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u/1180641277[订阅][手机订阅]
个人资料
分类
    内容读取中…
评论
读取中...
友情链接
访客
读取中...
好友
读取中...
博文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节能产品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的形式公布。

节能清单中新增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 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

1、1996 年,联合国贸委会出台《电子商务示范法》,首次定义数据电文中的签名,并于2001 年7 月13 日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成为国际上有关电子签名方面最重要的立法文件之一。

2、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商务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是电子签名,相关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成为该法的核心内容。

3、1999 年12 月13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确立了电子交易安全的最低要求,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具体法律约束力仍需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

4、2000年4月14日,日本通产、邮政、法务三省联合向日本国会递交《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相关法律》提案,一年后正式生效实施,以建立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社会支援体制。

5、2000 年6 月30 日,美国《全球及国内商业法的电子签名法案》通过,同年10月生效。该法案规定,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具备无法否认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6、2001 年3 月,德国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批准“电子签名”合法,旨在推进网上交易。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落实这一决定,对于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经起步。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建设了一批业务系统,“金关”和“金税”工程取得显著成效,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化也取得较大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网络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结构不合理;业务系统水平低,应用和服务领域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互联线通不畅,共享程度低;标准不统一,安全存在隐患,法制建设薄弱。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事关信息化发展的全局,为做好“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在我们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也取得明显的进展,其中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就是其具体体现。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法的起草中,就有人提议将电子商务推进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意见写进去,但最终没有成文,但是我们认为可能有人担心利用网络进行政府采购还不成熟,风险很大,还不能大力推广。但事实胜于雄辩,今天的政府采购的网络化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在其中不仅有赖于各级政府及采购机构的大力支持,更有赖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热烈响应。据国匙网的初步统计,如果说2000年我国政府采购网络化算作开始有些起步的话,经过3-4年的变化,已经取得的初步的、甚至带有决定性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发布已成常规内容,据国匙网的跟踪监测,通过各级政府采购网站每天发布的采购信息已经从2000年的每天几条和十几条上升的数百条,现在每天发布的信息通常保持在200多条,增长了数十倍。二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已经从过去的几个猛增到目前约400个左右,目前主要集中在省、地级市和大城市的一些区政府,而且还近来还有许多县政府采购信息也上网;三是广大供应商非常认可通过网站获得采购信息的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


  我已经在新浪BLOG安家了,欢迎你时常过来做客,大家多多交流哦。我想把我的博客作成一个有关电子采购的专业资料网站,我会把一些我认为值得关注的东西记录下来一块与你分享,也希望您能帮助我不断丰富我的博客,谢谢!

  :)

  我的BLOG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118064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