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bambooman[订阅]
个人资料
联系方式

欢迎大家留言或者通过下列方式联系:

 

电子邮件:
 
 
 
QQ: 1247183029
 
MSN:zhxcp@hotmail.com
评论
读取中...
友情链接
沧海云帆

吸走我时间的恶魔

愚冠

楷模

独自等待

纯粹就是托儿

木子青青

好朋友/好学生

浅灰色橡皮

就是个蹭饭的

飞雪似杨花

一字之师

陈夏红

文化人儿

沉香冷屑

和那谁是老乡

附庸风雅

帮我猜猜她是谁?

落花流水

貌似一个上进的人

绿野仙踪

目前看是个好孩子

静静的发呆

只会发呆的家伙

公子

黄土垅中

军都记忆
快乐鸟

据说要考研

晦逸

有美女说他是才子加帅哥!

有时尽

熟透了的人儿

王小二

据说寒假要读书

军都浪子

毕业了的人儿

绵绵

估计是大三的

缬草闲欢

服装专业的?

静书苑

燕园

欢迎访问
访客
读取中...
好友
读取中...
音乐播放器
博文

    这几天在准备司法认知的课,有几个地方想破了脑袋也想不通,又查了四十多篇文章,好像有了点思路。

 

    首先,司法事实和立法事实的区别到底是什么?有学者说立法事实不随着案件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司法事实如果达到“可验证的确定性”的程度时,也是不随着案件的改变而改变的。由此,貌似没有什么事实可以作为司法事实进行司法认知。

 

    其次,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是否受201条规定的程序的限制?按照建议委员会的说法,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不受201条规定的限制。但是很多学者在探讨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的时候,仍然讨论其是否属于201条规定的事实范围以及201条规定的程序保障。

 

    再次,关于科技原理,到底是201条的问题,还是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问题,还是702条的问题?个人认为,首先应当属于702条的问题,但是对于旧的科学,可以或者由当事人启动司法认知;对科学原理的司法认知不受201条各款的限制。

 

    各位高人有何看法?

    很久没有更新了,是因为最近忙着和几位新朋友聊天,暂时顾不上博客更新。这五位朋友打开了我这个井底之蛙的视野,看到了一个新的、对我来说未曾关注的、广阔无垠的新的知识领域。

 

    第一位就是前面说过的洛克,主要研读的就是他的 A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在阅读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需要了解他前面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以及其同时代的理性主义哲学家的著作,于是就认识了第二位朋友。

 

    第二位,是罗素(Russell),主要研读的是他的 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从这本书里可以概括地了解从古希腊到美国当代的哲学流派和发展,而且包括哲学家生平和历史背景的分析。

 

    第三位,是Will Durant,主要研读的是他的巨著 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 共11卷。令我特别感兴趣的是17世纪以来的部分,包括哲学、政治、文学、艺术史,读这本书,令我找到了久违的读书感觉,包括如饥似渴、爱不释手、眼前一亮……。

 

    第四位,是我现在正在读的休谟(Hume),主要研读的是 An E

    这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结项成果,刚刚拿到样书。该书出版过程最累的部分,是中英文混排中的标点问题,一共校了5遍之多,希望错误少一些了。

 

    这本书是我迄今为止最为努力的成果,愿意送给有兴趣的师友。想要的朋友可以和我联系啊。

 

    本学期两个刑诉课头。我的课需要学生积极思考和配合,这两张照片是与这两个班积极发言学生的合影。在此对他们勤奋的学习态度表示钦佩,同时对他们在课堂上的贡献表示感谢。 

 

    今天和四名亲弟子吃了湘聚堂,玩了定陵,过得很开心。这四个学生非常努力刻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对他们的辛勤努力表示赞赏和感谢。

    给四位弟子的下载说明:鼠标左键点图片,新窗口打开后点击下方的“点击查看原图”,可以下到原始的高像素照片。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这个项目我花了特别大的功夫,可以说找到了几乎所

通州打球照片分享(2009-05-10 12:21)
    5月1日和朋友一起去通州打球,合影后在这里把照片发出来,以便于朋友们下载。

    好久没有更新了,今天向大家汇报一下近期在忙什么。

 

    最近在研究洛克的人类理解论。以前不重视哲学著作的阅读,觉得离刑事诉讼这个部门法比较远;现在才发现,这个弱项还真不容易补上。

 

    首先找到了该书的英文版,一共四部,718页。着重阅读了第四部“Of Knowledge and Probability”,大概有了一些印象。

 

    然后,找到了关文运先生译的中文版。关先生的简历令我非常佩服,对他的译文不敢随便怀疑。但是,就在最关键的那个部分,关先生的译文对我帮助并不大。

 

    最后的希望落在查阅期刊网的文章上。下载了十几篇关于洛克认识论的研究论文,但是中间都没有提到我关心的那个部分。而且,很多学者的评论似乎不是

  有两个关于管辖的问题,我还没有找到最后的答案。我的博客访友不乏高人,在这里写出来请大家指点一二:

 

   1、《高法解释》第3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从这个规定中,能否推理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港、澳、台居民的,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一结论?

   参考信息:第一,有学者认为本规定强调的是只能由犯罪地审理、不能由居住地审理,而不是强调法院的级别。第二,厦门某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在他们那里台湾居民犯罪,如果不符合中院管辖的其他规定,即使是公诉案件,仍然由基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