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术魁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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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术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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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简历
    湖北省巴东县人,土家族,中共党员。2000年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并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01年9月起在南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3年11月获得博士后证书。现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同时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专家,湖北省专家学者报告团成员,湖北省房地产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地理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土地学会理事兼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李四光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第十届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标专家,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专家组成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房地产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产管理。

      主编21世纪项目管理系列规划教材1部(《房地产项目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出版专著2部(中国城市土地市场化经营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中国耕地撂荒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4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7篇。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多个项目,获奖多次,研究成果被EI收录1篇、被有关学者引用80余次、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心复印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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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2006-04-19 15:42:00

    近年来,我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整体而言,将会始终贯彻“严”字当头的方针。同时,土地政策上升到宏观调控的战略高度,改变了以往以需求确定土地供给导向的不合理状况,其对于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以及经济发展“过热”等现象都将会起到抑制的作用。而相应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对于土地本身亦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影响对象之一便是土地市场,这也是目前社会各界人士及学者们所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土地宏观调控

    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一直是以土地服从于经济发展目标为模式的,这种供地方式即使有时候会因为环境破坏以及社会效应等而稍微有所缓解,但就整体而言,国家还是把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供应者而不是一个调节者。这种以服务经济为目标的管理模式所反映的实际上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的一个缺陷,同时也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偏差。

    将土地资源管理纳入我国宏观调控是对这一管理模式的一个彻底转变,其主要内容是转变土地供应机制,由先前根据需求供应土地的形式转向运用价格机制调节土地供应,正是缘于土地作为最基本发展要素的特殊属性从而使其成为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逐渐增强,也表明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由原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变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手段,这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土地资源管理宏观调控主要涉及两个层次的宏观调控:一是实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目的层面的宏观调控,主要是自主调控,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而进行的相关调控,是对土地资源本身的调控和对土地内部单一系统的调控;二是参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宏观调控,其主要是土地与经济、社会等相联系的调控,是对土地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调控。

    二、土地宏观调控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最主要的仍然是将土地作为一种要素起到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而针对土地这一要素本身而言其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之中首当其冲是土地市场,可以反映在针对土地市场管理所表现出来的严而又严、层层推进的特点。无论是针对经营性用地出让方式的规定,还是对整个土地市场的整顿,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政策逐步深入和细化。除此之外,土地宏观调控对于土地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这些影响将会有利于促进整个土地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对土地市场秩序的影响

  •  
    2006-04-19 15:32:35
    近年来,农民失地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众多学者仅仅把农民失地问题理解为农民失去土地本身(土地实物),而且把注意力集中在土地征用环节,但事实上,农民对土地的拥有,是对附着在土地之上各种土地权利的享有。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土地承包户,也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各项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权、承包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知情参与权等。因而,农民失地问题,从本质上看,是农民对土地占有使用权、承包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知情参与权等多种权利的丧失。我国业已出现的农民失地问题,本质上就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多种土地权利遭受不同程度侵害、限制或者被完全剥夺。
       
        一、土地占有使用权
       
        我国政府高度关注农民的土地占有使用权,并借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根据土地质量、位置远近等对土地进行分割再按人口分配给各个成员家庭的分配形式,比较圆满地实现了农民的土地占有使用权,也解决了农民与土地的结合问题。然而,数十年过去,相当部分农民又失去了曾经获得的土地(实际上是土地占有使用权)。
       
        深入分析发现,土地征用是无法推脱的原因之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农村集体将丧失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被征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占有使用权。我国土地征用现象已经广泛发生,征用造成的失地农民的数量已经十分庞大。如果按照《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的用地指标测算,从1997年到2002年,有2300万—2500万农民失去了曾经获得的土地。2003年,国家统计局以人均耕地0 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开展失地农民调查,2942户的资料显示,完全丧失耕地的占43%。
       
        部分乡村通过调整、收回等形式,也造成农民丧失土地。尽管国家对土地调整严加管制,许多地区还是在调整土地。有的根据村内农户家庭人口变化或其它原由,将已被农户承包的土地全部打乱,重新分配(俗称大调整);有的根据情况将人均土地多的农户的承包地无偿调剂一部分给人均土地少的农户使用(俗称小调整);有的硬性规定几年必须调整一次承包地;有的借助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收回土地重新发包;有的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有的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有的收回进入小城
  •  
    2006-04-18 14: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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