹐我就致電給移民廳﹐據實告訴有關的官員。還好﹐法律外還有人情﹐那名澳洲人到移民廳做了一些手續就相安無事了



    新加坡人常常來新山觀光"血拼"
    ﹐高興之余﹐也要檢查入境大馬之時有沒有蓋印。如果果真沒有移民庭官員值勤﹐也要耐心等待﹐或者可以致電給移民廳詢問詳情(電話
  •  
    2007-01-31 15:20:56




     吉隆坡16日讯- 一名前高庭法官今日指出,非马来回教徒脱离回教是可行的,不过需要先接受回教局的访问和改造,以撤销皈依回教的证书,后再向法庭申请脱离回教。


    拿督费沙当比仄法官说,我国是一个多元种族国家,联邦宪法也保障人民的信仰自由,皈依回教后再脱离回教,是做得到的。费沙今日在2007年国际家庭法律研讨会的开幕仪式后,在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的问题时这么说。

    他是被询及一名从小就由马来家庭领养,并信奉回教的华裔,向法庭申请脱离回教被驳回的问题时,如此指出。

    费沙也是国际回教大学学院的杰出研究员,他也在上述研讨会发表“皈依回教的法律效果:马来西亚法庭的经验”的演说。

    未经回教局访问 仍是道地回教徒

    费沙说,皈依回教的非马来人将会领取皈依回教证书,过了一些时候,可能家庭问题,有关人士向脱离回教,他或她可向法庭申请。

    他指出,不过有关人士首先必须向到回教局,后者将会访问和改造有意脱离回教者。

    他强调,除非已经过回教局的上述两个阶段,否则没有人可以说,有关人士不准脱离回教,而改信其他宗教。

    “我在担任芙蓉高庭法官时,就曾处理可一宗17岁女子欲改信佛教的申请,我的决定是,这名女子必须先到森州回教局接受访问和改造的过程。

    “若未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依据回教法庭的司法权,她仍然是一名回教徒。”

    申请撤销皈依证书

    费沙说,其实有时候皈依回教的非马来女子,事后可能被丈夫遗弃,又或者丈夫没有向她讲解回教教义和指导她祈祷的方式,所以萌生脱离回教的念头。

    他提醒媒体在报道脱离回教的新闻时,加倍谨慎,务必先了解事件的实情。

    他补充,要申请脱离回教者,须先向回教局申请撤销皈依回教的证书,及接受该局的访问和改造,再到法庭申请脱离回教。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十一条款(一)节保障人民的信仰自由,第十一条款(四)节则禁止向回教徒传教。

    上述研讨会是由国际回教大学、回教法律局、阿末依布拉欣法律学院和马来西亚回教司法局联合举办,主题为“21世纪的家庭法律:挑战和前方”。

    轉載自南洋商報
  •  
    2007-01-26 15:56:07

    大馬律師工會近期舉行一項名為"男性權力﹕"孩子也需要父親"的座談會。

     

    是項座談會從題目來看當然是從男性角度切入從離婚來探討父親的角色和權力。

     

    離婚法令第88(3)條款闡明﹕一名孩子如果未滿7歲﹐法令假定孩子的撫養權歸於母親。這個假設性條文對天下的母親而言是非常有利的﹐相對而言對父親來說似乎是永遠的輸家。除非父親可以推翻這個假設﹐而且證明的責任在父親身上。

     

    "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個寶﹐投入媽媽的懷抱﹐幸福享不了。"孩子需要母愛成長﹖難道就不需要父親了嗎﹖

     

     

    我有一對來自馬六甲客戶要共同離婚﹐一切條件談妥﹐就是要共同擁有撫養權(joint custody) ﹐因為他們不想孩子誤會其中一方遺棄他。(一般上﹐在共同離婚裡﹐法庭只判給其中一方撫養權。據說馬六甲高庭不會宣判共同撫養權﹐因此他們就來柔佛新山高庭試試運氣﹗)

     

    到底有沒有共同撫養權﹖

     

    有一個KAREN CHEONG YUEN YEE V. PHUA CHENG CHUEN案例說明﹕

    為妻者單方面申請離婚﹐原因是丈夫通姦﹑殘暴﹑酗酒﹐這些無禮的對待導致婚姻無法挽救。不過為夫者否認這些指責﹐反咬對方無禮的對待才是婚姻破裂的主因。夫妻倆的公寓是聯名購買的。不過是丈夫自費購買和進行裝修。事實也表明是妻子驅逐丈夫致使他不得其門而入。他們共有3名孩子(1男12歲﹐2女分別為9歲和6歲) 。為夫者是好父親﹐丈夫和供養者。他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也積極參與。雖然法庭之前給予暫時性的探望權給為夫者﹐不過這個探望權卻受阻﹐因為妻子阻止的緣故。

     

    法庭下判雙方離婚生效並且給予雙方擁有孩子的探望權。

    法庭的判詞如下﹕

     

     [1] 為妻者無法提供任何詳細的詳情或證據針對她對丈夫的指責。因此她對丈夫的指責都是憑空捏造的。

    [2] 在這個案件中為妻者也沒有把通姦者列入被告﹐而且種種的證據顯示她已經原諒丈夫(如果為夫者真的犯下通姦罪的話) 。

     [3] 關於她被丈夫施虐受傷﹐為妻者也無法提供任何的醫藥報告或報案書。同樣的﹐她也無法證明丈夫是酗酒者。

     

     [4] 這這起案件里﹐共同擁有撫養權是適合的﹐基於﹕ (a) 雙方的住家非常靠近 (b) 沒有證據顯示丈夫對太太有暴力﹑騷擾和殘暴的傾向(c)這個不是一個為妻者被丈夫驅逐出去婚姻住所的案件(d)雙方簽下任何文件以及雙方同意離婚即日生效﹐各走各路。

     

    [5] 因此高庭下令﹕ (a) 為夫者給予為妻者每RM1,800 贍養費直到太太改嫁為止 (b) 為妻供養孩子 (c) 婚姻住所(" matrimonial home") 分為50:50平分以及他們是為三個孩子的委託人﹐每月的屋子供款也平分 (d) 雙方的堂費各自負責。

     

     

     

  •  
    2007-01-05 10:15:13

     
     

     
    相传希腊众神在天堂起了一些纷争和争执,个个都声称自己是对的。在大家各执一词的时候,有一位女神站出来,蒙著双眼,一手拿著天秤,一手拿著宝剑。女神这麽做,必有其因。

    蒙眼就是不看你的肤色、性别、阶级、地位、来历和尊容;天秤象徵不厚此薄彼,一切以公义为衡量;宝剑寓意斩断不义之事,彰显真理之光。后来这则希腊神话故事就演变成象徵西方国家的司法公正。

    西方钗h有名的律师和司法人员,无不受此影响,众多法律名言和法律原则都相应产生。一路走来都离不开正义女神的公正严明、眼明心亮、仗义执言、义正词严和秉公处理。

    西方有公义的象徵,哪东方国家呢?就以历史悠久,以5000年文化自居的中国为例,在中国上古时代,皋陶─最早的法律制定者,也是最早的法官,传说在他不知该如何判断孰是孰非,在这个大是大非的时刻,他就会叫一苹神兽来帮忙。如果此物顶撞某人,那麽这人就是有罪的人,他就会因此而惩罚那人。

    那神兽叫为獬豸(读音“谢至”),其性格爱好正义,正直清廉,不平则鸣,一看到罪人就用角来顶撞,因此面对棘手案件的时候,连坐在审判座上的官大人也要请教她助一臂之力来解决案件。后来中国官服都绣上这只神兽为公义必得伸张之寓意。

    当然这些只是传说典故,到底属实与否,不必太过认真执著。

    女神也好,神兽也罢都带出一个美好信息,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大家都是喜好公义以及追求正直和清廉之事。

    我对人性乐观,相信人性本善,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颗良心。“良心”就是良善之心,就是这颗良善之心推动人人都爱好正直清廉和饥道慕义。

    撇开法律不谈,良心就是一切事务的衡量标准。就宗教而言,耶稣基督在登山宝训中将良心比喻成人们审视自己道德行为的“眼睛”。因此对不平之事,我们会大力鞭挞;对不义之事,我们会愤怒激昂。这些都是良心的工作。

    有时候,我们做错时或犯了法,虽然没有受到法律上的制裁,不过我们的良心会过意不去,遭受良心的谴责,告诉我们要悔改和下次不要再重犯了。这都是良心的弁遄A叫我们向上向善。

    不过圣经又言∶“良心既然丧尽,就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弗四∶19)。有时一些人的良心就是被蒙蔽,或者昧著良心干“坏事”。大则以身试法,藐视法律,煽动偏激言论横行,趁水打劫,过去一年里随手拈来上至政客高官,下至凡夫走卒,不乏其人;小则好高骛远,不务正业,不切实际,霸占金窝不生蛋,离不开拐杖者也大有人在。

    当然人性本善,并不代表人人都是完人。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错,重点是有错则改。

    2007年新的开始,是否还是个多事之秋?还会有钗h不公义之事发生吗?这是个未知数。不过我深知每人都有一苹“獬豸”在旁,拨云见日,窥探真理如暮鼓晨钟,仗剑江湖。

    (作者为执业律师/言论不代表本站立场) (文登星洲日报/六日谭·作者∶周本兴·2007/01/04)
  •  
    2006-12-30 10:56:31
     同龄不同命?


    吉隆坡的蔡正木故居倒下,古物遗迹终究还是拦阻不了城市发展的洪流。钢铁森林和高楼大厦林立是经济蓬勃假象的发展,还是带来过度发展一雨成灾的真相?处在都市的人们心知肚明。

    今天耸立在吉隆坡的地标是什麽?是当年马哈迪时代留下的国油双峰塔,还是雪邦国际机场?这些的确提高了我国在国际的知名度,无庸置疑的也带来相关的经济效益。

    我们都陷入两难和矛盾之中,一方面要硬体的设备带来实际的经济效应,一方面也要维护古迹文物不受侵犯或被摧毁。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吗?还是发展的名堂挂帅,文物古迹常常需要让路?

    这就产生了政府设立2005年文物法令。政府在相关的法令之下,特别是第67(1)条文之下,文化、艺术及文物部部长有权通过宪法宣布有关历史建筑、道路等等事物是否列入国家的文物名单里,有关考量的准则陈列在第67(2)里头∶

    (一)有关事物充满历史的重要性,特别和大马历史有关;
    (二)有关事物的设计和美感特徵;
    (三)有关事物的科学或技术创新或成就;
    (四)有关事物和社会或文化的关联;
    (五)有关事物造成的潜力教育,说明或提供进一步对大马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
    (六)对展现有关事物重要性所带来丰厚的特点、变化或异常综合性的特点;
    (七)自然遗产、有形或无形的文化遗产或水下文化遗产稀有或独特性等。

    有关法令长篇大论叙述文化遗产的特性,一言以蔽之,终究脱离不了历史、美观、艺术和其独特以及罕有性。

    当初大马古迹机构主席阿末沙基曾於4月12日致函莱益士雅丁,建议政府列正木故居为文物古迹正是看见蔡正木故居包涵法令上述的特性。不过如今政府独排众议,碍於巨资花费保养,宁可让发展的“神手”把将近百年历史建筑物摧毁,令人哗然。

    当初文化艺术及文物部鉴定拥有80年历史的雪兰莪中华大会堂列入国家文物遗产,为何和雪兰莪中华大会堂岁数相偌的蔡正木故居却“同龄不同命”?

    正如莱益士雅丁所说建筑物的年龄并不能作为是否列它为古迹的准绳。不过他也总不能漠视法令所列下的其它特性,蔡正木故居就这样毁於一旦,取而代之的是一幢高60层的大厦。是幸还是不幸?

    其实政府也可以运用这个法令或者引用土地徵用法令插手阻止有关发展商,虽然有关故居还没有在2005年文物法令(国家)下登记为文物遗产,如果政府有意愿保护文物,一切都不会太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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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30 10:56:31
     同龄不同命?


    吉隆坡的蔡正木故居倒下,古物遗迹终究还是拦阻不了城市发展的洪流。钢铁森林和高楼大厦林立是经济蓬勃假象的发展,还是带来过度发展一雨成灾的真相?处在都市的人们心知肚明。

    今天耸立在吉隆坡的地标是什麽?是当年马哈迪时代留下的国油双峰塔,还是雪邦国际机场?这些的确提高了我国在国际的知名度,无庸置疑的也带来相关的经济效益。

    我们都陷入两难和矛盾之中,一方面要硬体的设备带来实际的经济效应,一方面也要维护古迹文物不受侵犯或被摧毁。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吗?还是发展的名堂挂帅,文物古迹常常需要让路?

    这就产生了政府设立2005年文物法令。政府在相关的法令之下,特别是第67(1)条文之下,文化、艺术及文物部部长有权通过宪法宣布有关历史建筑、道路等等事物是否列入国家的文物名单里,有关考量的准则陈列在第67(2)里头∶

    (一)有关事物充满历史的重要性,特别和大马历史有关;
    (二)有关事物的设计和美感特徵;
    (三)有关事物的科学或技术创新或成就;
    (四)有关事物和社会或文化的关联;
    (五)有关事物造成的潜力教育,说明或提供进一步对大马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
    (六)对展现有关事物重要性所带来丰厚的特点、变化或异常综合性的特点;
    (七)自然遗产、有形或无形的文化遗产或水下文化遗产稀有或独特性等。

    有关法令长篇大论叙述文化遗产的特性,一言以蔽之,终究脱离不了历史、美观、艺术和其独特以及罕有性。

    当初大马古迹机构主席阿末沙基曾於4月12日致函莱益士雅丁,建议政府列正木故居为文物古迹正是看见蔡正木故居包涵法令上述的特性。不过如今政府独排众议,碍於巨资花费保养,宁可让发展的“神手”把将近百年历史建筑物摧毁,令人哗然。

    当初文化艺术及文物部鉴定拥有80年历史的雪兰莪中华大会堂列入国家文物遗产,为何和雪兰莪中华大会堂岁数相偌的蔡正木故居却“同龄不同命”?

    正如莱益士雅丁所说建筑物的年龄并不能作为是否列它为古迹的准绳。不过他也总不能漠视法令所列下的其它特性,蔡正木故居就这样毁於一旦,取而代之的是一幢高60层的大厦。是幸还是不幸?

    其实政府也可以运用这个法令或者引用土地徵用法令插手阻止有关发展商,虽然有关故居还没有在2005年文物法令(国家)下登记为文物遗产,如果政府有意愿保护文物,一切都不会太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