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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我们的目标是:
到我们党成立100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要我们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能够胜利实现这一宏伟蓝图和奋斗目标。
还是那句话,凡是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样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组织,什么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句话,就是用‘两个不管’的矛,去对付‘两个凡是’的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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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益丰西街13号院内北,最后一排不足30平米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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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部的一些组工干部称:中央组织部
油袖的干部,把一个从小跟着党革命的,抗战时期投身革命战争的,并在建国前的革命战场上多次荣立战功的,并一直战斗到58年被批准退役地方的党员伤病干部,60年就被错弄成“漏网地主”批判多年。
拨乱反正之后,既然承认是原组织部门错整了人,为何却还要用以手中的权力,对建国前的一个老党员,操起可N次中断工龄,随意算起的狼牙棒,违背老干部政策,再次野蛮打击?只发给革命前辈75%工资的老年生活费,让其生活苦上加苦,冤上加冤。不知组工干部,可曾记起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老军人献给政府支援地方建设的退役安置费?作为党的新一代组工干部,就是不懂得感恩,可还残存着一些中华民族扶危救困的品德没?
试问,在建国前,老前辈跟着共产党在战场上付出的鲜血不算工作?在反击日美帝、反击刮民党的战场上荣立了的战功,也不算工作?在建国后为社会主义建设奉献出全部积蓄和一生的余热(工作到年满60岁)还不算工作?
看来,今后此地的组工干部,定能承袭以往政治运动的"慧眼",在我军的退役干部当中,不难制造出一起起"漏网地主"式的冤案,以给组工干部自己邀功了.
虽然,原区委已经白纸黑字的承认,在退役后的三年内,是他自己无辜的错误的冤打了革命前辈的扳子,却还又责怪老前辈受迫害中断工作三年了为由?从被迫害的革命前辈的生活费中,扣掉他自己曾对革命前辈施刑用的"工作时间"费用?将迫害者犯的错,强加给受害者承担,不知这是那一朝代的王法!如此,不择手段的延续对一个老共产党员的伤害,目的何在?天理何在?
如果,制造冤案,才是为党工作?那在冤案中被冤枉的建国前的革命老前辈还能算作工作?那就只不过是冤案闹剧中的玩偶了.如此,扬我国威何从谈起!党能为国家的安危和退役此地区军人们的命运放心吗!
相信,此地现在还是共产党执政的天下呢.
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总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这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党地下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村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三、对于某些地区性的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组织部批准执行。
十四、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根据本规定确定。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组织手续更改过来。
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委审批;中央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SX
天问:应当做的,做到了没?
一、要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克服脱离实际的作风。要加强宗旨观念教育、群众路线教育,组织机关干部走出机关、走近群众,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纠正脱离实际情况、只在机关里写文件、只在大楼里想办法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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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属于百分子几内?![]()
天问:应当做的,做到了没?
一、要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克服脱离实际的作风。要加强宗旨观念教育、群众路线教育,组织机关干部走出机关、走近群众,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纠正脱离实际情况、只在机关里写文件、只在大楼里想办法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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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第五章
据说:“县委书记大接访持续到12月底。
可时至今日,组织部门没有给牛在道同志本人一个依据我党关爱老干部的离休条件、政策、精神,是否能够为牛在道同志纠正为老干部离休待遇的书面答复。让这个共产主义革命老人处于哭诉无门,上告无路的状况。
牛在道老人就离休待遇问题,拖至今日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这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组织原则,更不符合人性基本要求。区委组织部门既然承认当年在政治上牛在道是被错搞了,是被错整了,是冤案。为什么无视政治上错整错搞造成的影响和牵连?无视党的(1986)6号文件规定“对错误处理的人必须在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适当补偿,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的政策规定?至今人为的将这个老革命人排斥在我党的老干部序列之外?
改革开放30多年了,我们要问:
牛在道同志革命一生,为党奉献一生,退休时怎可以只发给工人的75%的生活待遇?
他原本是一个我党典型的老共产党员,他自己没有把待遇放在心上,我们党组织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对这样一个为了民族的危亡,从小献身党的事业,跟着党不顾生死的驰骋在革命战场上的战士,这样一个所谓的地主、所谓的阶级异己分子却蚕心竭虑的忍着伤病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奉献的老共产党员(部队发给的安置费献给了政府),这样一个被平反后,被恢复党籍、连续党龄计算、恢复中农成分、恢复工作后只懂得奉献,不懂的索取的老革命、好同志,好党员,至今在生活待遇上有何理由不给予他正确的对待?让他在改革开放已经30年的和谐社会里依然遭受着贫困生活的苦难?
是什么原因致使我党关爱老干部的政策和精神在这里不能够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