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此标准,交警将根据受害者的收入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制定赔偿金额。
不知道这样的一个标准是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动机下制定出来的,依此标准就意味着在同样的一场交通事故中,富人所获得赔偿金额肯定要比穷人多,生活所在地平均收入高的比低的多。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况且在我国的宪法中也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莫非标准的制定人想与国家的根本大法掰掰手腕不成?更有甚者,称此标准为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更加人性化的表现。对此观点,本人实在不敢苟同。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生而平等,这是毋庸置疑的。虽然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当中还不能完全实现,但山东省出台的这个赔偿标准明明确确的告诉那些穷人,“你们的命不值钱”!并且在这样的一个标准中,没有规定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