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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尊严,立人为本,法治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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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乱象的立法根源-----看《保险法》最新修订版及携程网假保单事件

  文/樊涛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因为生活中有不可预测的风险,所以消费者就有防范、降低风险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是保险业产生的基础。对消费者而言,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的保障,而保险公司收取消费者的保费,是承诺在发现保险事项时给予赔偿,时间上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从法理上讲,消费者是先履行义务,后行使权利,而保险公司是先行使权利,后履行义务,这就注定了消费者在法理上永远处于弱势的地位。钱是先交了,一旦发生保险事项,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索保,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诚信以及保险业的制度设计,如保险的监管体系及司法体系的现状。由此可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消费者必须慎之又慎!

  骗保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也发生在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由于保险消费的特殊性,消费者向保险公司骗保,除了保险公司中有“内奸”之外,骗保成功的机率是小之又小;而保险公司骗保,只要事先设置陷井,并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消费者是防不防胜防,一不小心,就会中了保险欺
徐钟——丧心病狂的枉法裁判者(看曲靖市中院的劳动争议“再审案件”)

 关于申请省高院对指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提请重审的申诉书


 民事提审申请书

  提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樊维

  住所:昆明市福兴小区5幢2单元601号

  提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云南明通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290号

  法定代表:付明通,公司董事长

  提审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对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徐钟、代理审判员蔡、代理审判员杨美琼,书记员张雪怡)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9)曲中民再终字第43号终审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再审裁定书)不服,现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并申请提审。

  再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1、回避并篡改一审已经认定的事实: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因为被申请人实行违反劳动法的零工资制的所谓“《员工管理制度》”,停发
致昆明中院行政庭庭长徐学敏及全体法官的公开信

  文/樊涛

  今天是2009年8月13日。

  昨天早上我接到贵庭书记员的电话,称“医保”行政诉讼案判决有结果了,通知我下午去拿判决书。这个消息来得太突然,完全在期待中,但却让我一下不知所措——四年了,我通过司法途径为父维护“医保”合法权益之路终于可以走到尽头了,我终于可以给过世的父亲一个交待了。

  说实话,我累了——我从没有打过官司,然而,四年来我为了这“合法”的途径,按各级法院、各种形形色色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安排的“规矩”,接触到了完全陌生的领域,完全陌生的人——从法院到检察院,从门卫法警到院长,我将依法评判公正的期待寄托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又将我的案子安排给行政庭、安排给诸位法官,我的期待是如此急迫、如此的难以言表——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然而,就在今天,你们制作的一纸判决书最终还是让我失望了,最终我还是不能给父亲一个交待!

  这个官司历时四年,你们二次发现一审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这让我的期待得以延续,信心得以延续,只是结果依然是早已准备好的——这次你们

购房合同'被仲裁',购房者状告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工商局

  文/樊涛

  众所周知,消费者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协商选择的一项权益,不仅彼此不能强加于对方,更不允许由第三方来选择和决定。

  然而,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却利用“监制”购房合同样本的便利,以规范之名,越俎代庖,强制代替合同双方决定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为“仲裁”,而且指定为“昆明市仲裁委员会”。

  购房合同如此被行政机关被“仲裁”,一方面侵犯了消费者自主协商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愿望和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另一方面又将房地产业的购房纠纷指定给“昆明市仲裁委”“仲裁”,为“仲裁”“安排”“生意”。

  以笔者被逼三次“仲裁”的经历和体会发现,仲裁较之诉讼,费用比诉讼费高,而且是“一裁定局”的所谓“专家断案”。从时间效率上看,仲裁期限虽有规定,但对仲裁委并没有制约,笔者三次仲裁就没有不超限的,如今还有一件“仲裁”,半年了至今没有任何反应。

  就笔者的三次“仲裁”结果,从裁定的

中国最可怕的骗局: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造假卖假,虚假理财保险欺诈横行


  文/樊涛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全国各大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了所谓“银保合作”,主要特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所谓“合作协议”。银行提供自己的经营场所,供保险公司推销保险,并且银行自己的营业员也参与推销,号称“银保产品”。银行内定销售任务和指标,层层落实,“赏罚分明”,与效益挂钩,完不成任务受罚,而一旦推销“成功”,又给予高额的“回扣”。在利益和压力的“威逼利诱”之下,推销人员误导、欺诈储户,无所不用其极;银行和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障欺诈成功的平台和资源,并由银行快速直接划拨转帐,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瞬间转移到保险公司,事后用一纸保单为其善后,侵犯储户知情权和财产权。

  “银保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存款变保单”。银保勾结擅自做主替储户“投保”,所使用的方式就是利用保险公司的所谓“理财保险产品”,虚假宣传、欺诈,非法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并以此伪造的虚假保险合同“绑架”储户、侵犯储户财产权,从而达到其侵占储户存款的非法目的。

  而此时,大多数
樊涛与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申诉控告书

  文/樊涛

  2008年6月25日,控告人樊涛按电话通知要求到昆明中院民一庭收取“申请人樊涛与被申请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3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经仔细阅读之后,控告人樊涛要求本案主审人员杨宁“答疑”。

  面对质问,杨宁不是讲事实、不讲法律,而是大声攘攘,由此引发争论!民一庭自称是“领导”的楚晓云随之出现,用手直指控告人樊涛鼻子,污蔑樊涛“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还说要“脱了法官服收拾你”,其流氓行径全部围观人员有目共睹!控告人真没有想到昆明中院会有如此身披法官袍的社会流氓-----随后控告人得知,其自称“领导”的楚晓云正是我上一个案子“申请裁定仲裁效力”一案未成谋面的主审法官!因为上次的枉法判决,我已经提起控告,并已经由检察院立案审查;与此同时,我写了文章《昆明中院法官褚晓云:我没长眼睛,我没看见!》一文,发表在互联网上,揭露其枉法裁决的无耻行为!

  楚晓云上次是在判决书中“耍流氓”,今天早晨是在公开地当着自己的同事,当着到法院办
国有资产:职工权益保障的基础

  ------关于“盛源”地产公司以“兼并”之名侵吞“玻纤厂”国有资产、侵犯职工权益的投诉信函

  昆明市国资委:

  2003年12月31日,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昆明市玻璃纤维厂(乙方)与签订的《企业兼并协议书》及《兼并方案》——“盛源”地产取得“玻纤厂”资产的方式是:“甲方以接收乙方债权,承担乙方债务,并妥善安置职工的方式进行兼并”、“甲方按现行政策、法律妥善安置乙方全体职工,充分保护职工利益,确保稳定”。其中“职工安置”和“职工住房”两个方面的“妥善安置”是“玻纤厂”职工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盛源”地产公司以一纸“兼并协议”——“以蛇吞象”取得“玻纤厂”土地等债权之后,多年来拒不履行其“兼并”义务——“妥善安置”玻纤厂职工!现如今,“盛源”地产已将其黑手伸向职工的集体宿舍及住房——借“危房改造”之名,企图将玻纤厂全体职工从其“兼并”的土地上最终赶走!

  2009年4月28日,“盛源”地产公布的“危房改造项目实施细则(修正案)”第四条第四项:“自住户实际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公司通知回迁

  云南交警“提款机”网络系统明年建成

  文/樊涛

  据昆明信息港4月24日报导:黄秋萍等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的建议”,被列为今年重点督办建议。省交警总队答复,明年初将建成全省范围内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系统平台,从而实现“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及缴款”。

  “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罚款”,已经无需交警“现场执法”,就可以直接“异地处罚及缴款”,尤如给交警配置了“提款机”,而“密码”仅需一张“电子眼”的照片。

  笔者认为,交警罚款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措施,是行政手段而非行政目的。但云南交警的所谓“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及缴款”,已将“手段”变成了“目的”,体现的是“执罚”,而非“执法”,从而在本质上违背了“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交警管理交通安全工作,是依法行政。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也是依法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非现场执法”——交警都不在现场,如何“以事实为依据”?如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而“异地处罚”依据的所谓“电子眼”拍

昆明中院再审奇判:云南保监局可以乱作为! 

  “10万元存款变保单”行政诉讼案再审结案 

  --------省检支持抗诉、法院再审判决维持 

  文/樊涛 

  储户到银行存10万元钱,奇怪的是这10万元存款最后竟变成一份保单。储户为此以“保险合同”欺诈为由起诉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家人向云南省银监局和云南省保监局举报投诉保险公司与银行“合谋”销售“虚假保险产品”,利用银行“信誉”实施“保险合同”欺诈,将储户存款“变”保单。然而,云南省保监局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之后,不仅不给举报人任何答复,反而将举报投诉材料转交保险公司处理。为此,投诉人樊涛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为由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保监局)告上法庭。此案经历两审后又经历了申诉、抗诉、指定再审。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了“(2008)昆行再终字第1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07)昆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 

  这也就意味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申诉人樊涛持续两年的诉讼及申诉,“再审”后再次失败。 

高薪是资本文化腐蚀干部的邪恶手段!

  文/樊涛

  新闻报导:'有记者问到近期披露的中海油总裁年薪超千万元一事时,傅成玉坦率地说,上市公司的规则决定了我必须拿这么多,而中国国情决定了我不能拿这么多。”(网易)

  报导称傅成玉将收入“捐给”母公司,从而“拒领”千万年薪。笔者由此回想起十多年前红塔集团董事长诸时键“贪污公款”一案。现在看来那不过是“自定薪酬”而被判刑,没想到十多年后,不仅“自定薪酬”合法化了,而且还有了相应的“规则”依据。

  当年法院的判决与当今的现实相比,实在是开了个“法制”的大玩笑-----当年为纠正错误的判决,对社会没有起到任何警示的“红灯”作用,反而是为企业管理经营者“自定薪酬”开了“绿灯”,以至于到了“天价”让管理者“心悸”的地步---说到底是“中国国情决定了”“不能拿这么多”!

  中国是什么国情?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全民所有的“国有制”为主体,是按劳分配,不是什么“按权分配”,也不是什么“按资分配”!然而国企高管以“国际接轨”的所谓分配的“激励机制”忽悠了几十年,从量

“行政收费”违反“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

  文\樊涛

  今天去检车,被收费100元,再加上“搭车代收”的“交通罚款”,两个200元,居然还有“代收费”20元。

  而所谓“违章罚款”,说是电脑里的记录,不交罚款不给检车签证,居然连看电脑都不让,工作人员说什么就是什么。

  车主什么时候违章居然要检车的时候才被告之,而且不出示任何凭据,就凭工作人员一句话,这算什么?你又不能不检车,结果完全是一种被绑架的感觉。

  交通法规要求定期年检,是以公共安全的名义实施的“强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的前提下收费,也就变成了一种强制收费。“行政”的效果如何,已经不是工作人员所关心的,而其“检测”的行为已经变成了以“安全”为名的“收费”最大化----除了国家的那部分收费之外,工作人员的各种“不合格”借口都指向能“搭上顺风车”,对车主再咬上一口-----如此利用“法规”进行部门及个人腐败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

  笔者认为,其“腐败”的根源就在于“行政收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腐败”,相对于“行政收费”而言主,那还过是小巫见大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