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智点评: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丁某是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就是他到底是与设计院公司还是工程公司形成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这问题搞清楚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我们来对这个案例所给的事实加以评析:
当事人丁某于1996年1月1日与某电力设计院签订了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的8年期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经签订劳动合同,就表明双方建立起了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
后来该电力设计院于1998年10月出资成立某工程公司,当事人丁某被某电力设计院派遣至该公司工作。此时虽然丁某已不在电力设计院工作,而是到了新成立的工程公司工作,但是,与他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并没有改变,仍然是那个电力设计院。
1999年该电力设计院于改制为某设计院公司。丁某与某设计院公司未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虽然电力设计院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但是它却没有改变与当事人丁某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丁某与电力设计院的劳动关系由设计院公司承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