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就是一场修行
人生总有不如意,关键在于熬。
熬,是能量积蓄;熬,是生命升华。
熬,看似很苦累、很窘迫,实际上是在充电、是在进取。
有些人熬着熬着,成功了;有些人熬着熬着,消失了。
熬得住,出众,熬不过,出局!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请协助解决地方政法部门止付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函》(1996年)规定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在审理和查处经济案件时,不能冻结止付承兑人已承兑的并经转让(包括贴现)的商业汇票。如果汇票未经转让,持票人亦为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时,司法机关可依法冻结止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商业承兑汇票纠纷中,管辖法院如何选择?看《票据法》怎么说,在票据纠纷中,因为票据的流通比较广泛,往往涉诉当事人所处地方不同。作为票据权利人,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更好地行使票据权利,便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在票据纠纷中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电子承兑汇票“提示付款”
电子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包含的学问真不少,可惜好多人不知道,本篇我们重点解释电票系统(ECDS)关于“提示付款”的各种定义。“提示付款”总体的意思就是:要求票面承兑人支付与票面金额相等的现金。在实务中有人会叫做“托收”(纸票要求付款的一个流程)、“承兑”(注意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兑付”、“解付”……
在电票系统中,关于付款的定义有这么几种:提示付款、提前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接下来我们一个个进行说明。
第三条:提示付款
持票人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用白话说就是:手里的票到期了,该去找承兑人换回现金了。票面标着多少金额就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代理拒付、行使追索权规则解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三章预重整
第二十八条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