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申请
xxx人民检察院:
我校学生于2008年3月20日晚19时左右在xxx学生宿舍楼被虚构身份的推销人通过签订合同并履行小部分货物形式骗取人民币近七千元。当晚向xxx派出所报案。xxx派出所先以证据不足及无法定性不予立案。3月21日上午又前往该派出所,派出所同志通知下午到所里准备立案。3月21日下午,我校学生被带往xxx分局经侦科,经侦科同志认为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4000元不能予以立案。
我们认为该案犯罪事实存在,也有相应的物证、书证及证人。应该予以立案。原因如下:
1 立案证据与公诉证据及认定犯罪证据是不同的,如果以公诉证据或认定犯罪证据标准予以立案,是无法很好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从立案证据角度看,基本的犯罪事实已经具备。
2 关于定性问题,即使不能作为刑事立案,这也已经达到了治安案件的受理和立案要求。公安机关也应作相应的治安案件的立案处理,主动移交相关部门,而不是推托不予立案。
3 关于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罪在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对象的数额要求上有所不同。按相关规定,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以500元至2000元为标准,合同诈骗的数额为5000元。这两种罪名为包容关系,同时也为竞合关系,按照罪名竞合的处理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该案也符合竞合处理的第二个原则。而应予立案。
4 关于数额问题,我们不知道经侦科的同志的计算依据,合同的标的额为近7000元,而实际的货物的计算是否就应该以合同中的或约定的货物价格计算,从而予以部分抵除。我们认为应该以该犯罪嫌疑人实际购货的或取得货物的成本予以抵除,从而计算出相应的非法所得额,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认为,需要重新予以计算。
素闻xx检察系统办案雷厉风行,立案监督方面也一直为整个xx之楷模。故向贵院申请立案监督。考虑到该案发生不久,如能及时立案或处理,将会更有力的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挽回我们及可能的其他人(因为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有何将会有的类似犯罪行为)的经济损失,从而也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我们的正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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